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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2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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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乌政发[2003]3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行)》,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并上报市委2003年第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行)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
(三)即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实行先考核、审计,后兑现,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每年只能按本办法制定计算的标准兑现,不得重复计提。

二、年薪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的范围。乌鲁木齐市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
企业经营者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
(二)适用的条件。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内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各项劳动保险按时足额缴纳。

三、年薪的确定
年薪制是以企业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周期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承担的责任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年薪收入包括经营者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
(一) 基本年薪
经营者基本年薪主要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并考虑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其标准为: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2.5)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5-2)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1.5)
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年度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准。
(二)效益年薪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其计算办法为:
董事长效益年薪=2×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25%
总经理效益年薪=2×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利润增长率必须剔除非经营性增长因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70%,前两年30%。经营者效益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通过市场竞聘的按聘约合同标准执行)。
经营者效益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效益年薪为零。
亏损企业经营者效益年薪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增加亏损的,应按同比例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直到为本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三)奖励年薪
奖励年薪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经营环境和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满足以下条件时分别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酌情予以奖励:
1、(0.6×利润增长率+0.4×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对总经理予以奖励。
2、(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对董事长予以奖励。
3、奖励年薪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以内,对少数经营,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给予重奖,不受前述倍数限制。

四、建立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风险抵押制度
为加强经营者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建立经营者收入分配风险抵押制度,由经营者拿出一定比例的钱物作为经营风险抵押。
(一)将经营者每年计提全部基薪收入的20%转入风险抵押,用于因未完成考核指标所相应扣减的收入或用于抵补因决策失误及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所在企业财务部门按规定代扣托管存入专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经营者任职期满及离任,经审计确认历年经营业绩情况属实,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与兑现
(一)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审批制度,在考核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由上级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占用单位年度经营审计报告,所须费用由资产占用单位(企业)支付,企业根据审计报告,按本办法测算、填报《经营者年薪收入申报审批表》提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兑现。
(二)上市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城投公司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由其董事会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兑现。
(三)经营者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列入企业成本,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基本年薪实行按月支付,效益年薪实行年终考核审批后,一次性支付;奖励年薪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产权单位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

六、建立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变相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全额退还外,另按退还数额的一倍,扣减本年度基薪收入。
(二)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相符的,由产权单位和董事会追回所获取的全部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三)经营者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或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以及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不得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
(四)经营者考核兑现年薪收入的原始资料,必须保存至经营者离任,以备监督检查、审计之用。

七、其它
(一)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原则
上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贡献分别确定。其中:党委书记的工资收入可比照经营者的年薪水平,但应进行相应的考核;其它成员的收入视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考核确定,平均水平不得超过经营者年薪的80%。
(二)不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企业应按照内部分配管理制度提出分配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案。
(三)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分别自1996年1月1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票据法》、《担保法》,现就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票据法》、《担保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充分认识《票据法》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票据欺诈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担保法》对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促进作用和对债权的实现的保障作用,以及这两部重要法律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影响。
二、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对票据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并结合办案,以案讲法,注意运用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介等形式,大力宣传《票据法》、《担保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票据意识和担保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
三、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票据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四、《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两部法律颁布前作出的有关票据、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凡与《票据法》、《担保法》抵触的,除本通知第三条所述情况外,不再适用。
五、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票据法》、《担保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在审理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或者倾向性意见报送我院,以供作司法解释时参考。


向左走?向右走?

