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21:1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信息中心《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八月日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报送、发布及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讲话;
(二)本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本市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区开发、对外开放、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信息;
(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
(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
(六)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七)国家、省政策动向。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技术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子网站的业务技术联络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并选拔既懂政务信息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精干高效的信息采集、运行和维护人员。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应制定信息搜集、处理、报送等工作规范,建立报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八条 政务信息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报送。凡由市政府组织承办的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稿、审核并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确保网站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新闻单位统一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门户网站发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对周期性、常规性和有明确分工的信息(如政府工作信息、市统计报表、焦作年鉴等)要建立报送制度并落实责任,由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第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各单位主管领导是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报送畅通、维护及时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或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应有严格的核签手续。
凡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和上报的程序;涉及重要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及时组织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要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报送方式和格式传输和处理信息。
一般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jzxxzx@126.com(发送邮件的同时应及时电话告知市信息中心,电话:3569456)。
重要信息的发布需将领导批示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信息中心(市政大厦A305室)。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的制作和报送要进行严格管理,严防病毒的感染和传播。
第十七条 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送的电子信息实行原件存档管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2006〕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校园治安管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以创建 “平安校园”和打防管控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全力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总的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健全机制;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广大师生规避危险的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校园内及周边不发生危害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校园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有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四)师生、家长、社会各界满意。

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大力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知有关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知识,远离危害。

(二)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专项整治活动。

(四)指导和组织建立护校队、保安员、护学岗、校园110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五)集中打击发生在校园内的“法轮功”、“黄赌毒”等邪教和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与危害活动。

(六)全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七)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机制是:政府监管、学校负责、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为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第一节 选派法制校长及法制辅导员



第七条 全市乡镇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强兼职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八条 法制校长要从公安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聘,法制辅导员主要从属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中选聘。

第九条 法制校长原则上要在公安机关后备干部中产生,并在提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聘任程序:由属地派出所提出辖区内学校(含市直学校)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名单,县(市)区公安机关履行选派审定手续,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基层学校履行聘任手续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校长发挥的作用是:在内部治安管理中发挥指导作用;在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中发挥协调作用;在法制教育中发挥主体作用;在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过程中发挥监督和联络员作用;在公安机关与社会、家庭中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学校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堵塞漏洞和隐患,创建“平安学校”。

(二)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育规划,定期到校上法制教育课、安全常识课、自救互救课等课程,每学期做2次以上专题报告。

(三)协助教育、工商、文化、卫生、城管、环保、通信、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整顿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及时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

(四)协助学校开展后进学生帮教工作。建立帮教档案、落实帮教措施,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五)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安全、滋扰教学办公秩序的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六)随时掌握学校治安动态,对学校及周边出现的危害学校治安秩序和师生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市公安局和教育局将联合编写《法制校长(法制辅导员)教学大纲》和《法制校长授课读本》,并结合教学实际每年予以修订。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认真按照《大纲》和《授课读本》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第二节 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严厉打击发生在校内有影响的侵害师生及少年儿童安全的杀人、绑架、伤害、强奸、盗窃、敲诈等暴力犯罪案件;对其它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也要做到快侦快破。

第十五条 对涉校、涉生案件实行三级挂牌督办制度。

(一)发生在大(中)专院校的涉校、涉生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二)发生在市属重点中学的涉校、涉生案件由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三)发生在其它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涉校、涉生案件由属地派出所挂牌督办。



第三节 强化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会同文化、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集中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的网吧,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针对师生安全的网络犯罪,及时清除有碍师生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落实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校园巡逻驻停点制度。公安机关要科学划分巡逻区域,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巡逻值勤,根据学生、儿童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在学校早、晚上学、放学期间,在校园门口驻停巡逻警车,预防和先期处置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设置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交通提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落实护学岗制度,加大上学、放学高峰期的交通管理,维护校园周边、特别是校园门前的交通秩序,避免师生发生交通事故。创建“少年警队”,积极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深化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工作。

第十九条 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消防秩序。要加大对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力度,减少一般火灾,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演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做到“五知”即:知安全标准、知器材使用、知隐患部位、知救援方法、知逃生自救。



