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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22:0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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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领导下,面向广大农村青年,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基层青年组织。中心的组织性质为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照本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努力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章程的农村青年和青年社团;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一般由乡镇团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标 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及形象设计。中心的合作单位使用标识须经中心特别授权并到主管团委登记备案。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实施以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真抓实干,克服了工程区持续干旱等不利因素,确保了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工程区生态环境实现初步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保质保量保进度”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工程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做出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进行再认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要依据部门职能和分工,高度负责地抓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二、切实抓好种苗生产、供应,加强种苗市场监管。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0—2010)》任务统筹安排林木种苗生产,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组织林木种苗的供应工作。严格苗木出圃的检验检疫,确保优质壮苗用于工程造林。要加大苗木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杜绝假种劣苗流入市场,坑害林农。进一步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容器育苗,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种苗品种结构。
三、加速推进工程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各地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好年度林业建设任务,确保年度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同时,要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退耕还林钱粮兑现到户工作。
四、科学编制、严格审批县级作业设计。县级作业设计要依据年度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省级或委托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作业设计,在组织专家论证后,及时批复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严禁先施工后设计或无作业设计施工。
五、严格工程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善准报账制管理办法,工程检查验收单是支付工程资金的唯一依据。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将工程资金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稽查审计。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要从工程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广应用耐旱、抗逆性强的乔灌良种壮苗、抗旱造林先进技术和科学的典型治理模式。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科技支撑项目,尽快建立一批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工程示范点,引导和带动全局。要进一步加强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抗旱造林技术培训。
七、强化植被保护工作,切实巩固建设成果。要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区禁垦、禁牧、禁樵的“三禁”规定。进一步加大管护力度,将植被管护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依法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林草植被资源和巩固建设成果。
八、切实做好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工程检查验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方案,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队伍,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好沙化土地监测和检查验收工作。要尽快实现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检查验收结果的数字化,完善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系统。
九、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活化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要结合各地的实际,遵循物质利益驱动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利于林业快速发展的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和保护治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当前,重点要在工程区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政策机制上创新,加快工程区荒山造林绿化步伐。
十、认真做好工程进展信息报送和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其分析。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图、文、音像等基础资料要及时立案建档,分科管理,专人负责,完整保存,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
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
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