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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时间:2024-07-09 10:0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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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活动。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领导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邮电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担负组织管理各项人民防空建设的任务,战时担负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人民防空。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比例的确定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人民防空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
第九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进行。重点加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建设,其他城市应当结合本地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重要经济目标实行防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综合性演习;专项防空袭演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标准,编制人民防护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凡符合下列标准,均应结合地面建筑同时修建平时民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总建筑面积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宾馆、商场、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现行造价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员掩蔽
工程。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和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前,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工程定额和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做出认定。
第二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所有单位使用和受益,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平时由投资该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受益。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检查,加强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擅自拆除。
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在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补偿建设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
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和堆放物品;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以及其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
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或者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须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网和防空警报所需线路,由邮电通信部门优先予以提供,并确保畅通。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用于战备的专用无线电台所需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无偿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依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罚款处罚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5%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依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罚款处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的人防工程,做出合格以上质量认定的;
(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办理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各类申请,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
(三)管理不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
(四)滥施处罚、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农村基层腐败防控机制的研究

四川 绵阳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刘东

[内容提要]本文从绵阳市一个“亿元村”党支部书记,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一案例引发的思考入手,提出了农村基层腐败的研究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农村基层腐败的概念和形式,其次分析了农村基层腐败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建立一套农村基层腐败的防控机制,以求最大限度地遏制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蔓延,净化公共权力的廉洁空间。同时本文也有利于我国农村基层腐败防控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农村基层腐败 基层腐败的原因 腐败防控机制


[案情简介] 刘跃先,原绵阳涪城区城郊乡高水村党支部书记。1997年11月,刘跃先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私营企业绵阳市双菱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钱支付所征用的高水村5组土地时,擅自挪用高水村财务上的现金6万余元,支付双菱房地产公司应缴税务机关的耕地占用税及粮食附加费。1997年9月至12月期间,刘跃先为了让其私营的双菱实业总公司顺利入股四川高水集团股份公司,虚增双菱公司的资产1408万多元,并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1998年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刘跃先在高水集团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先后以领取分红款的名义,侵吞高水集团资金共计人民币252万元。案发后,涪城区法院认为,刘跃先身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9月2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①

