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1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国税发[2002]18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税银一体化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轨道,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个体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担管国税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时,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及资料:
  (1)业主一寸照片三张;
  (2)业主及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照登记表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纳税人,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4、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其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请科(股)长审批。
  5、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在科(股)长批准后,于当日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和“微机编码”,填写在《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6、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转交相应管理部门。
  7、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户籍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于当日报科(股)长审批。
  8、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接到经科(股)长批准的《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制作《税务登记内容核查单》,在15日内实地核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9、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当日告知纳税人三日内到税务机关重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10、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的,2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告知书》,交纳税人签字。同时将其和《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起交纳税人,并告知三日内到户籍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11、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依据经科(股)长批准的《税务登记内容核查单》连同《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返回户籍部门。
  12、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接到管理部门传递的《税务登记内容核查单》,转由开业登记岗于2日内将《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录入计算机,并打印《税务登记证》。
  13、户籍部门开业登记岗将税务登记证件与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于次日发放给纳税人,并告知三日内到发票管理部门领购《发票领购簿》。
  14、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入正常征收管理,不发放《发票领购簿》。
  15、对在主要街道上经营或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便民服务网点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入正常征收管理不发放《发票领购簿》。
  16、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依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制作《发票领购簿》交纳税人。
  17、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后三日内,将上月新开业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管理和计征部门。
  18、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和《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告知书》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二)变更登记
  1、户籍部门变更登记岗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变更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2、户籍部门变更登记岗对纳税人返回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于当日报请科(股)长审批。
  3、户籍部门变更登记岗在科(股)长批准后,于当日将《税务登记变更表》录入计算机,打印《税务登记证》。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并交纳税人,同时将原《税务登记证》收回并加盖“作废”戳记。
  4、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传递给管理和计征部门。同时将《税务登记变更表》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三)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业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户籍科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2、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3、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核无误后,于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转管理部门。
  4、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接到户籍部门转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由监控管理岗持经科(股)长批准的《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在15日内清缴税款、缴销空白发票,填制《税务稽查报告书》、《发票缴销登记表》。对需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综合管理岗转法制部门统一移交市稽查局。
  5、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人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请科(股)长签署意见,由综合管理岗转户籍部门。逾期未履行的,转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6、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在科(股)长批准后,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并加盖“作废”戳记,填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录入计算机,连同《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加盖“作废”戳记的《发票领购簿》交纳税人。
  7、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对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经科(股)长审核、局长批准后,填制《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连同纳税人本年度纳税档案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缴销报告表》、《清缴税款报告书》转迁入分局。
  8、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表》传递给管理和计征部门。同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四)漏征漏管户清查
  1、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制作《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经科(股)长批准后,定期(每月或每季)对分管责任区的纳税人进行逐户清查。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查找到的漏征漏管户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税务登记,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于当日交户籍部门。