齐汇


昨日陪朋友看了一部名为《向左走向右走》的爱情片,是由金城武与梁咏琪主演的。此爱情片是根据几米的同名漫画改编的电影,看后颇为感动。影片结束后,便自己搭乘二路公交车回家。离家最近的站到我家的距离也有大半公里,于是下车后便独自一人走在美丽灯光映照下的蔡锷南路上。在浪漫的街灯环抱下,我还在回味着影片中的一幕一幕:影片讲述了一个上天无情捉弄一对年轻男女的故事。影片一开始在一条白色的斑马线上,一群人撑伞向左走,一群人撑伞向右走,男女主角擦肩而过。而后的日子里,他们无数次的在各种场合以这种“向左走向右走”的方式擦肩而过,上天将他们无数次的捉弄,却没有施舍给他们那蓦然回首的瞬间。但最后他们还是以真爱冲破了他们之间的那堵强,拥抱在一起。可正当我沉醉在故事的情节之中时,一个很小的细节闯入了我的眼帘,随之而引发了本人对于交通安全中“向左走?向右走?”问题的一连串随想。回家后心中的感情依然难以抑制,激奋之下书写此文,以表刍见。
当我独步于蔡锷南路时,我发现原本交通部门划出的专供非机动车行驶的交通区域内,多出了一些白色的方框,而在这些白色的方框旁同时也立着一些橘黄色的收费器。仔细一看,原来这些白色的方框是用来停车的。而原先专供非机动车行驶的交通区域却被这些停车用的白色方框挤占得只剩下20到30厘米宽,在有些公路较窄的地段,这种剩余已不存在。曾几何时,本人在骑自行车时也就曾经遭遇过此种尴尬的境地,心中不禁自问:“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呢?”向左走是机动车道,可是非机动车又怎能无故闯入供机动车行使的车道呢?向右走是交通部门划出的停车收费线,若是有车,不小心撞坏一辆那可是赔不起啊!面对着此种“向左走向右走”的境地,让我们这类单车一族的行路人可如何是好?
众所周知,非机动车是严禁随意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不信诸位可到五一路上的机动车道上试试,保险有警察同志将你请到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去。之所以要用交通地划线划定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一者是确保非机动车主在行路途中的人身安全,二者是确保交通的有序与畅通。当机动车由于种种原因(如司机酒后驾车、为了赶时间上下班等)而驶入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主人身伤害的时候,如果其间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则机动车主将承担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亦或犯罪行为负责。但如果是由于非机动车无故驶入机动车的车道由此造成非机动车主人身伤害的,则存在一个责任分配的问题,学理上往往称之为“危险分配的法理”。曾经一度在社会上吵得火热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问题,似乎在此文中有隐约地浮现。在刑事领域,依据信赖利益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只要司机尽到了其信赖利益支配下的注意义务,就可排除其犯罪的构成,在学理上称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换言之,就是“撞了白撞”。在民事领域,以梁慧星教授为主的民法领域的一大批学者,都纷纷批判“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此中的批判有基于法感情主义的批判,有基于对双方优劣地位比较之后发出的批判,有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立场发出的批判等。这些批判都有各自的见地,但是无论怎么说只要是非机动车主在闯入机动车道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主为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也许有人会说,非机动车与行人还是有区别的,可笔者认为在强大的机动车辆的冲击下,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面对此种危险时是没有什么根本区别的,而往往对于那些骑车技术欠佳的人来说,恐怕行人在紧急状况下躲避危险的速度会更快一些,能力也会更强一些。
看着公路上这一条条或直或曲的交通地划线,不禁引发了笔者对于法学范畴中权利与义务的思索。一条简简单单的白线,标表的是一种权利亦或一种义务?曰权利者言之:在白线划定的各种区域内,驾驶不同交通工具的主体有着各自行使的权利,同时拥有排除非此类交通工具的驾驶者在此区域内驾驶车辆的权利。诉讼中,这种在规定区域内驾车的行为事实也将成为驾驶者的抗辩事由。曰义务者言之:各类交通地划线标表着一种共同的义务,即在固定区域内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越此类交通线到其他类车辆的行驶区域内行驶。否则发生事故后将由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后果。由此伸发开去,在我们的大千世界中还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标表着权利与义务的“地划线”。如足球比赛中的禁区标线,游泳比赛中泳池里的浮标,农田里划分甲家与乙家农田的田埂小道,国与国边境上的国界地标等等。这些有形或无形的线将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分割和区别,解决行者心中“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在发生事故后将根据这些“地划线”产生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形成不同的裁定结果。