第四节 强化校园治安防范



第二十条 全市乡镇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数量超过1000人的要成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干部;1000人以下的小学、幼儿园要配兼职保卫人员;中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保卫处(科),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学校师生总数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并报属地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专(兼)职保卫干部公安机关要定期予以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制度、重点要害部位保卫措施和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学校对保卫干部的管理应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具体工作职责由学校在属地公安机关的指导、配合下,结合自身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学校“110”报警系统,校园内设立2处以上触摸式报警键,并保证布局合理、专人看护。市区学校“110”报警系统与市公安指挥中心联网;外县(市)学校与当地公安指挥中心联网。

第二十三条 建立校园警务工作岗亭。

(一)校园警务工作岗亭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建,统一编号,统一外观标识。

(二)校园警务工作岗亭在醒目位置悬挂民警信箱和《巡逻制度》、《校警联系制度》、《校园警务工作岗亭职责》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民警照片、报警电话。

(三)校园警务工作岗亭的职责是:

1.授理报警,积极救助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或处于其它危难情形的师生。

2.打击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

3.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4.维护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

5.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园警务工作岗亭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三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一节 组织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县(市)两级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地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情况掌握、调查研究、组织协调、考核考评等。全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城管、卫生、通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安排、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每半年、县(市)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地治安形势和特点,查找防范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校园及周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工作的保障机制,并将校园及周边安全整治工作纳入系统内岗位目标考核内容,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节 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通力合作,主动与交通、工商、文化、卫生、新闻、通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共建内容,形成整体合力。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校园及周边发生有关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的案(事)件,每月应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查找其规律、特点,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分解,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要加强同学校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通报一次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动态,分析梳理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每次召开联席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由属地公安机关和学校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将全市乡镇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方位、建筑、建筑物内部格局、自然情况、重点要害部位等基本信息通过图片、三维效果、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全部录入微机,并实现公安机关内部的联网共享,作为日常管理、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的参照信息。图片采集、三维效果制作和信息录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准确、具体、鲜活的要求做好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报送,遇有变更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便信息的维护与更新。



第三节 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工作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与等级化管理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级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是否有切合实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是否得力。

(二)师生安全意识是否增强。

(三)校园及周边可防性、多发性案件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减少。

(四)影响师生及学生家长安全感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五)警校共建的防控体系是否着实有效。

(六)师生安全感是否明显增强。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估方法: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问卷调查等形式予以综合评估,即走访学生家长,看对校园治安环境的放心度;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看对校园治安环境的认可度;对师生进行问卷调查,看对校园治安环境的满意度。对工作不达标或综合排位后两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建立案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下列的案件应进行倒查,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一)本学校年度内,刑事案件发案率超师生总数的0.5‰;治安案件发案率超师生总数的3‰。

(二)在校园及周边发生有影响的命案、抢劫等恶性案件。

(三)校园及周边发生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其它需要倒查的案件。

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注重绩效、奖励先进”的原则,开展评选“十佳警校共建先进单位”、“十佳法制校长”、“十佳法制辅导员”活动,大力表彰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工作扎实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上级推荐,依照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记功奖励。

第三十八条 十佳警校共建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高度重视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并纳入本部门工作日程,坚持定期开展共建活动。

(二)年度内共建单位与学校开展3次以上有内容、有记录、有照片、有影像资料等大型共建活动。

(三)共建的学校师生对公安机关工作满意率,占全校师生总数的95%以上。

(四)年度内共建学校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在校生无犯罪。

(五)年度内校园及周边不发生涉及师生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六)警校共建活动取得经验,工作有创新,并被上级公安机关总结或推广。

第三十九条 十佳法制校长评选标准:

(一)对创建“平安校园”工作重视,纳入工作日程,每学期至少两次与任职学校研究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活动。

(二)每学期到校开展2次以上法制教育课,有授课教案,召开2次以上师生或学生家长座谈会,有会议记录。

(三)每季度对任职学校至少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有记录、有登记,对存在的隐患有整改方案。

(四)年度内任职学校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

(五)任职学校治安案件查破率达到100%,师生、家长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条 十佳法制辅导员评选标准:

(一)热爱法制教育工作,对任职学校基本情况熟悉,经常深入学校开展工作并有工作记录。

(二)每学期在任职学校授法制教育课时间不少于2课时,有授课教案;召开2次以上师生法制教育座谈会,有座谈记录。

(三)每季度到任职学校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有情况、有内容、有登记。

(四)任职学校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破率达到100%。

(五)任职学校师生对法制辅导员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规定如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报字(90)第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以下简称336号文件)生效前发生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在336号文件生效后立案查处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可按我局(83)工商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336号文件生效前后连续进行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立案查处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应按3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99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