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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时间:2024-05-19 05:1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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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以下简称筹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内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应当遵循“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修建村级道路等,不得用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用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下列事项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解决,不得以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名义向村民筹集:(一)乡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卫生医疗、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等;(二)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特殊困难户救济、村办公经费。

  第四条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按照本村人口收取,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五条村级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后,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当年若干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事项一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对筹资事项逐项表决。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的会议记录制度。  

  第八条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减免其筹资任务。  

  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可以减免其筹资任务。  

  第九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报送备案的筹资决定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立即纠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村民出资任务在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进行登记。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并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任务收取资金。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关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自觉履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凭据。  

  村民委员会不开具上述凭据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  

  第十三条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所筹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账,专人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出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出资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事项时,应当报告上一年度筹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禁止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筹资,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接到举报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登记、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强制村民出资的,所作决定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二)已筹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村民;(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具体罢免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贪污、挪用所筹资金,应当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出资,以及对违法筹资行为监督失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79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文稿审核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现印发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文稿审核办法


为了保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文稿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文稿审核办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用于发布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字号:铁政发[××××]××号),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下达行政命令,发布市政府决定;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部署、规定;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或事项;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对涉及全局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批转市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报告和意见;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三) “铁岭市人民政府” (字号:铁政[××××]××号),用于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一级党政军部门申请解决、答复、商洽有关工作;任免市政府管理的干部;批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需要由市政府审批并且履行行政手续的请示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四)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号:铁政办发[××××]××号),根据市政府授权,用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对市政府某一方面或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印发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不宜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方案和意见;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五)“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字号:铁政办[××××]××号),根据市政府授权,用于答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应当用文件答复的一般事项;同市直各部门和其他单位联系、商洽、解决与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的事项;印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六)“铁岭市人民政府明传电报”(字号:铁政传[××××]××号),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明传电报和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没有保密要求的紧急或时效较短的事项。

(七)“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字号:铁政办传(××××]××号;铁政办会传[××××]××号),根据市政府授权,铁政办传用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和应当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没有保密要求的紧急或时效较短的事项;铁政办会传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

(八) “铁岭市人民政府函”(字号:铁政函[××××]××号),用于与市政府不相隶属机关进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字号:铁政办函[××××]××号),根据市政府授权,用于与市政府办公室不相隶属机关进
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白头阅件”(字号:铁政阅[××××]××号),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经验介绍等。

(十一)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等用于张贴的公文,根据需要采用适当形式印发。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期),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期),用于记载、传达市长办公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文稿审核

(一)文稿的基本要求。

1.拟发文稿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文稿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的问题已协商一致并经过负责人会签。

(4)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顺,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6)文件的格式符合规定。

(7)按要求填写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规定栏目,情况说明翔实。

(8)文稿为打字清稿,并附带电子文档。

2.发文依据。拟稿单位应当提供下述发文依据之一:

(1)市政府的有关决定。

(2)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

(3)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4)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3.发文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数量。凡能通过口头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

(1)市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只是照抄照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不予印发。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无论是主送市政府还是主送市政府业务部门的,一律由市政府对口业务部门转发贯彻,确需向全市各级政府作统一部署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行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直接发送各县(市)区政府。个别确需由市政府转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3)凡属市政府各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均应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4)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需要行文批复的,必须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如城市总体规划、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等等。

(5)市政府部门的专业会议纪要不予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在会上已经正式印发或主要内容已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正式文件。

4.会签要求。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签。经各部门会签同意,没有分歧意见的文稿,方可报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审核报批程序。会签应尽量采取当面协商的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对应会签而未会签的,核稿人员应通知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

对因特殊情况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而后转到办公室的应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经请示签批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转主办部门履行会签程序。会签过程中,如有关部门提出原则性修改意见,须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经市政府领导召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一般不再会签,但主办部门领导应在“部门领导审签”栏目中作出说明,并附参会部门领导签到名单的复印件。登“铁政阅”的文稿,一般不需会签。

会签必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另纸附后,或在文稿上直接作出修改。

各有关部门会签后,主办部门应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予以协调,或列出各方理据,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领导裁决。

(二)公文格式的审核。经过审核的文件,其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应当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电报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紧急程度。文件分为特急、急件;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由核稿人员根据需要拟定。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种,同时可在密级后面加上保密期限。一般由拟稿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并填写“定密文件登记表”;应当定密而拟稿单位没有拟定的,由核稿人员商拟稿单位拟定,并由拟稿单位提供定密依据。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由核稿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拟定。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内容。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转发公文,应标明原文件标题内容,不得只引述发文字号。

