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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2:5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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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为了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做好大型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
分发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作用,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组织企业集团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效益的提高、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合理组合。发展企业集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引导;并要慎重稳妥,注意自愿原则,切忌一哄而起,以便使我国的企业集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壮大。

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百个左右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要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主要是解决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水平低和分散、重复生产,以及达不到经济规模的问题,并带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益。
(二)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特别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
(三)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既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主导作用,集中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又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并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相结合,提高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稳定占领并逐步扩大国际市场,成为参加国际竞争的主力。
(五)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国家通过调控一批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可以更加有效地引导大量中小型企业的经济活动。
二、为保证达到预期目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这个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最好还要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企业集团与单个大型企业的重要区别。
试点企业集团应按上述条件组建,现有试点企业集团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提高。
三、选择试点企业集团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生产建设、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提倡采取公有制企业间相互参股的形式,协调中央和地方、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提倡发展跨地区、跨部门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不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闭。
(四)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也不能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
(五)发展和选择试点企业集团,既要积极引导,又要慎重稳妥,切忌一哄而起。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企业集团具备计划单列条件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在国家或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产品面向全国、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管理的职能。对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国家计划中的行业项下戴帽下达;属于行业主管部
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
其他的企业集团,可在省级实行计划单列,由地方政府管理,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直接联系。
计划单列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和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包括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计划单列的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产品产量计划;(2)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3)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计划;(4)主要物资、能源分配计划;(5)科技计划和教育计划;(6)劳动工资计划;(7)财务计划。
现在财务计划在地方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要上划到国家计划单列的,要与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协商逐个确定,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对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的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所确定的行业规划,指导和审查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教委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2)指令性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检查、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合同的执行情况;(3)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行协调;(4)对企业集团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国家计委主要负责:(1)审批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2)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和安排企业集团的国家计划;(3)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教委等部门在拟订计划方面的不同意见和有关问题。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1)按照国家计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能源、原材料、运输、资金等主要生产条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协调生产经营中行业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2)经商行业主管部门,并经国家计委会签后,
审批企业集团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3)制定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总承包的具体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协调落实对国家的总承包方案。
财政部主要负责:(1)核定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体制,调整各部门、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2)审批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计划;(3)与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协调落实对国家的总承包方案。
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等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计划,分别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
对要求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活动实行“六统一” “六统一”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实现企业集团的统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又不能影响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积极性。
“六统一”的主要内容是:(1)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计划主管部门;(2)实行承包经营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企业承包;(3)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对银行统贷统还,目前实行有困难的要创造条
件逐步实行;(4)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外;(5)紧密层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交易,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6)紧密层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任免。
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六统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1)核心企业向紧密层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以母公司的身份对子公司实行“六统一”;(2)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以承包者或承租者的身份对成员企业实行“六
