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或天然糖料为原料制成的各种糖类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糖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糖类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糖类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砂糖、冰糖加工车间和筛糖、包装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加灰、饱充、硫熏车间应有排风除尘设施。
4.5筛糖和包装车间应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备、干手器或一次性纸巾,必要时应设与车间相连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4.6车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敞开式车间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110Lux,包装车间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车间内位于生产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8包装车间内应安装温湿度显示装置,温湿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所需范围内。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进厂应经验收合格。
5.2辅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进入车间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帽、鞋,头发不得外露,按规定洗手消毒。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用82℃热水清洗消毒后使用。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从事方糖、冰糖、筛糖及包装操作人员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加工过程应防止金属及其它外来杂物污染。筛糖车间输送带上方应设吸铁装置。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出口糖类应专库储存。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3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4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湿度计及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化学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7]62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我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要求,从新时期科技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原《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部领导同意,制定了《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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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 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 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 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 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原国家科委国科发计字〔1996〕357号文发布的《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