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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8:1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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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医发(2001)18号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收缴、支付工作。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第七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采取以下形式代扣代缴:
(一)用人单位从支付退休人员的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中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和邮局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代扣后上缴;
(三)退休人员以现金形式按月向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代为上缴;
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所在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和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设定年度最高支付数额。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上述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报销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应持缴费证明,填写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及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部分,先由个人支付,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报销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报销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应持缴费证明,填写有关的申报审批表,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收到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其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应按支付数额及时发给有关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其大额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未经转诊到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除外)或擅自赴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1986年12月2日)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孙伟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免去梁国庆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为民——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李新元 任玉林


  “公正、廉洁、为民”六字,继2009年9月10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之后,又于2010年3月1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充分说明其完全符合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对此许多学者和法官都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理解和解读,笔者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也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
  对于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三方面内容的内在辩证关系,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 也有人认为,“公正是根本要求、廉洁是重要内容、为民是终极目标” ••••••上述认识在总体上或从不同的侧面对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解读,都是正确的。笔者认为,从更深的层次上分析,为民乃是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核心,其理由是:
  (一)“为民”是新中国司法乃至政权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观。早在1937年7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陕甘分庭成立时毛泽东主席就题词:“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马锡五在实践中将它具体化为“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的命比天大”,其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也都可以用“为民”二字来概括。“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座右铭,解放后我国各级政府和法院等机关的名称前都冠以“人民”二字,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甚至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是新中国司法与旧司法的根本区别所在。我国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根本司法思想,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为谁掌权的大问题。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就有“执法为民”的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胡总书记在两会期间接见陈燕萍法官时就寓意深远地说:“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官,是最棒的法官”。
  (二)“公正”、“廉洁”是“为民”的基本要求。为民就要知道人民的要求,而人民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正廉洁。要真正为民,就必需公正廉洁,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绝不是“为民”的行为。可以这样说,公正、廉洁是“标”,为民才是“本”,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和逻辑。正因如此,我国古代在“上保社稷、下安黎民”的目的要求下,司法公堂上都高悬“公正廉明”的牌匾,现在许多法院为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以公正、廉洁为院训。
  (三)有了“为民”的价值观,自然就能做到“公正”、“廉洁”,没有“为民”的价值观,就很难做到“公正”、“廉洁”。“心则官之思”, 即使是封建社会的清官,如包拯、海瑞等,之所以千百年来被人民群众称颂为“清天”,就是因为他们有一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民心,而公正、廉洁无一例外地就成了他们的基本操守和品格。虽然他们的为民是基于对“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道理的深刻认识,是主观上为封建王朝的江山永固、客观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为民的“有限为民”,但就是这有限的为民思想就使他们做到了公正和廉洁。而新中国的法官与封建官吏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公正、廉洁就应该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有了“为民”的思想和价值观,“公正”和“廉洁”就成了法官的自觉行动,以马锡五为杰出代表的老一代法官是这样,新时期的法官楷模宋鱼水、金桂兰、谭彦、蒋庆、李争亮、陈燕萍等又何尝不是这样呢?试想哪些法官中的败类如果有起码的为民价值观,能干出哪样的贪腐事吗?不正是因为他们虽然口头上也高喊“为民”,但在灵魂深处早已彻底丢掉了“为民”的思想,蜕变成了彻头彻尾的“为已”思想,才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不公正不廉洁的事吗?
  所以,如果说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的话,这个核心中的核心就是“为民”二字,这个观点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当然,持这种观点并不是说公正、廉洁就不重要了,三者都是核心价值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里仅是相对而言。
  二、“为民”价值观的真正确立是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难点和关键
说“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论上并不深奥,可以说是相当浅显,口上说和理解起来都不怎么费力。难的则是真正在灵魂深处确立为民的价值观和在实际工作中的身体力行,“知易行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特殊的环境所决定,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相对容易。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现实条件下, 由于种种原因,极易产生价值观的扭曲和蜕变,为民价值观的确立和践行则相对较难,公正、廉洁也就相对不易做到,这从近年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级别较高的法官堕落的人生轨迹中就能很清楚地看出来。
  三、“修心”是确立并践行“为民”价值观的根本方法
  人民法官遵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及方式方法很多,因人因案因岗位等而宜,没有固定的程式。小到给当事人倒一杯水、问一声好,大到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公正审理执行各种案件、便民措施的推出以及为民司法制度的创新等等,都是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价值追求,要真正确立并践行为民的价值观,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还是修心——“修炼”一颗为民的赤胆忠心。
  中国古人就很讲究修心,孔子在《论语》中就有“吾日三省吾身”的论述,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讲“学之道,必先明诸心,知所往,然后力行以求至,所谓自明而诚也”。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在其经典著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也专门论述修养问题。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也要加强品格修养,时常修心,彻底清除各种私心杂念,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麋鹿兴于左而目不瞬”, 一心为民,在内心深处真情高呼“人民万岁”,深刻体会“为人民做牛马的人?人民会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的祟高意境,把为民变成人民法官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发自内心地自觉为人民司法。就象“铁心法官”崔正涛那样,虽然体内安装的是颗“铁心”,但崔法官已在另一层面上将其修成了一颗真正的“为民心”。
  四、必要的奖惩制度是践行为民等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保障
  古人云:“人人皆可为尧舜,人人亦不可为尧舜。”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是能够自觉遵奉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极少数法官忘记或抛弃“执法为民”的理念,对核心价值观不遵奉或不完全遵奉,甚至走向反面。因此,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仅靠法官个人的自律自觉是不够的,还须辅之以必要的奖惩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对自觉遵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法官大力表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广大法官做正面引导;另一方面,对个别不遵奉核心价值观的的法官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五个严禁”等制度严肃惩戒,并不断创新法官管理机制,达到处理一人,教育全体的效果。这样才能保障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也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真正“走进为人民司法的时代”。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李新元 任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