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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1 20:5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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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对外经营管理工作,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统一归口,负责组织实施地方进口计划,安排指定外贸、工贸公司对外订货,对地方进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处理进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原则上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汇投向。保证生产建设急需的重要原材料、物资和必须的关键设备和技术的进口,严格限制一般机电产品和消费品的进口。
第四条 省经贸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外国别政策等规定,参照省内外贸、工贸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安排指定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地方进口订货。
1、计划内的进口,由省经贸厅发给《进口订货通知书》,指定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订货。
2、计划外的进口,包括展览会进口,由订货部门(用户)凭省计委及有关部门批件,向省经贸厅申领《进口订货通知书》,由指定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订货。
第五条 地方进口(包括地方自有外汇进口、以进养出进口、进料加工进口、补偿贸易进口、对销贸易进口、转口贸易进口,以及其它委托省内外贸工贸公司的进口等)均须按规定填制进口订货卡片。
第六条 进口订货卡片一律由订货部门(用户)填制。订货部门凭计划、有关部门批件和《进口订货通知书》,联系指定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委托进口订货手续,填制进口订货卡片。
第七条 进口订货卡片须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1、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由省计委进行审核后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
2、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省机电设备审查办公室审批并加盖“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
3、进口需要国家有在部门审批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第八条 上述手续完备后,订货部门将进口订货卡片报送省经贸厅,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经营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货单审核专用章”。
第九条 省外汇管理局凭省经贸厅签章同意的进口订货卡片办理审核及批汇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条 凡使用我省进口配额和自有外汇安排的进口商品,原则上指定省内外贸、工贸公司办理或联系进口订货。对确需委托省外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口订货的,金额在五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货单,订货部门应事先报省经贸厅审批。未经批准,省外汇管理局有权拒绝办理拨汇手续。
第十一条 安排指定办理进口订货的省内外贸、工贸公司应积极认真负责地开展对外订货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下达的进口任务。外贸、工贸公司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收取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没有经审批签章同意的进口订货卡片的情况下对外订货。如在
合理时间内未能完成订购任务,订货部门可以向省经贸厅提出撤卡的申请并有权向外贸、工贸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省经贸厅视情况协调或转卡。
第十二条 订货部门应根据有关计划及批件认真填制进口订货卡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签章手续,委托省经贸厅安排指定的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进口订货。订货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外贸、工贸公司组织的对外订货、索赔和运输等的谈判,并承担进口商品技术谈判的责任。
订货部门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自行进行商务谈判,或对价格、数量及其它商务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要严格按订货卡片(经济合同)及对外签订的进口合同办理和执行,并与有关外贸、工贸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下达的进口任务。
第十三条 一类、二类进口商品,根据国家对一、二类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由省经贸厅指定经经贸部批准的我省有权经营一类、二类进口商品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非批准指定的公司不得经营一类、二类进口商品。
三类进口商品实行放开经营,由省经贸厅参照订货部门要求和根据外贸、工贸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条件和能力,安排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进口订货。
省内外贸、工贸公司应根据 家对外国别政策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省经贸厅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并有权向订货部门提出更改订货国别等建议,
第十四条 进口合同内容要求完善、严密、具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需在合同中订立出国采购、检验、培训等条款,应事先报省经贸厅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
第十五条 各外贸、工贸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将进口订货、到货情况报省经贸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厅负责解释。边贸进口商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1年4月20日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7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工作,现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试点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试点办法》第七条第(十)项“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资格条件要求的意见。
根据《试点办法》第七条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告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二、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试点机构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一一对应。
试点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四、试点机构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试点机构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五、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六、试点机构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试点机构的境内母公司应当加强对试点机构的风险管理。
七、每个试点机构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对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工作已经结束,评选出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7名,每人奖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环境奖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
  附件: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个人获奖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个人获奖者名单

序号 姓 名 通 讯 地 址 奖 金 额
1 宋光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5万元
2 张惠荣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政府 5万元
3 姬振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5万元
4 陈永林 汶瑞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5万元
5 王成吉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 5万元
6 曹春亮 山西省太原市腾飞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万元
7 刘世昕 中国青年报社(北京东城区海运仓2号) 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