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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4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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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 外汇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
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这是一项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
战略意义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
司和企业集团(以下统称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十五”计划纲要》明确的
产业发展方向,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根据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
经济的要求,择优、重点发展一批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集团,成为优化行业和
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二)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集团,充
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企分开,避免行政干预,不搞
“拉郎配”;政府要转换职能,为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
集团要健全和完善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功能。
  (三)立足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体制创
新和机制创新作为增强企业集团竞争能力的基础。把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分流富余人员,作为政府支持企业集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工作重点。
  (四)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要把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集团重组、
精干主业、分离辅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重要目标,立足于把企
业集团做优、做强,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五)逐步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企业集团及其上市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要逐步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应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进行规范,为我国企业集团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竞争,创造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这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引导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努力发展一批具备以下特征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强,主业
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拓能力强,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拥
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能力强,有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人才队伍
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行业
先进水平;规模经济效益好,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近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集团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
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
00〕6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可追溯的决策责任制度,建
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加强和完善战略管理。企业集团要制订和不断完善发展战略,建立发展
战略研究和管理机构,强化在重大决策、投融资、财务监控、产权管理、技术创
新、技术改造、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功能,实施企业集团发展战略。
  3.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集团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技术、新产业,提高科研开发成果的转化率。积极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或与国外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合作,尽快缩小与国外先进企业在技术水
平上的差距。
  4.提高市场营销能力。企业集团应高度重视市场营销能力的培育和增强,
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
提高主导产品的市场份额。要加大市场营销投入的力度,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
完善营销组织结构,积极采用现代营销手段,并建立健全适合营销队伍特点的管
理、考核和激励制度。
  5.推进内部改革。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
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
号),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
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集团核心技术开
发、管理创新及市场开拓等领域有突出贡献和起关键作用的人才的激励力度,拉
开分配差距,实行更为灵活的收入分配制度。
  6.加强企业管理。企业集团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成本管理、
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和营销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
部管理制度。要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和
管理水平。
  7.突出主业,做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和分离分流工作。按照提高企业集团
核心竞争力的原则,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工作。明晰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母
子公司管理层级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自
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实行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或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做好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质量。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提高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
要的条件。
  1.实行授权经营。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通过授
权经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使企
业集团成为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政府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
集团的财务活动及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集团负责人
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鼓励企业集团探索对经营管
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2.支持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或主营
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借助资本市场的规则和竞争压力,规范经营行
为,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可在
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3.改革项目审批办法和支持技术创新。选择一批大型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
其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划变
更外,其具体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由企业集团按规划分步实施,报国务院有关部
门备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进行技术创新试点。以上具体办法和方案,由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审定。
  4.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
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集团,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集团工资总额,由企业集团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
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和约
束机制。
  5.支持分离分流。对历史负担比较重的企业集团,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分
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内部重组等方面,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对授权经
营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企业集团
辅业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的成本。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
亏无望的子企业,依法实施兼并破产。
  6.鼓励开发国际市场和跨国经营。对具备发展前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信用等级较高、开拓国际市场成效显著等条件的企业集团,在授信额度、出口信
用保险、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方面,通过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式给予支持。
  7.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要营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
境,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经营者市场
配置的改革步伐,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
才资源,吸引具有国际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的优秀人才在我国企业集团担任
各类重要管理职务。
  8.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集团定期沟通渠道。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召集
会议,听取有关企业集团的情况汇报,研究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经验、
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国家拟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可在企业集团
中先行试点。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十五”时期经济发展计划和产
业政策,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企业集
团,按照上述工作原则和措施要求,指导这些企业集团研究制订提高国际竞争力
的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订方案应立足于对照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认真查找差距,提出通
过努力应达到的目标,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集团内外环境分析、比较优势分析、
竞争对手分析;企业集团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中长期目标;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以及政策建议。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评估。
  (三)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集
团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围绕上述工作原则和措施要求,为企业集团
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相应的条件。对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
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同时,国家经贸委
要了解各企业集团方案的实施情况,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关于印发《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宣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锅炉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优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建成区(含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将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采取防治燃煤锅炉烟尘污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第四条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燃煤锅炉烟尘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及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烟尘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力量,主动配合,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淘汰燃烧技术落后的正烧炉,改进燃烧和投煤方式,节能降耗,提高消烟除尘效率。
禁止反烧炉正烧,一旦发现反烧炉正烧,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高于1%的高硫煤燃料;同时,立式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烟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高硫煤等其它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业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有关燃煤设施。
第七条 新建锅炉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第八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所有排放燃煤烟尘的单位和个体业主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和严格管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建成区内所有0.2吨以上(含0.2吨)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经环保部门审核,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各锅炉业主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每年一次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经审核,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燃煤锅炉消烟除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特殊情况需要闲置或拆除其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司炉工的岗位培训,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水平,做到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污染 防治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宣城军分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185份







