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市长热线电话作用,根据《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蚌政〔2004〕9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含部分二级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以100分计。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合格: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不合格: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10分)。重视市长热线电话和本单位服务热线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和本单位服务热线受理重点事项亲自批示或指示办理,并积极督促落实(5分);对本单位服务热线工作落实一定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备(3分);与市长热线电话系统平台实行联网运行(2分)。
(二)组织落实(10分)。明确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建立服务热线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4分);热线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热情对待市民群众,及时受理各项诉求(2分);建立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并正常开展工作(2分);按照要求专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特服热线号码(2分)。
(三)制度建设(10分)。建立热线电话值班、接受、办理、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2分);建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办理制度(2分);建立热线电话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2分);建立热线电话工作台帐,受理事项记录完整(2分);建立热线电话工作联动机制,办理受理事项、处置相关问题实行联动(2分)。
(四)办理成效(55分)。按照《工作规则》规定程序、时限、方式等要求,认真落实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年度总办结率95%以上(35分);对“中国·蚌埠”党政门户网站“市长热线”等栏目发帖交办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在线回复(10分);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并答复诉求人(8分);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受理市民群众诉求业务(2分)。
(五)群众满意度(15分)。诉求人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落实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10分);本单位热线受理市民群众诉求情况的满意程度(5分)。
第六条 考核根据相关因素适当增加或减扣得分,增减最大分值为5分。
(一)因素增加分值:单位年度承办市长热线交办事项100件以上,每20件递进增加1分;单位热线工作经验在全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中正式推广实行的,增加1-2分;单位热线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增加2分。
(二)因素减扣分值:与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服务热线或应急值班电话不实行24小时运行的,减扣5分;服务热线或应急值班、受理市民群众诉求缺失的,每发现1次减扣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重点交办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反馈落实办理情况的,每件次减扣2分。
第七条 注重平时常态考核工作,每个年度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经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并且综合得分值排在前5名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在前15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批评。
第九条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党政机关目标管理专项工作考核项目,年度考核结果计入目标管理总分。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6〕2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元市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我市特困居(村)民的基本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救助,是指由于突发性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特困居(村)民家庭,由政府无偿提供一次性资金或物资、以及提供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优待政策,用以解决当前生存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突发事件救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捐助、基本保障、民主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市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规划和建设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突发事件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以及物资管理和发放工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救助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向市、县区政府呈报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和报表。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救助资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的调查、初审和上报,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具有市内县区常住户口且没有参加家庭意外财产保险、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等商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居(村)民家庭: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家庭;
(三)享受“五保”待遇的村民。
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或家庭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以申请突发事件救助。
因为本次突发事件导致贫困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市、县、区民政局酌情决定救助。
第四章 救助种类
第七条 特困居(村)民或家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火灾造成特困居(村)民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以上、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二)小范围飓风、暴雨、雹灾、雷击、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使特困居(村)民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上述原因以及突发性疾病致使特困居(村)民肢体残疾,或医疗费用高额支出,其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四)其它导致特困居(村)民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突发事件,由市民政局确认。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村)民或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质救助:
(一)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50%(含5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全额救助金;50%-70%(含7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个月的全额救助金;70%以上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全额救助金。
(二)因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等原因造成人身肢体残疾的,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凭残疾等级证一次性给予24-36个月的全额救助资金(三级补24个月,二级补30个月,一级补36个月)。
(三)确属极为特殊情况的,经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会商后,报经县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可以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上述救助金中包括提供的生活物资的折价。
第九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村)民或家庭,还可以给予以下救助:
(一)按需提供廉租房或周转房补助,免收垃圾清运费,自来水费从优收取。
(二)在住院治疗的,药费按进价收取,治疗费按30%收取,常规检查费、陪伴费、床位费等免收,特殊检查收费从优。由特困居(村)民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当地医疗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办。需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地县(区)民政部门向转入地医疗机构(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出具证明,由转入地医疗单位负责落实各项优惠和救助政策。
(三)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读书的,实行“两免一补”:在本阶段内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对于学前和高中阶段读书、家庭特别困难的,可视情提高困难救助标准。
第六章 救助管理
第十条 遭遇突发事件的特困居(村)民在申请救助时,本人或家庭只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属前述对象以外的人员需特困救助的,提供其它贫困类证明材料。
当地民政机构或基层政府应当协助提供:
卫生部门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材料和医疗费收据和清单;
公安部门提供突发事件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责任证明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
民政部门提供灾害损失证明;
残联组织提供残疾人等级证明;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遭遇突发事件的特困居(村)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元市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社区居(村)委员会在接到特困居(村)民申请后,应立即派专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遇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过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县区民政局。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牵头组织卫生、建设、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局经专题会议批准后,下发《突发事件救助(含资金和物资领取)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 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和物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筹集;
(三)社会捐赠;
(四)资金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市与县区两级财政都要建立特困村(居)民突发事件救助资金专户专帐,每年将救助资金于年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安排的突发事件配套救助资金,通过同级财政国库拨入社保专户,并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特困居(村)民突发事件救助资金专帐。
县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报的用款计划和名册,将配套资金拨到县区民政局帐户。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每年应安排适量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县区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下年继续使用”的管理原则,并不得与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救助资金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
县区民政局在审批下发《突发事件救助(含资金和物质领取)通知书》的5日内,将资金或物资发放到户。
第二十一条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半年将本地区突发事件救助人数、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救助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到位,确保资金有效使用,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救助。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和挤占救助资金,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由各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资金和物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特困居(村)民以及家庭不因享受本突发事件救助,而失去原来已经享有的低保、五保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