可是,不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都没有对此类问题加以足够的认识,甚至我们有关的管理部门也忽视地划线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五一路拓宽之前,由于道路的车辆过于拥挤,曾经一度出现公交车、的士开上非机动车道上的现象,敢问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的人身安全由谁来保障?因此发生了事故由谁来负责?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非常少见,以北京为例,虽然北京的道路十分宽阔,但由于车辆较多,在上下班时免不了会堵车,可是笔者却很少见到有违章越道行驶的现象,不知长沙的交通要达到此种标准还需要几年?另一个例子更是有趣。由于公共汽车站的候车区长度有限,公交车的数量较多,往往造成公交车在车站“排长龙”的现象。排在前面的车为了多拉几个乘客上车,迟迟不肯离去,而往往又是“占着茅坑不拉屎”。后面还没有进站,可车辆上的乘客性子急,一个劲地催司机赶快开门。按照规定,车辆只有越过车站的安全线才能下人,可是我们的司机却往往在车辆还没有进站的时候就开门放人,导致许多乘客在五一大道上的机动车行驶区域内行走,有的甚至翻越护栏,敢问此间出了交通事故由谁来负责?公交公司有责任,肇事车主有责任,恐怕连受害者本人对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啊。
其实,这种现象在国外也有,例如我就曾经在《北京人在纽约》这部电视剧中观察到美国的一些道路旁也有同样类似的收费装置,也有同样的供路边停车的“白线地带”;在欧洲一些国家同样也存在着这样一些现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具有中国的国情。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城镇人口的数量在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剧增,城市中的人口密度相当的大,而这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相对于人口比较稀疏的西方发达国家要更加的密集,更容易遭受各种侵害。其次,中国号称“自行车王国”。在中国以自行车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人还占有很高的比例,马路上整天奔波的自行车不计其数。而西方社会是以汽车为基本的交通工具,马路上的自行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公路在划定交通行驶区域时,根本不会考虑到要为骑自行车者专门划定行驶的区域。因此,国外出现这种情形是合乎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中国作为一个“自行车王国”,理应对“王国的公民”的行路权加以足够重视。
新一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上台执政后,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口号,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纷纷响应,一时间“关注民生”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逐步制订,“以民为本”的思想将更加的深入人心。保护社会中弱者的利益,在人们的心中建立起权利的观念,将成为如何落实“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诚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相对于在公路上飞奔的各种机动车来说,当然是弱势群体,因此对于这些人在行路中应有权利的保护应当加以重视,而不能为了“多停点车,多收点费,路边的饭店酒楼多赚点钱”就将原本属于非机动车主的正当行路权予以剥夺。试问:如果为了多收取一些门票费而将原本属于足球运动员比赛场地的草皮划出一部分给观众当看台,那么原本精彩的球赛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只会是混乱的局面。
简简单单一条线,蕴涵着丰富的社会情感和法治精神。驻足于这交错万千的各类交通地标线上,我们不禁自问:“向左走还是向右走?”也许每一种步履都象征着一种权利亦或一种义务。回首中国50多年来的法治之路,我们在前行的路上遇到过太多的“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权利的划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曾几何时,诸如“放弃权利=道德高尚”一类的思想观念横行,在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种思想对社会民众道德观念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曾经多少次我们与法治相遇,可命运总是将我们彼此捉弄,曾经多少次我们与法治擦肩而过,可是上天却没有施舍给我们那蓦然回首的瞬间。在新一届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应当将“关注民生”进行到底,关注社会中弱者的权益,并充分的加以保护;将社会各行各业中权利不够明晰的部分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确定和明晰,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切实施行,真正解决“向左走?向右走?”的问题。
言至此,仍愿呼:“向左走?向右走?应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