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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8:4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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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开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到开发区工作,待遇从优,来去自由。鼓励引进外国专家。”
四、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关于安排好假肢专业化生产所需物资的通知

国家物资总局 民政部


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关于安排好假肢专业化生产所需物资的通知
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局、民政局:
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工厂,是为解放军伤残人员和社会肢体残缺患者服务的,主要产品有各种类型的假肢、矫形辅助器、病理皮鞋、残废人员三轮车和假眼、假耳、假鼻等,用以补偿因伤残造成的功能损失,部分地恢复生活自理和生产工作的能力,对于巩固国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服务,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各地的假肢厂都是地方企业,绝大多数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直接领导的,服务的范围一般都是为了本地区的需要,它们的生产、基建、物资等项计划都由地方安排。为了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需要,迅速提高我国假肢工业的生产水平,最近对我国的假肢工厂进行了改
组,实行一部分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并确定了担负专业化生产任务的假肢工厂。从而使这些厂的生产任务由面向本地转变为面向全国。它们的生产情况将直接影响全国其它假肢装配厂、站的另部件的供应。其中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等九个假肢
厂和青岛假肢橡胶配件厂已经确定承担生产假肢标准另部件的任务,它们所需的设备、钢材、铝材、木材、橡胶、塑料、尼龙等物资,数量不大,请所在省、市、自治区给予安排,促进假肢工业的顺利发展,更好地为解放军伤残人员和社会肢体残缺患者服务。



1979年10月30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1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项专用。该项资金在财政设立专项账户,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担保资金要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本金的适当注入;

(二)对建立初期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资助、扶持;

(三)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适当补偿;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监管机构的网络建设经费。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国家、省、市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

(一)对创办初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由担保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及与合作银行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二)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按细则进行考评。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参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其拨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担保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有效安排和使用担保资金。

第七条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按期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一经发现骗取、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除由市财政收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监察、司法部门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