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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7 14:0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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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函[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06]26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2006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高处坠落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力争2006年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至6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成立或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实施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充分做好动员和部署;对于工程项目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知识,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8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一查思想,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查标准,对落后、淘汰的安全技术是否及时进行废止,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或出台相关规定。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

  要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组织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一查对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模板工程及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是否经专家进行论证,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二查对“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三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应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对所属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复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检查执法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在本地区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通过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与四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同时,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完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有效对策,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特别要明确本地区高处坠落事故下降幅度(不低于6%)。实施方案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对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相结合;四是与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施工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坚持边查边改。专项整治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五)加强工作指导。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应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并通报,适时进行工作调研,指导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部。2006年底前,我部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照各地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商标质押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商标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据介绍“桐君阁”商标品牌评估价值为18.65亿元。这是目前从公开报道看到的商标质押贷款最高的数额。

一、商标质押贷款的困境

商标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被质押,但是企业最需要的通过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商标被评估为上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不在少数。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著名品牌都曾经被质押过,并且都取得成功。但是在我国尽管众多知名品牌希望以价值不菲的品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但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我们在《泉州晚报》04年9月9日的报纸上看到这样报道:《泉州银行拒绝商标质押贷款》, “羊”名天下的“恒源祥”拿着价值6亿的品牌,却无法获得任何一家银行的抵押贷款。 “企业仅凭自己的商标,哪怕是很有名的商标,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是不大可能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汤××称。银行不愿意商标质押贷款自然市有其原因的: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质押风险过大

早在2002年,广东发展银行就率先向不少温州民企推出了商标质押贷款,但随后这一创新产品就如坠冰谷。近两年多时间该行商标质押贷款申请量很少,放出的贷款也不出5笔。目前银行贷款普遍要求有房地产等有形不动产作为抵押,类似于商标、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资产虽然有巨大价值,但以此进行质押贷款,无疑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农行泉州市分行法务部王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接受质押,银行就要担负很大的风险,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品牌的价值,都会使商标的价值发生巨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象“秦池”、“爱多”等商标让银行看到商标价值的不确定性,曾经高估几十亿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独挽狂澜”的作用。所以银行人士分析: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商标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质押贷款基本上行不通,银行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一直保持“远距离”。

2、缺乏操作可行性

工行泉州市分行×行长认为,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暂不开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质押合同订立后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套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我国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二是商标估价确有难度,据了解,目前省内尚未一个商标品牌得到过权威机构的估价;三是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很困难,许多相应配套的工作无法跟上。还有一个很关键原因这位行长没有提到就是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商标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不能象变卖汽车、房子那么容易将商标拍卖变现。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受无形资产权不保险等观念的影响,银行一直对商标质押贷款“敬而远之”。

二、商标质押贷款的出路

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存在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又捧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无法发挥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和企业也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让我们看到了商标质押贷款的一些曙光。

1、联手担保公司

根据慧聪网2004年8月26日报道:湖南长沙某知名家饰用品公司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将旗下股权与商标进行组合质押担保融资,顺利地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获得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以用于扩大再生产。该家饰用品公司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期限为一年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考虑到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抵押物,该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75%的股权(约2000余万元)以及其商标全部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这1000万元贷款的反担保条件。湖南中保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认为,对于享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商标进行质押,特别是在与企业股权进行组合质押后,其信贷担保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业内人士称,在目前企业品牌尚难凭借无形资产的魅力打动银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已开始积极介入这一有待开发的融资“处女地”。

该模式可以解决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帮助企业突破生产经营扩张的资金瓶颈。

2、政府出面协调

《证券时报》2006年9月19日的报道《上海首现专利质押贷款》: 近日,上海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记者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获悉,上海中药制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方式,成功向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贷款200万元。据银行有关人士透露,为降低经营风险,银行确定了四个把关环节:一是采用组合式小额贷款的模式,在专利质押的同时,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二是为申请企业设定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即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强大的研发背景、经营管理良好等;三是在专利评估时充分考虑专利技术未来市场前景的问题;四是确定质押后由企业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已与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达成合作协议,将进一步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进行合作。“第一单”完成后,双方将继续合作探索专利质押的科学操作模式。工商银行张江支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专利质押的成功探索,给商业银行主动开辟贷款业务新品种增加了信心。这则报道说的是专利的质押贷款,但是从中我们看到商标质押的曙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为我们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他们为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模式,在其积极推动下,专利质押贷款得意推行,那么我们商标质押贷款也将在这种模式下不久就会得到实现。

商标抵押贷款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模式探索的同时,也希望政府应当给予关注,出台相应的规定消除目前存在的障碍,让我们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备注:
1、对于本文中涉及个人的讲话内容,未经核实,直接引自媒体报道,有的加入了本人的叙述。
2、应为质押,相关报道中抵押同样应为质押,作者注。
3、括号内为作者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流通行业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10年在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落实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效果,商务部制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建设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应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数据采集及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向各类肉类蔬菜流通主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品牌化经营、内部管理优化、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规章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二)严格项目招标管理。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项目承办企业。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程序,用好用活财政资金,杜绝挪用、截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底前)。2010年11月底前,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1年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1年8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1年9月底前)。根据指导意见、建设规范及专门的考核评估办法(另发),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验收材料。财政部、商务部组织审核,9月底前进行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 系 人:市场秩序司 袁明松 于 晓

联系电话:010-85093352 010-85093346

传  真:010-85093353

邮  箱:shangwuzhifa@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