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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0:4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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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5〕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0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和田地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建,并积极向自治区发计委牵头组建的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四条 地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地区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地区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域封锁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地区各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入选地区发计委统一组建的地区评标专家库,由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入选专家进行审核确认,并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地区应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地区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地区应当建立年审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年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地区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地区统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7235)。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建设产业强市和现代化大城市对电力的需求,解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为电网建设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保证我市电力稳定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省政府07年1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电网项目点多线长的特点,使其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问题和困难更多。各区、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及时地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二)市及各区政府要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区、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区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区、镇(街道)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用地由当地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供电企业按《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征地标准出资,由当地政府实行征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于农用地,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用)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配合。

(六)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10%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定期向市、区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区、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照《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规划与国土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区、镇政府(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企业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1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区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报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抄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一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涉及跨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部门、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受理申请起,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文物、无委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市、区规划与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市政府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千伏以下位于非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