这一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这样的大案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为什么我们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事先毫无察觉呢?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的书记,挪用,侵占资金数额之大,腐败行为存在的时间之长,给村民造成的损失之重。为什么没有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把村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呢?高水村这样的全国明星村都能让基层腐败分子如此有机可乘,那么其他边远落后或经济更发达的村又是如何呢?问题出在哪儿,就出在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上,也就是我们的制度有许多不到位和不周严,腐败的机会还很多。如果腐败分子伸手即被捉,权力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利就不会被滥用,情况大概有所不同。
事实上,我国由于地域广阔,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大,城乡经济差异大,没有统一的基层组织的理论指导,各地的管理制度不同,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陷。于是出现了“那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的局面。而如此形式多样的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为了保护农民权益,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农村基层腐败,并积极思考如何建立农村基层腐败防控机制。
农村基层腐败就是农村基层干部公共权力的滥用,即公共权力不是被用于实现合法的集体公共利益而是在利己主义的动机和目的支配下,用于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益。可以说,人类自从有了公共权力就有腐败现象,只要存在公共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规律!但是,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腐败的形式、特点、程度及成因等则有不同,因此,要有效遏制当今农村基层的腐败,就必须认清农村基层腐败的形式、特点及成因,才能建立起适合农村基层腐败防控的机制。
一、农村基层腐败的形式
农村基层腐败形式多样,我们把它归结为以下几种:(一)按主体可分为个案的腐败与集体的腐败。个案的腐败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某一位干部利用权利为自己或相关厉害人谋取私利的行为。集体的腐败是农村基层组织中两位或两位以上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为各自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利侵吞集体财物的行为。(二)按性质可分为经济腐败和政治腐败。经济腐败指贪污受贿,侵吞财物等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腐败。政治腐败指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与思想政治作风相关的腐败。(三)按是否容易被村民所意识到可分为隐蔽的腐败和显露的腐败。隐蔽的腐败指不经仔细审查清算不能被发现的腐败,如做假帐,挪用资金的。显露的腐败指容易被意识到甚至披上合法外衣的腐败,如公款消费,借考察学习名义出去旅游渡假等。(四)按腐败的程度可分为违法违纪和构成犯罪。违法违纪是腐败程度较轻,违反法规,规章和党纪的腐败。构成犯罪是指程度较重触犯刑法的腐败。
二、农村基层腐败的原因
深入分析农村基层腐败的原因,可以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混乱。在一些地方,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出纳不分家,帐钱权一人独揽,权力高度集中,收支随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财务从不向群众公开,财务管理严重失控,有以下三种情况:③(1)按照规定,村长应主管财经。可有些地方财经全部由村支部书记全抓,大部分的村级财政来源也都是统筹和提留款,但对村党支部书记来讲是不会轻易放弃这一权力的处置的。因为只有这种权力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没有实权的一把手是名不副其实的。因此,形成了村支部书记主抓财经,一人说了算的局面。(2)村会计帐中“白条子”泛滥。在农村有的买卖双方都没有正式的发票。因此白条子在村会计帐目中成了正式发票的代名词,直接导致了财经管理混乱,真假难辨,村务透明度不高。(3)会计难司其职。村级干部的违法违纪离不开财经管理。他们便尽力削弱会计的职责,要求会计做假帐等现象时有发生,使会计的职能来制约村官的管理体制无法实现。
2.农村基层干部思想素质低。在一些地方,村干部素质不高,把当村干部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当任期间,利用自己支配村集体资金的机会以权谋私。如,侵吞村集体资金,用低于平常价甚至免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总是把他们不考虑如何多发展村里建设,只为自己能捞就捞。
3.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权力过大,过分集中,缺乏有效制约。按照现行的农村基层领导体制,村党委应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但是,有些地方村委和党委权力不分,互相插手,如果村长或村书记他愿意并且有能力条件,他可以一手遮天,无人管得了。在一些地方,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党支部书记,村长视生效合同为儿戏,随意变更或终止。在机动地发包上偏亲向友,专制横行,官僚主义盛行。一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由村干部某一人决定,不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行使他们的权利,只能成为理论层面上的东西。
以上通过对农村基层腐败形式和农村基层腐败原因的分析,我们迫切地感到建立一套对农村基层腐败的预防控制机制的重要性。
三、农村基层腐败的防控机制
建立一套农村基层腐败的防控机制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乡镇党委.政府,基层检察院,法院,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广大人民共同参与。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它应包括防范、教育、监督检查、打击四个子系统。
1.防范 是指村民对村干部权力和集体财物的防备和戒备。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树立对权力防范观念,并采取积极措施严格监控权力运行,因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只有防止权力的滥用,才能预防腐败。如果村民一旦发现村干部有权力集中超越权力的行为,就应该及时防范,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2)重视对财务的防范,农村基层腐败大多数是贪利性的行为,因此对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遏止和减少腐败的发生。第一,会计委派制。会计由乡镇农经站人员分包,实行定期清算。这种制度可以制止白条下帐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减少公款吃喝,改变村级财务混乱的局面。第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定期的召开村民大会,向村民公开收支情况,这样可以防止村干部挪用资金,侵吞财物。
2.教育 是指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知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方式从而得到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行为。针对村干部素质低的情况加强教育,培训,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第一,乡镇对村干部集中培训,对其进行在职教育,使之能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的代表,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防止他们在思想上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动机。第二,加强自身教育,在一些地方,村干部没有文化,封建思想浓重,官僚主义作风,只懂吃喝公款,不为百姓半实事,这就必须要其加强自身修养,摆正自己的位置把自己置于普通党员,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经常反省自己,加以改进。党支部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回,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端正党风,从而抵制利己主义思想,预防腐败。
3.监督检查 是指对农村干部进行监督,对农村基层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如检察院、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各级人大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等的监督,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的差异,检察机关应制定措施,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宣传法制,进行监督。对农民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应提起公诉,使之绳之以法。对村书记等违反党纪的行为,应交纪委党纪处分。二是社会,大众传媒,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应对那些违法违纪的村官暴光,宣传法制,打消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的思想。广大公民应珍惜自己的政治民主的权利,使那些认为村官权大不敢监督的人和敢监督又不懂法律程序的人都能对基层进行监督。检查是要求县乡两级相关部门联手下村,检查帐务和各项法规,规章等执行情况。严惩那些为应付检查,匆忙之下做假帐,对内对外两套帐,不依法办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严加惩处。如果发现违反财经管理挪用公款,贪污等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举报检察机关,对此查处,要求法律惩罚。
4.打击 是指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严加惩罚。打击虽然是一种事后行为,适用对象是已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表面上看对预防腐败没有直接关系,但本人认为打击是防控腐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它在防控方面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打击腐败犯罪分子,使腐败必严惩的信息辐射到社会,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其他公民会产生心理效应,给欲腐败的分子以儆戒效应,使之悬崖勒马,不至继续腐败下去。④另一方面,可以教育和鼓舞人民,使人民相信法律,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从而自觉敢于同腐败分子做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农村村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防控腐败的社会力量。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会不断涌现出来。农村基层腐败也会出现新的、复杂的动态,我们对此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提前预测和认识到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科学地选择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适时地对防控机制进行调整,以使防控机制始终有效,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确保共和国权力的廉洁,始终为公民的权利服务。


[注释]
①参见《华西都市报》2003年9月3日第8版
②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确认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③郑金变《我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分析》http;www.jcrb.com理论文章
④李晓明,张武君:《预防职务犯罪工休机制研究》载《中国刑事法》2003年第1期
⑤秋石《反腐倡廉论》载《求是》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⑴(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⑵ 张瑞幸主编:《经济犯罪新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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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防有人冒用教育部领导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防有人冒用教育部领导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2001-11-30

教厅综〔2001〕25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高校举报社会上有人冒用教育部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以帮助推销“金利来”领带或“商务通”等为名,变换手法进行诈骗活动,曾用过的手机号码有:13910962118、13641186689、13661225850、13661398708,其要求汇款的帐号是:农行金穗卡1030949111005471110。上述诈骗活动,损害了教育部的形象,干扰了教育系统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性质十分恶劣。为了制止这类不法行为,维护教育部的声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从事商业性活动。对以教育部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推销商品进行诈骗活动的,各地方、各学校都要予以坚决抵制,同时向教育部有关单位核实和举报,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追查工作。

  对经查实确属我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通过地方和学校从事商业性活动或推销商品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此类诈骗活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和师生的财产免受损失。

  三、请各地、各直属高校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