宣政办〔2005〕4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城区燃煤锅炉烟尘
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建城区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宣城市建城区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提出建设环境优美城市的要求,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宣城市建城区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执法队。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一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执法队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及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专项行动现场执法工作,落实整治任务。(名单附后)
二、职责分工
(一)市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对本辖区内烟尘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方案,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2.负责对本辖区内(不含市直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锅炉整治的具体工作。
(二)宣州区政府
1.负责对本辖区内烟尘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方案,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2.负责本辖区内(不含市直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锅炉排污整治的具体工作。
(三)市环保局
1.负责组织开展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和联合执法行动;
2.负责组织开展锅炉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工作;
3.负责市直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锅炉整治,对未完成整治的锅炉将报请市政府实行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业、关闭;
4.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开展锅炉烟尘排放年度检审,强化在用锅炉的日常监管,建立巡查制度,保证城区锅炉烟尘稳定达标排放;
5.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司炉工的上岗培训工作。
(四)市监察局
参与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追究。
(五)市工商局
1.在核发(或年审)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照时,严格把好环保关;
2.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锅炉关停的有关工作;
3.参与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联合执法行动;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在核发(或年审)锅炉使用许可证时,严格把好环保关;
2.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锅炉关停的有关工作;
3.参与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联合执法行动;
4.负责联合环保部门开展司炉工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七)市公安局
参与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联合执法行动,并保障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
(八)市广电局、宣城日报社
负责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发布整治公告、营造整治舆论氛围、跟踪报道整治情况,充分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九)市文明办
参与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联合执法行动,凡超标排污单位一律不得参加任何文明单位评选。
(十)市容局
参与锅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和联合执法行动。
三、锅炉烟尘污染整治要求
(一)严格新建锅炉审批管理
新建锅炉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锅炉,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二)改进燃料结构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高于1%的高硫煤等其它高污染燃料;同时,立式燃煤锅炉禁止使用烟煤。对逾期仍使用高硫煤等其它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业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有关燃煤设施。
(三)在用锅炉的整治管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内所有0.2T以上(含0.2T)在用燃煤锅炉限期完成污染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城区内现有正烧炉一律于2005年9月底前予以淘汰,淘汰后可在一个月内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型燃煤锅炉,鼓励更换燃气、油或电锅炉。
2.禁止反烧炉正烧,一旦发现反烧炉正烧,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城区内所有0.2T以上(含0.2T)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工作,逾期未申报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市直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锅炉业主到市环保局申报,其它锅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开发区环保局或宣州区环保局申报。
4.申报完成以后,经环保部门审核、验收,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由环保部门颁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四)司炉工的管理
加强对司炉工的岗位培训,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锅炉业主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每年一次申报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经环保部门审核,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

宣城市建城区燃煤锅炉烟尘污染
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

组 长: 严 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胡学强 市环保局局长
何建军 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葛玉峰 宣州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聂 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宇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周海洋 市公安局副局长
金小腊 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 坚 市广电局副局长
孙恒志 市市容局副局长
梁能文 市文明办副主任
倪欧生 宣城日报社副总编
办公室主任:钱明浩 市环保局总工
副主任:胡思伟 宣州区环保局局长
王 刚 开发区环保局副局长
执法队队长:汪 潮 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副队长:翟新城 宣州区环保局副局长
卫 伟 开发区环保局科长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设银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及经销商汽车销售结算网络协议书》印发给你行,凡经总行同意开展此项业务的各行(名单附后)要认真遵照执行,并尽快
转知所属。希望各行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我行整体网络优势,形成各行联手操作的运营机制,本着安全、高效原则,保证一汽集团公司汽车销售款及时回款。同时各行要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创新金融工具,丰富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一:同意开办汽车销售结算网络业务代理商及开户行名单

---------------------------------
|序号|分 行| 代理商名称 | 开户建行 |
|--|---|---------------|--------|
| | | 合 计 | |
|--|---|---------------|--------|
| 1|北 京|一汽北京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支行 |
|--|---|---------------|--------|
| 2|北 京|北京市汽车经销公司 |海淀支行 |
|--|---|---------------|--------|
| 3|北 京|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 |东四支行 |
|--|---|---------------|--------|
| 4|大 连|大连一汽汽车销售中心 |开发区建行营业部|
|--|---|---------------|--------|
| 5|长 春|一汽集团吉林省联合销售公司 |人民广场支行 |
|--|---|---------------|--------|
| 6|长 春|中国燕兴(深圳)长春公司 |一汽支行 |
|--|---|---------------|--------|
| 7|黑龙江|一汽黑龙江联合公司 |省建行营业部 |
|--|---|---------------|--------|
| 8|哈尔滨|哈尔滨一汽森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香房支行 |
|--|---|---------------|--------|
| 9|江 苏|一汽无锡联合公司 |无锡分行营业部 |
|--|---|---------------|--------|
|10|南 京|江苏南京汽车联合公司 |南京市分行 |
---------------------------------