统一”;(3)如果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有关各方同意,也可以把紧密层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但仍保留其法人地位;(4)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进行把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试点。
六、试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
试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应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办。具体管理方式(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可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对试点企业集团的行政领导班子的管理:(1)在国家计划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试点企业集团,其行政领导班子由国务院管理;(2)不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按现行隶属关系进行管理;(3)试点企业集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总经理或董事长)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及
学习培训方面分别享有副部级、正局级的政治待遇(不包括工资、医疗保健、住房、用车等生活方面的待遇)。政治待遇只限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干部本人,不涉及企业集团的级别,也不涉及内部机构及各层次成员企业的级别,不得因此搞机构升格和人员升级。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党委书记的政治待遇及管理问题,建议请组织部门参考以上原则另行规定。
七、试点企业集团要坚持税利分流的改革
已经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要继续执行,尚未实行的要逐步做到税利分流。
八、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包括建设资金。要适当扩大融资手段,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成立财务公司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九、要逐步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
自营进出口的范围,是指本集团生产的产品出口,自用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本企业集团产品为主的成套设备出口。第一类商品进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自营进出口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经贸部的规定报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后,紧密层成员企业就不能再有自营进出口权。与核心企业不在同地的紧密层企业,可由核心企业指定在当地或就近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出口创汇额的大小,对具备条件的,经国务院批准,赋予以下外事审批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自行审批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人员出境和邀请境外人员来华事项,其中企业集团的正副职领导出境由主管部门审批。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
,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
简化试点企业集团因商务活动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可根据企业集团出口创汇额的大小,确定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一定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对其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具体规定和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制定。
十、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
试点企业集团的确定,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核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这次试点名单而尚待组建的企业集团,还须履行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审批。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负责。审批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十一、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对试点企业集团管理的具体办法
企业集团不同于单个企业、联营企业和一般的松散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又有着广泛的参股控股关系,政府对现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对企业集团的具体管理办法,主要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
度和管理办法,行政领导班子、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的统计办法,财政、税收、物资管理办法等,并尽快发布实行。
附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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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机电部│16│ │
│ │解放汽车集团 │第一汽车制造厂
│ │东风汽车集团 │第二汽车制造厂
│ │重型汽车集团 │重型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
│ │哈电集团 │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 │东电集团 │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 │上电集团 │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 │西电集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 │东北输变电集团 │东北输变电设备公司
│ │一拖集团 │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联营公司
│ │长城计算机集团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 │长江计算机集团 │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 │振华电子集团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 │第一重型机器厂
│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 │第二重型机器厂
│ │四联仪表集团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
│ │嘉陵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部│ 4 │ │
│ │攀钢集团 │攀枝花钢铁公司
│ │鞍钢集团 │鞍山钢铁公司
│ │武钢集团 │武汉钢铁公司
│ │宝钢集团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
────────────────────────────────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纺织部│1 │ │
│ │仪征化纤集团 │中国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能源部│7 │ │
│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华北电力集团 │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
│ │东北电力集团 │中国东北电力总公司
│ │华东电力集团 │中国华东电力联合公司
│ │华中电力集团 │华中电业管理局
│ │西北电力集团 │中国西北电力联合公司
│ │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交通部│2 │ │
│ │中远集团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 │长航集团 │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化工部│4 │ │
│ │吉化集团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 │南化集团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 │乐华胶片集团 │乐华胶片公司
建材局│ 4 │ │
│ │新型建材集团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 │非金属矿集团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 │耀华玻璃集团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 │洛阳玻璃集团 │洛阳玻璃厂
────────────────────────────────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林业部│4 │ │
│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
│ │企业集团 │
│ │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 │企业集团 │
│ │黑龙江森工企业集团│
│ │吉林森工企业集团 │
航空航│6 │ │
天部 │ │ │
│ │西飞集团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 │南动集团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
│ │贵州航空工业集团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 │贵州航天工业集团 │贵州航天工业总公司
│ │湖北航天工业集团 │湖北航天工业总公司
经贸部│2 │ │
│ │中华集团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 │五矿集团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医药局│2 │ │
│ │东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 │华北制药集团 │华北制药厂
民航局│3 │ │
│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
│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
│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
合计│55│ │
────────────────────────────────