  二、征收管理
  (一)按账征收管理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户填写《个体工商户建账认定表》(一式二份),根据建账标准对每一户纳税人做出应建立复式账,简易账或使用“两簿”的认定结论,经审核批准,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开具《个体工商户建账通知书》,交纳税人执行。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建账户认定情况按照复式账、简易账、“两簿”三个类别分别编
制明细表(一式二份),报个体科(综合股)一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个体工商户建账认定表》和《个体工商户建账通知书》各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建账认定情况明细表存入本部门资料档案。
  (二)定额管理
  1、核定建账户税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持经科长批准的《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核定纳税定额审批表》,到纳税户核定税额。填制《纳税定额核定表》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纳税人双方在《核定纳税定额审批表》上签章后,转综合部门增值税管理岗审核确认报经科(股)长审核,局长审批,此项工作7日内完成。
  (2)综合部门增值税管理岗在局长批准后,填写《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回证》,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签收,此项工作3日内完成。
  (3)综合部门增值税管理岗将《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2、核定双定户税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将纳税人进行分类,按行业、地段、规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交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一份。
  (2)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填写《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纳税人及调查人签字盖章。
  (3)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编制《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各基础资料,上报科(股)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主管业务局长审批意见,按户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一式二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位交纳税人一份执行。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定额核定通知书》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各一份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另一份交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3、复核定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接到纳税人《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双方签字盖章,转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
  (2)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调查情况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附《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报科(股)长审批。
  (3)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科(股)长审批意见,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一式二份),将一份连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和《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各一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执行。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复核定额资料各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份交个体综合岗登记《台账》。
  4、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接到业户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继续执行。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审查同时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交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一份。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审查情况在《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报科(股)长审批。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在科(股)长审批后,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连同《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各一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执行,将另一份及《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份交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然后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5、税务机关季度、半年、年度核定调整定额
  (1)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调整定额可分为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一年中不得少于一次。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不低于同行业的30%),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逐户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二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填制《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交纳税人及行业委员(行业组长)签字盖章,转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编制《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各基础资料表报科(股)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在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后,对需要调整定额的纳税人,逐户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及《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一份执行。
  (6)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及《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份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另一份交个体综合岗登记《台账》。
  (三)停、复业管理
  1、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向其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2、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返回的《停业申请审批表》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转相应管理部门。
  3、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收到管理部门转来的《停业申请审批表》,报经科(股)长批准后,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在三日内进行清税、缴销空白发票、制作《清缴税款报告书》、《发票缴销登记表》。对需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达到立案标准的转法制部门。
  4、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已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将《停业申请审批表》报请科(股)长签署意见后,转相应管理部门;逾期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转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5、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在科(股)长批准后,于当日将《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计算机,填制《核准停业通知书》,连同《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并交纳税人。
  6、个体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停业申请审批表》、《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及有关资料整理后,归入税收征管档案。
  7、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提出的复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向其发放《复业登记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一并交纳税人。
  8、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返回的《复业登记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请科(股)长审批。
  9、个体部门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复业登记表》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10、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负责对当月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发现纳税人办理停(歇)业后,继续经营而未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提前复业的,当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办理提前复业手续,并提出处罚意见,报科(股)长审批后向纳税人下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收取罚款,将纳税人提前复业的信息录入计算机。
  11、批准纳税人停业期限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期限办理,如到期仍不能恢复营业的,需
重新办理停业手续。
  1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正常经营。
  13、个体部门综合岗于月末前将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名单登记传递簿转相应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于次月初足额收缴当期税款。
  14、个体部门综合岗于月度终了三日内将《限期改正通知书》、《复业登记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四)发票管理
  1、核定发票用量
  (1)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填写《受理单》。
  (2)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填写的《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进行核对,对销售额较小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其使用小额普通发票。确定发票使用量签署意见,经科(股)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3)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在局长审批后,将《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录入计算机。
  (4)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将《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2、发票发售
  (1)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对开业后首次购买发票的纳税人,按户籍部门反馈的登记内容核查信息,确认是否售票。
  (2)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提供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按规定发售发票领购人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收。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领购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数量当即录入计算机,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上记载,同时登记《普通发票分类明细账》。
  (3)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超限量、限额领购发票的,发放《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核定限(限额)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填写《受理单》。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核定限量(限额)审批表》,经科(股)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发票发售手续。
  (4)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将《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核定限量(限额)审批表》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3、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1)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通过计算机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发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
  (2)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对小规模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科(股)长批准后,填开《预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普通发票(发票联)换开专用发票,并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代开专用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数量当即录入计算机,登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账》,并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交纳税人。
  (3)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每月26日前将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属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4)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将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发票联)粘贴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将《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4、代开普通发票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发放《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代开发票的领购、管理、保存、销毁按征管办法制定。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与其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科(股)长批准后,当即收取应征税款,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对超出定额部门的销售额收取应征税款,代开普通发票,将发票联、记账联交纳税人。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每月26日前将本月的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属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代(监)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普通发票存根联整理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五)征管档案管理
  1、个体税收征管档案分《个体(集贸)工商业户征管档案》(纳税人征管档案)和《综合资料档案》。
  2、纳税人征管档案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3日内对该户建立;每年1月20日至30日内,各税务机关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建立本年度纳税人征管档案。
  3、综合资料档案用于保存本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收集的各项综合资料,由各税务部门每年1月20日至30日内建立。
  4、每月纳期结束,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必须及时粘贴有关纳税资料,每年1月10日至20日内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必须归集、粘贴上一年度有关纳税资料,转征管档案室保存,保管期为五年。