续表
---------------------------------
|序号|分 行| 代理商名称 | 开户建行 |
|--|---|---------------|--------|
|11|苏 州|吴江一汽轿车专营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行 |
|--|---|---------------|--------|
|12|福 建|一汽福建联合公司 |省行直属支行 |
|--|---|---------------|--------|
|13|河 南|一汽许昌汽车有限公司 |市建行文峰办 |
|--|---|---------------|--------|
|14|河 南|一汽开封经销公司 |市建行营业部 |
|--|---|---------------|--------|
|15|湖 北|襄樊一汽机电有限公司 |襄樊樊城支行 |
|--|---|---------------|--------|
|16|武 汉|一汽湖北联合公司 |十里铺办事处 |
|--|---|---------------|--------|
|17|广 东|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 |省建行营业部 |
|--|---|---------------|--------|
|18|广 东|珠海珠光汽车工业发展公司 |珠海南屏办事处 |
|--|---|---------------|--------|
|19|广 州|一汽广州经济贸易公司 |黄石办事处 |
|--|---|---------------|--------|
|20|成 都|四川一汽联合贸易公司 |第三支行 |
|--|---|---------------|--------|
|21|成 都|中储成曙光汽车贸易公司 |营业部 |
|--|---|---------------|--------|
|22|宁 夏|宁夏一汽销售有限公司 |开发区办 |
|--|---|---------------|--------|
|23|上 海|上海一汽联营公司 |建行卢湾支行长办|
|--|---|---------------|--------|
|24|深 圳|深圳市汽车贸易公司 |田背支行 |
|--|---|---------------|--------|
|25|深 圳|中汽工业深圳销售公司 |田背支行 |
---------------------------------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大行业,大企业”的经营战略,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根据《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和建设银行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利用建设银行清算系统,协助一汽集团公司建立汽车销售结算网络,
以保证一汽的销售结算资金规范、快速的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销售结算网络的协调部门,负责处理网络内的重大事项,审定有关政策、规定等。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为网络主办行,负责了解、掌握网络内的汽车销售结算情况,联系、协调与一汽集团公司的销售结算业务的有关事宜,向各网络成员行提供有关一汽集团公司、一汽大众公司情况的信息咨询等。
一汽专业支行为网络承办行,负责具体管理汽车销售结算专户及各网络成员的汽车销售往来款项结算及对帐。
一汽产品指定经销商所在地建设银行为业务协办行,负责经办对一汽经销商的帐务结算、资金清算等。
第三条 一汽集团公司负责参与制定网络的重大政策、规定,并推荐经销商为网络成员。
第四条 取得网络成员资格的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利用建设银行的清算系统划转货款,在其支付一汽产品货款发生资金不足时可优先取得当地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建设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销商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应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规定。
第五条 建设银行的贷款(或开具的承兑汇票)只能专项用于支付购买一汽集团公司(或一汽大众公司)产品货款,不得挪作他用,同时经销商销售一汽产品的货款只能在货款行办理结算,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各网络协办行均应采取电汇结算方式结算汽车销售款。
第七条 各协办行应于结算当日,通过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将汽车销售结算资金汇入承办行。
第八条 业务承办行为一汽集团公司开立“一汽销售结算网络收入专户”,核算各网络协办行汇入的汽车销售结算款;各网络协办行为一汽产品经销商开立“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核算各一汽经销商的汽车销售结算款项。
第九条 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支付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本核算手续仅适用于办理中国一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业务。
2.中国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的收、付款人均为指定对象。收款人为一汽贸易总公司,付款人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专业支行(以下简称一汽专业支行)为承办行,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开户行为协办行。
3.承办行在办理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销售结算网络款项划缴时,通过清算系统按“加急”类业务办理。
4.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与一汽集团公司共同签署“中国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业务联系书”(以下简称联系书)(格式见附式一),协办行收到“联系书”,由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开户后,方可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开网络专户”。
5.一汽销售结算网络结算款项的内容:第一部分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的建行信贷资金贷款;第二部分为经销商自有资金。上述款项必须在建行系统内循环。
二、帐户设立
1.协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开立“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核算建行支持的贷款及其经销商自有资金和车款收入。存入时记贷方,向一汽贸易总公司支付汽车款时记借方。该帐户存入的款项不能挪为他用,只能专项支付购买一汽贸易总公司汽车款。
2.承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一汽贸易总公司开立“一汽销售结算业务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各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从在协办行开立的“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支付购买汽车款项。收到款项时记贷方,办理转帐付款时记借方。
3.协办行会计部门开立“一汽销售结算网络收入专户”。
要填写“联系书”回执(见附式二)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登记后传真给一汽贸易总公司及建行长春分行一汽专业支行。
三、汽车销售结算网络会计处理手续
(一)协办行处理手续
1.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采用“电汇”结算方式向一汽贸易总公司支付款项。
2.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按规定提交“电汇”凭证,再在摘要栏注明支付汽车款字样,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并根据“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余额和本次支付金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经复核无误后,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
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将一份《帐户报告表》送会计部门,一份送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进行对帐,一份留存。同时根据留存的《帐户报告表》登记“辅助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及金额。
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后的“电汇”凭证,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字,依据“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按“加急”类业务办理,逐笔填制“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及“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帐户报告表”做“电汇”借方凭证附件,贷方凭证随“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
款清单”送清算中心(组)。汇划信息录入:收款人名称是一汽贸易总公司,收款人的帐号088261,收款人开户行建行一汽专业支行,款项用途栏注明“一汽销售结算网络收入款”。
会计分录:
借:其他资金存款——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资金清算往来户
第一联“电汇”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交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
清算中心(组)接到会计部门送来的贷方凭证及“委托电子汇划款项收款清单”,按“加急”业务逐笔方式办理信息发送。
(二)承办行的处理手续
清算中心(组)收到电子汇划信息后,及时打印“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及时核对有关要素,无误后办理入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贷:其他资金存款——“一汽销售结算网络收入专户”
会计部门办完帐务手续后,将一联“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后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据此复印一份登记辅助登记簿,并将“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原件送一汽贸易总公司。
信贷部门应分别对各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建立登记簿,以便与一汽对帐。
四、帐目核对
承办行、协办行的“一汽销售结算网络专户”、“一汽销售结算网络汇缴收入专户”的帐务核对工作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定期进行核对,年终办理对帐签证。
一汽产品特约经销商支付购买汽车款项的核对由协办行信贷部门按月填制帐户核对通知书(见附式三)传真给一汽贸易总公司及承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核对情况说明”栏注明“核对无误”传真给承办行,如有误,应及时电话联系,更改后,再传真给协办行。
五、本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
附式略。