1991年12月14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科发[2005]97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企业:

  《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杭州市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个大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杭州市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杭州市××示范工程,××——参照附件1中新技术的有关名称)。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示范工程立项、成果验收和推广工作,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新开工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市级示范工程(即综合性示范工程)为应用八项(含)以上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市××示范工程(即市级单项示范工程)必须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
  (三)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
  (四)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
  (五)应用新技术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方案,向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申报,并送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季度申报一次,经审核,并现场踏勘核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主办的“杭州建设”网站上公布。已经被确定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的工程,将从市级示范工程中挑选,由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上报。

第三章 实施和检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并在施工中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及时进行文字、照片、视频图像进行记录,被隐蔽的技术应用部分应及时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条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应申报单位应将工程新技术应用的形象进度表报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等活动,以推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酌情取消其申请验收的资格。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在工程竣工验收45天内,申请单位准备齐全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3),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局核实后,向市土木建筑学会申请验收。在市内的工程可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对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对工程应用新技术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报市建委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验收成果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进行。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被验收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验收专家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由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五章 验收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消申报验收资格。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发给《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并及时在“杭州建设”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级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西湖杯”优质工程评选应优先录取取得《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的企业在市场招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评分和评比中给予加分和鼓励,以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市场监管中应作为对个人考核的工作业绩或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婚前调查”之法理思考

引子
“ 据介绍,今年1月,昆明女青年张小姐在与其热恋近1年的男友准备谈婚论嫁时,张小姐感到对家在外地的男友有些情况还不清楚,在朋友介绍下,她委托国力民事商务调查社对其男友进行了婚前调查。双方商定对男友的家庭状况、离乡前的个人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社在接受委托后即来到其男友老家走访了男友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到当地公安部门、男友就读学校等作了了解。之后,张小姐收到了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然而,张小姐的男友在得知这一举动后,提出了分手。张 明 黄 莺”
这个事件被媒体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意欲挖掘一下它潜在的法学价值。在笔者开挖之前,笔者有必要再引述一个事例——
A与B是河北医科大学的同班同学,在上大学的时候恋爱,大学毕业后二人结婚,婚后二人开了一个诊所。日子过得虽不十分富裕,但还算美满。但不久,有另外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小孩找来,要A的丈夫B给她们一个交代。A感到很为难。不知道该怎么办,继续和B过,她感到自己上当受骗;不和B继续生活,她担心由于自己已经结过一次婚而在也找不到自己中意的人愿意娶她,因此她打电话到“灯火阑珊”,笔者因此了解到此情况。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 恋爱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隐私权

笔者首先想讨论一下恋爱关系是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由一定的事实引起;二、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三、包括相应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
恋爱这一事实引起了恋爱关系,然而,恋爱关系却没有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那么,他们的权利义务应当怎样确定?
于是乎,我们自然而然的想到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绳。它具有指导作用、约束作用以及补充立法不足的作用。
基于上述两则事例,我们发现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关键。即恋爱双方在即使没有法律规范确定彼此恋爱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也应当互相诚实、忠实等。但笔者认为,仅此还不够。
因为,恋爱关系是一种准婚姻关系。具有不完全稳定、确定的特点。此时某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不利于恋爱关系的健康发展。例如,恋爱中的一方很有钱或生活很困难等。此类信息一点坦白,有可能,对方原本不爱自己,但当他或她知道自己很有钱之后,却爱上了自己;或者对方原本爱自己,但当他或她知道自己家庭条件不好之后,不再爱自己了。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恋爱的双方是否有隐私权?如果有,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应当享有隐私权?
何谓“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住宅不受侵犯和搜查,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的权利。u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
此定义中,称“公民依法享有”依的什么法?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还没有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宪法》中却有很泛泛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所以说它泛泛是因为,它只规定不能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至于其他则没有提到。于是就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许可”抑或“法不授权即禁止”?我们说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权利本位,进而要求我们遵循“法不禁止既许可”这一原则。但这样一来,问题严重了。
笔者举一个不很恰当的例子。我们睡觉时拉窗帘是违宪的。因为根据宪法第39条,别人有权利了解我们,只要不到屋里翻就行,哪怕他们爬在窗台上看我们也是可以的,只要他们愿意。这样我们的隐私就暴露无遗了。可见这就是立法不足,为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惑。
笔者建议对宪法第39条作出修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知悉、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这样一来,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有潜在利益的信息,自己可以不告知对方,因为自己有隐私权;对于对对方有不利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自己应当放弃隐私权。
当然,笔者仅仅是从法理上进行的一点阐述。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因此,如何避免受到不道德行为的侵害,有赖于当事人的思考。
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