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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时间:2024-07-16 02:3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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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号




关于上海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复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提前分别实施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二阶段)〉(GB17691-2001)的请示》(沪府[2002]75号)已由国务院批转我局办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7年特殊奥运会和2010年世界博览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同意你市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具体实施方案为:

1、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并公告,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轻型汽车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在上海市销售的,不需再重新进行型式核准;

2、通过型式核准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的车型,由你市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按上述标准的规定,实施生产一致性检查,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已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并已获得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税的车型,不再重新进行型式核准。

二、请你市认真组织执行上述标准的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42号

(2002年9月9日)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 (二)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 (三)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 (四)项目所需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 (五)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虽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
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 第五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一)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由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同时报送录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信息资料的软盘一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办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申请人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第三条进行初审;
 (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 (三)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证书》。
 第八条 高新技术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七条。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