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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时间:2024-05-15 16:5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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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充分依靠军工技术优势,加速首都的四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在京国防科技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和市属单位与军工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24号文件精神,从1990年起,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建立优秀
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子振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项目;
3、与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以及市属企业合作、协作的项目;
4、具有独创见解,提供可靠数据和严谨科学论证,被有关部门采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审标准
优秀军转民项目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3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大小、科技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四、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形式
一等奖:奖金5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二等奖:奖金25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五、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选程序
1、在京军工科研院、所、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提出本单位的优秀军转民项目,报市国防科工办。
2、市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经委、科委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军转民项目进行审查、评奖,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军转民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金分配原则
对在优秀军转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4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与军工单位密切合作,对促进军转民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的民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给予一定比例(10%左右)的奖金。
七、优秀军转民项目,如与其它科技成果奖重复时,不重复领取奖金,只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军转民项目是技术改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先进性评定的,因此根据国务院(84)55号文规定,此奖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贯彻200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2005年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式卷烟发展方向,以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为基点,重点开展品种选育、特色工艺、调香技术、降焦减害4个战略性课题研究,并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工作,全面构筑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我国卷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卷烟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申报研究方向
1.重大战略性课题研究。
品种选育:坚持“以常规育种为主、高新技术育种为辅,以国内育种为主、引种为辅,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为辅,以烤烟为主、晾晒烟为辅”的烟草育种工作原则。以基因图谱分析研究和新品种选育为主线,开展基因组测序和图谱构建研究,开展新品种选育和品种配套技术研究。
特色工艺:以突出中式卷烟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提升烟叶原料使用价值、实现卷烟设计系统化和加工精细化、控制智能化、生产集约化为目标,开展卷烟工艺技术深化研究及配套装备研制,构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式卷烟加工技术.
调香技术:以提高企业调香技术水平、增强卷烟加香加料的针对性、提高企业对烟用香精香料的调控能力为目标,开展香精香料基础性研究、规律性研究以及应用性研究,在卷烟保润、增香、提高舒适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构建烟用香精香料的技术平台和人才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降焦减害:以关注公众健康、促进和谐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把握“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原则,深入开展降低卷烟烟气主要有害成分技术及综合降焦技术研究,在生物材料、生物技术、中草药开发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构筑降焦减害综合配套集成技术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2.相关领域研究。
围绕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这一基点,继续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烟叶的香气质、香气量,改善烟叶的内在化学成分,缩小烟叶等级之间的质量差距;继续开展再造烟叶、环保材料、现代物流、烟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并加强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三、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集成优势。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优先。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须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书),同时提供由中国烟草科技信息中心或省级以上科技信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申报书格式可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的“下载专区”下载。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五、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等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六、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联系人:刘征骁、苏建东、王德平;
电 话:010-63605719、63601389、63605701;
传 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7672232(范英丽);
e-mail:wangdp@tobacco.gov.cn。
2.项目申报集中受理时间为2005年3月21日—31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方式。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技教育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5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编制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订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审定后签订合同并拨款。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2&pic_id=0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3年1月2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淄博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应保尽保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与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按照差额补助的方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婚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孳息;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市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
  (四)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三个月实际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本市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实行分级负担。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资金,可以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保证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第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通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核查;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小学、初中学生免交杂费,国办学校高中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学费减免70%;
  (三)在本市非营利性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胃镜、r照像、彩超等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住院减收床位费20%、治疗费20%;
  (四)兴办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的,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家庭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8吨以内,管道煤气、天然气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按70%收费,超过部分按正常标准收费;
  (六)家庭用电,免交电表校验费、室内低压线路故障检修费、室内线路整改配套费;
  (七)租住公房的,房租按当前价格的70%收取;
  (八)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者拒绝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本人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区县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20日颁布的《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