  三、税款征收
  (一)按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按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填写出《税收缴款书》和《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1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纳税申报表》编制《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一式二份),逐户填写纳税人名称、征收方法、应纳(查定)税额,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相应栏次。
  4、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的,到税务机关以现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
  5、纳税人将盖有收款戳记《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交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做消号处理,然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6、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和《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7、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将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于纳期前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编制《月份应纳税额查定表》(一式二联),逐户填写纳税人名称、征收方法、应纳查定税额,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相应栏次。
  3、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一份。
  4、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以现金缴纳税款,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在集贸市场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的,在税务机关以现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
  5、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纳税人返回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栏,做消号处理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6、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7、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8、实行税银扣税方式征收的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照税银操作程序在银行进行扣缴税款。
  (三)查账和定额相结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查账和定额相结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
  2、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3、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一份。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和原核定定额对比,如高于原核定定额,按申报额计税,如低于原核定定额,按定额计税,编制《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一式二份),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应纳(查定)栏,同时填写《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
  5、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税务机关在收取税款后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
  6、纳税人将盖有收款戳记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交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做消号处理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7、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和《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8、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四)零散摊区的税款征收程序
  1、对零散摊区的税收,实行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员双人上岗、实地征收、现金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日(次)收取纳税人税款,同时向其发放《定额完税证》。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收取的税款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登记《零散税收日记账》征收栏,于当日将税款送交国库,做到当日税款当日入库。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盖有银行收款戳记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由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零散税收日记账》入库栏。
  5、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归集、整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持报查联缴销《定额完税证》,将回执联转计证部门,将收据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四、其他
  (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进行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各类集贸市场、零散摊区以及个人承租、承包柜台经营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主管业务局长为各分局、县(市)局主管个体税收业务局长。
  (三)各分局、县(市)局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操作程序适当调整,报市局(南岗二分局)审批、执行。
  (四)对采用税银扣税方式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市局(南岗国税二分局)将在本规程基础上另行制订操作规程。
  (五)本规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抵触的按《征管法》执行。
  (六)本规程自2002年起实行。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公平税负,充分体现个体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

  二、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比照同行业、同地域、经营占道类别、规模大小相近的其它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按照统一制定定期定额纳税等级标准,初步规定其纳税定额,通知个体工商户执行。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步入正常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重新调查后再确定定额纳税等级。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

  四、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自报情况,按行业、地域、经营占道类别、规模大小,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等级纳税定额。定额核定期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每次重新定额核定需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依照典型调查情况,核定其定额。定额核定采用下列方法: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摊算、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工业、商业分别按6%、4%征收率确定。

  五、定期定额纳税等级的纳税起征点,市区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农村、边远地区的起征点在600元至1,000元的幅度内确定,等级的级差为:
  月销售额在600元-1,500元的,级差300元;
  月销售额在1,500元-15,000元的,级差375元;
  月销售额在15,000元-30,000元的,级差750元;
  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的,级差1,500元;
  月销售额在60,000元-90,000元的,级差3,000元;
  月销售额在90,000元以上的,级差6,000元。

  六、由个体工商户民主选举代表,组成税收定额评议委员会,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等级定额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核定定额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每月末张榜公示其等级定额。

  七、对实行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月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按实际经营额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实行税银一体化,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账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实行税银一体化条件的,银行扣缴税款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按规定开设税款储蓄账户。因没按期存款,银行扣缴税款不成功,视为没有按期申报,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八、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定额及相关手续。

  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继续执行。税务机关审查情况与个体工商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执行;税务机关审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对其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继续按原定额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下达《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内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假停(歇)业者,除按规定收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十一、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十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如果对自己或同行业的其他业户定额等级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设立专用信箱)反映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经定额评议委员会重新评议后,答复业户。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定额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部门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十三、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举报人举报,其它业户偷税、逃税的行为,应予以保密。定额评议委员会的业户代表,要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为个体工商户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