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成文时间。一般以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领导讲话以讲话之日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一个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附注。由核稿人员拟定,标注在成文时间之下,并用圆括号括起来。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主题词。由核稿人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确定。

抄送机关。分为全称、特称、单称3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联合行文的审核。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或相应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与市委或市委办公室联合行文。市委所属部门起草的文稿,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所属部门起草的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均编市委或市委办公室文件字号,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印发。

2.与省政府部门、外市政府联合行文。由主办方负责审核,编主办方文件字号,由主办方负责印发。

3.与铁岭军分区联合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市政府文件字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

4.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谁主办、谁审核、谁编文件字号、谁负责印发”的原则确定。

三、文稿送审、签发程序

(一)文稿送审。公文文稿审核的一般程序是:核稿人员——复核人员——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一市政府领导。

1.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填写《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提供发文依据,并经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和部门主要领导审签。起草部门应将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填写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起草的文稿及文稿的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文电科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后,打印文稿清样,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

2.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文稿内容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其审批权限,批请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其中需要送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的,须先批请秘书长审阅。按规定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须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3.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文电科审核并按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发文。

4.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秘书科起草,报送秘书长审核。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部门应填写《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稿头纸,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文稿的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后,打印文稿清样,报送秘书长审核。会议通知(铁政办会传),起草部门应填写《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稿》稿头纸,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连同文稿的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办公室秘书科。秘书科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后,打印文稿清样,报送秘书长审核。

5.对违反送审程序,由拟稿部门直接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而后转到办公室的文稿,可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对需作文字改动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对需作实质内容改动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确定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必要时,拟稿部门应重新履行文稿送审程序。

6.文稿签发后,应立即送文电科或秘书科印发,须通过省政府公文网传输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文稿签发。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或其他各市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6.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经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阅后提请市长签发。

四、文稿审核注意事项

(一)办公室文电科、秘书科收到文稿后,核稿人员应对《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稿》、《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稿头纸的填写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部门补填,同时要将文稿送审时间、领导重要批示及其他有记载价值的内容,简要加以记载,以备查考。

(二)核稿人员要按照“当日事、当日毕”的公文处理原则,抓紧处理在审文稿,力求当日办结。对2000字以上且内容复杂、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的文稿可适当延长,但要尽量缩短在审时间,必要时应加班审核。同时有两个以上文稿的,要分清缓急,急件先办。

送审、送印诸环节之间的传递,均由核稿人员负责,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

(三)对市政府领导已有明确意见需要尽快下发的文稿,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文稿,核稿人员要抓紧进行审核、催办,提高文稿运转速度,确保按时办结。凡上送审批超过2个工作日的,要及时向领导或秘书催问审批情况。急件按时限要求催办。

(四)呈送领导审批的文稿,需要向领导说明情况的,除写出必要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尽量当面介绍和汇报。报办公室领导的,要直接送交本人;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经与领导秘书或有关人员沟通后,非紧急的可放在文件格内由秘书或有关人员签收,紧急的应直接送交领导本人或秘书。

(五)对文件稿稿头纸内应由核稿人员填写的项目,核稿人员应逐项填写清楚、准确。初核人员、复核人员应在相应栏内签署姓名和文稿审核时间。办公室领导在“主任、秘书长审批”栏内签署送审意见和姓名、日期。核稿人员按照办公室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六)文稿经审核无误后,核稿人员应打印出清样逐级上送审批。对文稿作修改要使用签字笔、钢笔、毛笔(均为蓝黑色或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其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用笔颜色应与稿中其他用笔颜色区别开来,并做到前后一致。

(七)除文稿正文和附件以外,核稿人员应将有存档价值的其他确关文件和资料,如重要的修改稿、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有关领导人的批示意见、有关地区或部门的请示以及有直接关系的参考文件等,按顺序清理好,附在文稿之后,一并交付文书人员或电报经办人员签收。无存档价值的便条、资料和重份文件,要予以剔除。

(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办公室内网上处理的密码电报和绝密级文件内容要及时删除。涉密文件和文稿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领导批示原件和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单位提供。

(九)文件字数应按下述原则控制:“请示”一般不超过2000字;“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批转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其他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总工会:
你厅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来函询问,当选为“全国边陲优秀儿女”的职工,退休时能否按全国劳动模范对待,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
工(包括一九五○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或者单独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如赵春娥、罗健夫、蒋筑英等)。在“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的受奖者,不属于上述范围,不能按全国劳动模范对待。



198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