附件四: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经销商汽车销售结算网络协议书
为了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快流通,加大建行结算业务,保证企业及时回款,实现银行(甲方)、企业(乙方)、经销商(丙方)三方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经三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签约各方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甲方为一汽产品指定代理商所在地的承办行。
1.甲方有权定期审查丙方的资信情况。
2.甲方有权根据丙方资信情况决定其能否加入汽车销售结算网络。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定期提供其财务报表以及经营情况。
4.甲方有随时检查丙方财务以及财产情况的权力。
5.丙方未按要求使用贷款,以及销售乙方货款收入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帐户,甲方有权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丙方贷款,终止尚未使用的贷款。
6.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建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使丙方销售款通过甲方结算。
7.对没有按规定使用贷款或未及时归还贷款的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对丙方供货。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推荐丙方加入汽车销售结算网络。
2.乙方有权根据丙方的表现,有建议取消其网络成员的资格。
(三)丙方的权利
1.丙方取得的甲方贷款,有权得到乙方一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2.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车抵债办法》规定办理抵债业务。
3.丙方有权优先取得乙方产品。
4.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信贷支持,享受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档次利率。
二、签约各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丙方购买乙方产品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在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予以贷款或开具承兑汇票。
2.甲方应监督丙方将其销售结算款划转给乙方所在地建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优先供应丙方产品。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丙方经营情况。
3.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清理回收贷款,在丙方销售不畅,不能及时归还甲方贷款时,乙方应按原定销售价格回收处理丙方库存商品车。货款直接汇划给甲方,抵减丙方欠甲方的贷款。
4.对于丙方获取的甲方贷款,乙方应承担丙方一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
(三)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在甲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2.丙方销售乙方货款必须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帐户。
3.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以及生产经营情况。
4.丙方应接受甲方检查和监督。
三、网络内贷款操作和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协助中国一汽集团公司销售结算网络会计核算手续》执行。
四、违约条款
协议三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的,其他两方或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违约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解决。
六、如三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矛盾,按《经济合同法》和《贷款通则》有关条款处理。
七、本协议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乙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贸易总公司)
丙方:(代理商名称)
年 月 日



19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