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18:2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必须对企业收购资金与财务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同意,将统一规范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是承贷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他行多头开户。
二、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结算监督职能,防止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全面反映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粮食收储企业要在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在“401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内核算。粮食收储企业承贷的收购贷款、调销回笼款、财政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补款、企业费用等款项首先通过该账户进行核算。本账户具体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 胗胱觯坏飨亓蹩罟榛勾畋鞠⒑笫S嗖糠值淖觯徊普飨畈Σ箍畹淖耄鄢榛挂写畋鞠⑹S嗖糠值淖龅取;敬婵钫嘶Т婵钣梢泻推笠蛋创婵钚灾式蟹峙洌笠挡荒艽诱飧稣嘶е苯又渥式稹? 四、收购资金存款户存款在“407收购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主要反映核算对企业发放的收购(含储备和调销,下同)贷款形成的存款收支变化的专用账户。开户行向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首先存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并根据收购进度转入收购资金存款户。该账户的存款只能用于收? ?含调入)粮油及必要的收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五、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存款在“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内核算。主要反映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财政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本息后转入的经营收入;银行费用贷款转入;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该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除收? 悍延谩⒋罾⑼獾钠渌飨詈侠砭阎С觥? 六、远离开户行的粮食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款存款户和财务资金存款户两个专用存款账户。销售存款户只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销售的现金及转账收入,不得办理
其他结算业务,此账户只存入、不支出,存款每5天上划基本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经批准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经费收支;企业承担收购任务时,经批准可临时增设收购资金存款户,专门核算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资金收支。收购任务完成后,该账户撤消,账户余额划转到基本? 婵钫嘶А? 七、对没有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在就近的农发行营业机构或农发行业务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具体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的管理,信贷、会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违反专户管理制度的企业,要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九、本通知有关内容同样适用于在农发行开户的棉花企业。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总行下发的文件和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账户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反映。



1998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年11月9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办资函[2011]979号


  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检查及退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核查表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顺序将核查表以及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转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出口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申报各项情况属实的,在核查表上加盖部门公章,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核查表反馈给企业三份,同时将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将汇总表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四、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按已通过核查年限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的返还手续。核查一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20%;核查两年且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税款的40%;依此类推。企业申办返还税收时,应附加盖印章的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纸质原件一份)。

  五、纳税地海关应将加盖印章的企业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

  上述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此前已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返还手续,且海关按规定已向财政部报送税款先征后返申请材料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国税、财政专员办对企业重新填报的核查表进行复核。经复核属实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核查表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纸质原件一份),由财政部凭此次复核属实的结果证明,按申请返还的比例批复同意返税并通知有关海关。

  六、核查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不实的,企业有关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上述通知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附件 1、 ( )年度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81822.doc
     2、企业申请退税情况统计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097845.xls
     3、( )省(市、区)准予退税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9/1315360111962.doc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