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0:3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激励各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确定的70个林业重点县(市、区)。
第三条从2005年开始,省对林业重点县(市、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生态环境保护好、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和木材采伐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小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在考评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严格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省对森林资源保护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每3年一次综合考评获得前10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将获奖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人作为全国或全省林业系统评先重点推荐对象。
(二)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奖励森林资源保护先进县(市、区)。
(三)省林业厅每年从长防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贫困林场扶贫等项目资金中筹集1000万元,用于安排获奖县(市、区)林业项目,并将获奖县(市、区)列入“十一五”规划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县。
第五条先进县(市、区)的考评按以下指标和计分方法进行:
(一)考核期末商品材实际采伐量比上期末减少的数量和幅度。
(二)考核期末活立木总蓄积量比上期末增加的数量。
(三)考核期末林分亩平蓄积量。
(四)考核期末森林覆盖率。
(五)考核期末生态公益林面积。
(六)考核期末非木质资源林业产值比上期末增长的数量和幅度。
上述六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第二项为25分,其余五项均为15分。各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按该指标在全省的排名确定。先进县(市、区)按六个单项考核指标的累计得分择优产生。
第六条考核前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参加考评:
(一)曾出现过严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
(二)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
(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的。
第七条已获奖县(市、区)在获奖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轻重扣减下年度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第八条考核期末次年的4月底以前,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所辖县(市、区)参加考评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
第九条各参加考评的县(市、区),应保证所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追回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下一期参加考评的资格。
第十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参加考评县(市、区)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进行复核,根据综合考核分数提出获奖名单,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奖励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将考评情况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奖励先进县(市、区)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支出;奖励的林业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政府文件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批转深圳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4〕31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原则同意你局《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批转实施。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国内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税区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保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福田保税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负责进出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监管和除害处

理。

  2.负责保税区内进出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3.负责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检疫和消毒处理。

  4.负责保税区范围内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监测与调查工作。

  第二条 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集装箱,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均须依法实施检疫。

  在保税区的一号通道处设置车辆消毒设施,进境的车辆进入保税区时,须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条 保税区内凡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承运保税区物资进出境的运输车辆负责人,都应向办事处申办注册登记。

  凡有报检业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申领报检员证。

  检疫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办事处申报检疫。

  第四条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检疫物存放场地、仓库、加工使用场所实施检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向货主或代理人索取、查阅、复制、摘录货运单、贸易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以及向有关人员了解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情况,必要时要求货主或代理人开箱、拆包检疫。

  第五条 保税区内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需运往内地其他地方,均按进口检疫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保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保税区内,采取如下灵活措施,简化手续:

  1.保税区内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需从境外输入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经国家动

植物检疫机关特许批准后,方准入境。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要如实申报检疫,限在保税区内使用。

  其他供保税区内使用的需办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属于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办事处办理。

  3.进入保税区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通道申报,可直接运

至保税区内仓库或停放地进行检疫、监督,不在入境通道检疫。

  4.直接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包装复出境

的,只在进境时作检疫或消毒,出境时不作检疫。

  5.凡从内地进入保税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保税区加工使

用的,不实施检疫。如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按出境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6.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已经检疫,在保税区加工后

复出境的,出境时不再检疫。货主、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者除外。

  7.为方便保税区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报检,提供24小时候检服务。同时,可接受

电讯报检。

  8.对经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业务量比较大的单位,可实

行一次报检,多次验放。

  第七条 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组织和进入保税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有关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如有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公布并负责解释。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政法字〔2001〕80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01年9月2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