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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2:1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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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73号




关于加强毒鼠强处置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我局及农业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防止在处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在本辖区内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国办和十一部委文件精神,根据各省收缴数量和转运、处置、监管需要,适当考虑用于“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设施的改造,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三、“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必须采用专用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特定型号水泥回转窑进行处置。禁止采用其他方法处理。

四、各省应至少有一处可接收和处置收缴、废弃“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设施。焚烧处置设施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并优先考虑《关于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环函[2003]128号)中认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没有符合技术要求焚烧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地区内筛选符合附件二技术要求的拥有回转窑的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生产行业部门推荐的符合基本要求的水泥生产厂参考名单见附件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8月15日前要将推荐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单位名单上报我局。

五、经我局批准认定的专用焚烧处置单位和专用水泥回转窑处置单位要按照各省的统一安排,尽早接收、处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需改造的设施必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11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

六、被认定的处置单位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局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要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处置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定点处置单位的处置过程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监测。

七、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收集、包装、运输、暂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需运出省处置“毒鼠强”的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八、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收缴、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我局。

九、经认定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单位在“毒鼠强”处置完毕后可以继续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在年内完成本次整治工作中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销毁处置工作。各地还应充分认识处置收缴、废弃杀鼠剂等危险化学品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要常年作出安排。


附件:
附件一 “毒鼠强”等杀鼠剂焚烧处置技术要求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450172.doc
附件二 利用水泥回转窑焚烧处置毒鼠强技术要求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468274.doc
附件三 适宜处置“毒鼠强”的水泥厂参考名单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748643459.doc



二○○三年八月七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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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1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制止医疗服务乱收费,切实将各项价格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降低药品价格,压缩流通领域不合理的赢利空间,是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重要措施。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成本调查和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成本制约机制作用,及时根据成本和供求变化等情况,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同时,要积极探索鼓励临床必需、价格低廉、购买困难的常用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政策。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时,要充分考虑药品之间的替代作用,保持品种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抑制企业不合理地改换药品剂型规格等行为,维持市场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
  二、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对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发现价格矛盾和问题。在价格过高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价格公示、公开曝光和劝谕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干预,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采购竞价作用,通过规定流通差价率等方式,压缩中间环节的价格空间。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通过依法限定差价率、利润率,依法实行提价备案、提价申报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抑制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的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建立医院病历记录和收费清单审核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建立费用审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继续抓好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加强医生用药管理。医疗机构要依照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医生合理用药办法,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各科室和医生用药情况,并将合理用药作为考评以及医生晋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医生开具处方时的药品名称,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
  五、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工作。尚未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落实工作的计划和时间进度表,在2004年底以前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个别有困难的地区,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5月1日。各地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同时,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适当提高手术、床位、诊疗、护理等项目的价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收费标准,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增项目的申报审批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
  六、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调动医疗机构自觉控制费用的积极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付费方式的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等新的付费方式。通过改革,转变医疗机构诊治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