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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7: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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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建设部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
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分析、考核、修订的各个环节中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以及标准条件下劳动消耗量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生产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依据,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劳动定额标准是编制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的基础之一,也是考核劳动消耗的依据。
第四条 劳动定额标准化是以制定和贯彻劳动定额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部活动过程。
第五条 建设劳动定额工作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城市勘测和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作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以及对标准的实施和劳动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评价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劳动定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于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 劳动定额标准的制订、审批与发布
第七条 劳动定额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其标准的确定,应符合先进合理的原则,并随着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劳动定额标准,必须报经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行业标准由建设部会同劳动部审批、发布(由劳动部统一编号);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批、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定额标准和劳动定额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中要实行职工工资和劳动实绩挂钩办法,对工人生产班组必须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和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定额标准完成情况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半年向建设部报送一次。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用工台帐和技术测定资料等技术档案,建立考勤、定额签发、验收和结算等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维护劳动定额和劳动定额标准贯彻执行的严肃性,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工作监督、检查、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中,要把劳动定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基础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四章 劳动定额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劳动定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充分发挥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劳动定额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行业劳动定额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承担有关国家劳动定额标准的编制;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劳动定额工作,协调处理劳动定额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实施国家及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有关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劳动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劳动定额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四)组织实施劳动定额标准,并对标准和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设立或完善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劳动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定额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地区劳动定额标准,承担建设部下达的劳动定额标准编制等任务;
(四)指导本地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
(五)组织实施劳动定额标准,并对标准和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劳动定额技术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劳动定额工作机构的职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区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要作出规划,限期达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劳动定额工作的经费,经费来源按各地和各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政策水平;要深入实际,广泛调查研究,积极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劳动定额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要积极支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的工作,保证他们正常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要保持定额人员的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离他们的工作岗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定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劳动定额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可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济委员会(86)城干字第542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也可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经济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城市勘测及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10]245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促进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工法是以水运建设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水运工程工法的分类


  第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维护类6个类别。

  第七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
  一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经改进、提高、完善后,可申报一级工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九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执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

  第十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两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评定为水运工程企业工法,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具体内容材料;
  (三)批准为企业级工法的证明材料;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施工录像资料(5分钟);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过程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时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编写的工法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用句准确、规范,附图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备有电子文档,证明材料必须清晰、齐全。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评审专家须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汇总,进行符合性初审,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定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当年的水运工程工法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一般不少于5人)。
  (三)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评审采取主审一人,副主审一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该工法的等级。
  (四)评审时,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观看水运工程工法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效票数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评审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六)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家评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提交的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包括工法完成单位及个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公布,并对获得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证书制作和颁发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专家组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获取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名,并征求申报单位意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专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作为施工企业申报资质的必要条件,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参加其他与工法评选有关的活动时须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工法进行宣传、推广,不定期组织水运工程工法的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提高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推广应用水运工程工法,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建立水运工程工法数据库,编辑出版水运工程工法汇编。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水运工程工法评审结果,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同时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进行通报,并作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水运施工企业编写水运工程工法,规范水运工程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材料,制定本指南。

  一、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原则
  1.水运工程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工程,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水运工程工法应按照《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4.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超过有效期,但工法内容仍具先进性并符合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水运工程工法。
  5.水运工程工法申报前,对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二、水运工程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现有类似的水运工程建设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
  水运工程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鉴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必要的图表。
  (2)工艺流程要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工艺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来描述。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予以说明。
  6. 材料与设备。说明工法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名称、规格、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主要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能耗及数量。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7. 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8. 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9. 环保措施。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在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0. 节能降耗。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节能法规中所要求的节能指标,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11. 效益分析。从工程实际效果(消耗的物料、工时、造价等)以及文明施工中,综合分析应用本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可与国内外类似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
  12. 应用实例。说明应用工法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实物工作量、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能证明该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一项成熟的工法,应至少有2个工程实例。
  工法中属保密的专利技术或诀窍技术,编写时可说明其代号和作简要描述。
  编写的水运工程工法要层次分明,数据要可靠,用词用句应准确、规范,附图要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四、文本要求
  1.水运工程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
  (1)工法的叙述层次按照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依次排列。“章”是工法的主要单元,“章”的编号后是“章”的题目,“章”的题目是工法所含12部分的题目。“条”是工法的基本单元。编号示例说明如下:
  章节条款项(略)
  (2)工法中的表格、插图应有名称,图、表的使用要与文字描述相互呼应,图、表的编号以条文的编号为基础。如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或表时,可以在条号后加图、表的顺序号,例如图1.1.1-1,图1.1.1-2…。插图要符合制图标准。
  (3)工法中的公式编号与图、表的编号方法一致,以条为基础,公式要居中。
  2.工法内容中的计量单位要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统一用符号表示。
  3.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

  五、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材料
  1.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2)水运工程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明);
  (4)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程应用证明,应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提供;
  (6)经济效益证明,应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空白时提供;
  (9)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重点是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
  2.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且打印装订成册。

  六、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时间
  水运工程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申报时间:年初发布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附件:

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 年度)


  工法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资 料 目 录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明)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工程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提供)
  六、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八、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空白时提供)
  九、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重点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


  填写说明


  1.封面“申报单位”栏:应填写工法编写的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栏:应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中的签章一致。
  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
  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7人。
  5.“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2项工程。
  6.表中内容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加页。

工法名称
 

主要

完成

单位
1、

2、

3、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工作单位

       
       
       
       
       
       
 
     
工法应用的工程

名称及时间
1、

2、

3、

工法关键技术名称、组织鉴定的单位和时间
 
工法关键技术获

成果奖励的情况
 
工法内容简述:

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有专利权的,请注明专利号):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水平比较):

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工程应用少于2项时):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节能和环保效益):

    















主要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参与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参与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用工法应用意见(第一个应用实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用工法应用意见(第二个应用实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关于试行职工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试行职工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使我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加强职工队伍的综合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八五”期间对全国干部培训工作的要求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教育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局试行职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职工教育培训登记采用填写《教育培训登记册》与颁发证书两种形式,并以此作为系统记录干部、工人接受成人教育的有效凭证。各单位可从使用《登记册》着手,逐步向实行证书制度过渡。《登记册》记录除学历教育以外的各项成人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对象及登记内容由岗位培训方案及其教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专业证书》的使用管理办法待定。《登记册》与《证书》由局统一印制。
二、《登记册》记载的起始时间是一九九一年,过期未登的,可以补记。《登记册》使用对象是全局职工。(干部:男55岁、女53岁以上,工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者可不使用《登记册》。)
三、《登记册》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学时、办班单位、考核及其成绩等。《登记册》的内容是若干种类的登记活卡,如个人情况登记卡、参加培训班登记卡、参加研讨班登记卡、自学登记卡、进修登记卡、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培养人才登记卡等(详见附件一)。参加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活动选择相应的登记卡填写。
四、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局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登记册》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二。
一、个人情况登记卡
工作单位、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文化程度、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
现从事专业:
掌握语种及熟练程度:
二、参加培训班登记卡
主办单位:
培训班名称:
培训内容:
教学起止时间:
培训方式:
考核(考试)方式:
成绩(评语):
办班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
┃ 培 训 课 程 │ 学 时 │ 考核(试)成绩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参加研讨班登记卡
主办单位:
研讨班名称:
研讨专题:
研讨时间:
研讨方式:
(1)讲座名称与内容:
(2)参观考察:
(3)咨询服务:
(4)交流论文:
(5)撰写论文:
主要收获:
办班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四、进修登记卡(含国内外)
指导教师:
进修内容:
进修方式:
进修时间:
进修单位:
进修成果:
考核(考试)形式与时间:
成绩(评语):
考核(考试)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五、自学登记卡
辅导教师:
自学课程:
自学内容:
自学方式:
自学时数与进度:
自学成果:
辅导教师考核(评语):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六、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
主办单位:
学术活动名称:
学术活动内容:
学术活动方式:
学术活动时间:
主办单位(签章):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七、培养人才登记卡
被培养者:
培养内容:
培养方式:
培养起止时间:
培养效果:
考核负责人签字:
教育管理部门认定:
学分:
备注:

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说明
一、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
1、教育培训登记册的使用对象为全局职工,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干部:男55岁,女53岁;工人:男50岁,女45岁以上者,可不使用登记册)学历教育不属登记范围。本登记册由个人保存。
2、教育培训登记册的内芯是若干张登记卡。登记卡共有七种。(1)个人情况登记卡(2)参加培训班登记卡(3)参加研讨班登记卡(4)进修登记卡(5)自学登记卡(6)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7)培养人才登记卡
3、登记卡根据每个人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如实填写。个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应及时到所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领卡填写,并由教育部门认定入册。
二、登记卡的填写
1、个人情况登记卡是登记册的扉页,每个职工都应填写。
2、现从事专业:系指在现岗上从事的专业。例如某技术人员在大学攻读的是海洋物理专业,现从事计算机应用,则应填写计算机应用专业。
3、掌握语种及熟练程度:熟练程度有两种填写方法,一种是定量的方法。例如:参加过国家级BPT、BFT、TOEFL考试的,应填写该项考试的成绩(分数)与时间。另一种是定性的方法。如听说分为三级:熟练、一般、初级;阅读也分为熟练、一般和初级三级。听说与阅读的熟练程度分别填写。
4、培训方式:可为脱产、半脱产、业余,或面授、函授、自学、电教及其它远距离教学方式。
5、考核(考试)方式:基本上有三种方式,一是笔试、口试;二是写总结、撰写论文;三是实作。
6、成绩(评语):考试的按分数或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填写,考核的写评语。有结业证的可注明“结业证”。
7、办班单位(签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二者都不能做到时,由学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如室主任、处长、科长等)签署意见。
8、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对填写各种卡的人员所填写的内容,经审查无误,盖上“认定专用章”。如内容失实,需指正。
9、学分:待实行学分制以后按标准核定学分。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表示教学活动的学习量。
10、参加研讨班登记卡,指的是参加局内外举办的有关专业或岗位需要的专题研讨班,研讨班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高级的。
11、研讨方式,卡中共列了五种。参加研讨者可以视情填写其中相应的一种或几种。例如:参观考察者,填写参观考察的地点及内容;咨询服务者,填写咨询服务的单位和项目;撰写论文者,写出论文的题目。
12、进修登记卡(含国内外)。经批准的出国进修,或到国内有关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进修者填写此卡。
13、进修方式。指的是为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而参加的课题研究,撰写论文,听课,或见习、实习等活动方式。
14、自学登记卡:凡符合《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有关自学条款要求的,可填写此卡。
15、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凡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交流、考察调研、参观展览等活动者均可填写此登记卡。
16、培养人才登记卡,使用范围:授课,辅导,培养研究生,指导大学生做毕业论文、实习、见习,指导在职人员进修或自学等。
17、培养内容:培养研究生,填写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指导论文的题目,指导大学生实习、见习及在职人员进修、自学,填写被指导者学习的内容;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填写论文题目。
18、培养方式。分讲课、辅导、指导实作或指导论文等,用几种方式,就填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