  十四、税务机关按责任区,公开基层税务机关所管辖的范围,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片、段、区域,办理个体工商户各项涉税事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公布核定税额、定额调整、月征收税款、停(歇)业、逾期未纳税等情况,以便于个体工商户的监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银一体化工作操作规程


(试行)


  为了加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的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结合我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要求,制定税银一体化工作操作规程。

  税银一体化,又称税银扣税,是指在税务银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设立专门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由银行在其账户中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从而完成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纳税。

  一、税银征收方式认定
  (一)分局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双定业户广泛宣传税银一体化的优越性,向纳税人发放《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工作宣传单》。
  (二)经分局管理部门认定符合税银扣税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认定其为税银一体化纳税人。
  (三)原有纳税人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调查后,对符合税银扣税条件的纳税人认定其为税银一体化纳税人。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审核纳税人银行当期应扣款完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如实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经营额3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未如实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一)税银一体化纳税人向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业主身份证。
  (二)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核对无误后,向纳税人发放《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告之纳税人在"申请采取电子申报方式栏”选择“税银扣税”并于三日内填毕返还。
  (三)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核对纳税人上述资料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填报《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四)管理部门当日将纳税人填毕返还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报科(股)长批准后,返给纳税人两份,另一份管理部门留存。
  (五)纳税人收到二份税务机关返回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其中一份留存),持另一份到工商银行办理委托银行划扣税款,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六)纳税人的活期储蓄存折和牡丹灵通卡丢失,应及时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并持留存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重新申请开立新的储蓄账号。
  (七)纳税人可委托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办理开设银行账号手续。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向工商银行移送《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的汇总表,集中批量办理开户手续。

  三、信息录入
  (一)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在征管软件中对双定业户的《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表》、《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相关指标,确定双定业户划片管理区域、所属区域(办事处)监控科组。
  (二)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将未进入征管软件的双定业户资料录入计算机,按照双定业户所属科(所),划分监控组别,录入《税务登记表》,并明确“所属科所”,录入《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书》,在税务管理中类别鉴定“监控组别”。
  (三)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将已进入征管软件的双定业户资料录入计算机,录入《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书》,在税务管理类别鉴定中,先核对“监控科别”是否准确,如错误返回税务登记表,更正“所属科所”字段选项,再录入“监控组别”。
  (四)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对已经核对无误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在“税银软件”的相应窗口录入相关资料。

  四、户籍管理
  (一)户籍部门停复业管理岗每月11日至月底,在征管软件中准确录入《停业申请审批表》、《注销申请审批表》、《非正常户认定书》、《非正常户撤销认定书》以及《复业登记表》,以保证扣款信息的准确性。
  (二)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在为纳税人办理变更业主登记时,按注销程序办理,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纳税人或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到银行重新申请设立储蓄存款账户。
  (三)对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清查确认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失踪的,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经户籍部门科(股)长、局长批准后录入计算机;对失踪后又找到的纳税人,填制《非正常户撤销认定书》录入计算机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补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和加收罚款并录入计算机。

  五、扣缴税款
  (一)每月7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在接收到市局信息中心传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后于当日转入税银软件,并在数据库中比对校验,保证银行和税务的数据一致性。
  (二)每月9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根据征管软件存储的信息,通过税银软件分局端向市局信息中心上传本期双定业户应划缴名单。
  (三)每月11日下午4时,分局接收到市局传递的双定业户已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后,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将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转入征管软件。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应在每月12日在15日内完成对未划缴税款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工作。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填制完税凭证,并于三日内录入到税银软件中。
  (五)对于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导致双定业户不能按期足额划缴税款的,只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并制作详细说明留存备查,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主要有:
  1、纳税人定额录入错误导致不能足额划缴税款;
  2、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错误;
  3、税银软件的“缴税方式”录入错误;
  4、未按期向银行传递应划缴名单;
  5、其它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划缴税款不成功的情况。
  (六)每月25日前分局计征科(股)接到国库转来的《征收(汇总)缴款书》记账。

