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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4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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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以下简称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作用,做好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争取在这方面做出成绩。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两项改革试点过程中分流的富余职工和出现的失业职工,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两项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职工的情况;测算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职工的情况;研究探索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途径,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指导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制定失业职工的安置计划。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抓紧制定与两项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抓好与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有关配套政
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对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予接收,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再就业服务。
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应依据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接收范围。一时无能力接收的,也要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内部的分流安置工作。
五、对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的企业,劳动部门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或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企业内部,做好职工妥善安置工作。要着重介绍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宣传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的政策,开展再就业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做好转业
训练、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等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引导职工平稳转移。
六、要鼓励和动员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地区的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发展生产,开拓生产经营项目,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对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安排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要帮助落实工商、税收、场地、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劳动部门
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七、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到社会上的人员,应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对企业自己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也要予以大力支持和指导。上述培训所需的经费,经核准,可以
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
八、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出来的富余职工,鼓励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由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其安置费,相应解除劳动关系。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开办资金。对优化资
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企业,其资产变现所得须优先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
九、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两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失业职工和企业分流的富余职工提供专门的就业指导、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和劳务承包活动。同时,要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企业和行业间的余缺调剂工作,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两项改革试点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挖掘潜力,扩展生产经营,开办新的网点,为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创造新岗位。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提供帮助。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帮助落实国家有
关优惠政策。



1995年2月28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书刊回收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书刊回收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多数地方对旧书刊的收售工作已经恢复和有所加强,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旧书回收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收售解放后出版的书刊,对于方便读者采购图书资料。解决读者买书难的问题和节约出版物资,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各地新华书店一定要继续贯彻原国家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古旧书收购和发行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把做好旧书收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各级出版行政管
理部门要对之加强领导。
二、增加旧书刊收售网点,开辟旧书市场。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较大的省辖市,都要设专门的古旧书店或门市部。已设立的要加强领导,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尚未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县书店在做好新书发行工作的同时,也应设立旧书刊收售门市部或旧书专柜,开展旧书刊收售
业务。各古旧书店和旧书刊收售门市部,都要保持经营特点,防止以新书挤旧书。
三、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
对读者急需的某些书,重要的资料书可以明码标价,进行征购。对一些大部头的书、多卷集、大型画册等旧书刊,可以采取信托办法接受读者委托寄销,待书售出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适当调整收售价格,促进旧书刊收售工作。
旧书刊的收售价格,原则上仍按(79)出发字第205号文的通知办理,要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对售缺而又再版无期的重要图书,可以按原价收购。书店对按原价收购的旧书,可以加价50%,甚至加倍出售。
五、要与当地废品回收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回收旧书刊。
按照1961年商业部、文化部《关于加强旧书回收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废品回收部门收购到的旧书刊在处理前,应先经当地书店鉴别挑选。因此,各古旧书店一定要和他们加强联系,认真做好挑选工作。凡有使用或保存价值的,书店要合理作价收购。到废品站拣选旧书的收购
人员,可比照废品收购工作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给予补助。
六、旧书刊的出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各地书店收购的旧书刊,要认真加以鉴别后才能出售。对发货店已经通知停售的图书,不得再行出售;对“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的图书,应按原规定的发行范围出售;对国外流入或收购到的内容反动、淫秽、荒诞的图书,一律封存不得出售。经过鉴别,有参考使用价值的,应
造册报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处理。



1984年5月4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德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设立“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德州市技术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和创新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技术创新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而取得的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分别设企业奖和创新成果奖2个奖项,企业奖项各设5个名额,创新成果奖项各设10个名额。
  第五条 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1次。
  第六条 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经委会同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管理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办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和技术创新成效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授予“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德州市企业管理奖:1.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2.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积极应对,强化管理,成效突出。3.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4.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了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5.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关怀职工利益,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6.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8.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二)德州市技术创新奖: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战略部署,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撑作用突出。2.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有完善有效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了以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人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以上。3.创新能力和成效行业领先,在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企业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不少于10项,其中省级(含)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企业每年开展科技活动和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投入占全年销售总收入的3%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名牌产品。每年申报受理的专利不少于2项。
  4.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
  第十条 授予“德州市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原则上从全市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二)实用性强,在企业经过了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德州市技术创新奖”的技术创新成果原则上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省以上技术创新项目中评选。
  第十一条 德州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德中央、省属企业奖励项目由企业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德中央、省属企业将推荐材料报市经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市经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企业管理奖、技术创新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企业管理奖和技术创新奖奖金数额如下:每个获奖的企业奖金5万元,每个获奖的创新成果奖金1万元,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级奖励。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