  六、凭证打印
  (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银存折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申请领取《扣缴税款凭据》,银行当场予以打印;纳税人可按月领取完税证,也可按季或半年,但超过一年的银行不再提供打印,纳税人已领取的《扣缴税款凭据》丢失的,可到银行申请重新打印。
  (二)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凭银行打印的《扣缴税款凭据》,到分局管理部门换开完税证,监控管理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扣缴税款凭据》与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流水号)相比对,为其打印完税凭证。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理顺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为个体工商业户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开具发票的条件
  (一)承担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以下四种对象,开具普通发票: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
  2、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3、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业务成交金额超过限额,需要填开大额发票的;
  4、外埠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经营的业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为下列情形之一者开具专用发票:
  1、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
  2、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3、销售免税货物的;
  4、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5、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规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6、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每份价款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或超过10万元的;
  7、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申请开具发票的审批
  (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审批。
  1、对第一条第一款中的1.4类经营者,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及经营业务证明资料(其复印件留存粘贴在发票存根联上),交纳应缴税款,税务所综合管理岗人员即可为其代开发票。
  2、对第一条第一款中的2.3类纳税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实行按年审批(每年发生第一笔代开业务时进行审批)。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及相关业务证明(复印件存档),经担管的税务所监控管理岗人员初审合格后发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同时填写《受理单》。该表、单填毕后,经办人审核无误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批后,申请人便取得了本年度使用代开发票的资格。
  (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须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购销合同、协议;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条形章一套;
  (4)开具的普通发票;
  (5)其他有关资料。
  2、各税务所通过计算机或名簿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发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
  3、税务所经办人员对小规模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所长批准后(一份由税务所存档备查),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普通发票(发票联)和完税凭证等代开资料到分局(县局)发票管理科(股)换开专用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代开普通发票程序:
  1、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窗口开具发票;
  2、税务所在月份终了5日内将每批领购的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按序号排列成捆,标明所别、数量及号码,和《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经分局发票管理科(股)查验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存档备查。
  3、税务所每月26日前将本月的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属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二)代开专用发票程序
  1、税务所经办人员对小规模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所长批准后(一份由税务所存档备查),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持完税凭证等代开资料到分局发票管理科换开专用发票。分局发票管理科经办人员,要将《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代开专用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数量当即录入计算机或登记《代开发票分户明细账》,并将《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交纳税人。
  2、发票管理科经办人将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完税证明、合同、协议和《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粘贴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以及已使用的发票存根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3、发票管理科经办人每月26日前将本月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四、代开发票征税标准
  为第一条第一款2、3类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时,依据代开发票明细账,对其超过当月纳税定额标准的部分,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经营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为上款1、4类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开具发票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代开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1、代开普通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0.5元;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元,电脑版的每份收取人民币2元;
  3、收取的工本费要专人管理,单独记账,专门用于领购发票支出。
  六、代开发票的领购与保存
  1、税务所(个体分局)需用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经综合管理岗和所长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后到分局(县局)发票窗口领购。税务所领用的空白发票需用金柜存放,专人保管。
  2、发票管理科(股)需用的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综合管理岗和科(股)长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后到分局(县局)发票窗口领购,空白发票须存放在分局(县局)发票库房的保险柜里。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韩召峰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咱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奂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
  (一)非财产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生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
  (二)不可转让性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让自由转让,可以将其分为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和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中分享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
  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如同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三)不可放弃性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垢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邓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四)法定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即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百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勤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民事权利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柳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

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学生和读者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和连锁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及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颁发的《网络安全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七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以专营的形式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数市区不得少于60台,旗、县不得少于3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向营业场所所在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第九条 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并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下列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一)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审批表》原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原件;

(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七)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申请;

(八)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检测申请;

(九)营业场所安全检测申请;

(十)信息网络安全员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程序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对安全审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公安机关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持下列文件依法定程序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

(三)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

第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审批表》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与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接入协议。协议中必须申明接入宽带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三)不得安装局域网游戏;

(四)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下载、打印等服务的经营单位,应设置专用设备并有专人管理;

(五)应对营业活动进行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日;

(六)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北京时间每日8时至24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和超时营业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四)、(五)、(六)款之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化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