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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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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 78 号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O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
(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电力部门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九条 市防雷中心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和防雷设施、防雷抗静电设施检测以及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从事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设施自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报建设、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质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规划审批前,须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其他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防雷工程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防雷工程审核不合格的,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实施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积极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工作。
禁止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同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检测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经检测验收不合格,需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无防雷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防雷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规定范围内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设施进行检测。对经检测合格的单位,由防雷中心发给年度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整改,以确保雷雨季节安全。
居民住宅的防雷设施,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接地保护设施,应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安装、使用。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一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须积极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防雷工作无资质证书上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隐报灾情或上报灾情不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无证设计防雷工程或未申请备案设计防雷工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拒绝年度检测或年度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五)建设单位将防雷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技术标准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5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http://www.shantou.gov.cn/ucapformsresource/resourceservlet.ucap?key=/2013/1/8162f733-8d4a-441e-808b-39fae24762da&filename=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市科技局 3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市公安局 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薄
市民政局 5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6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7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8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优秀农民工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12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房屋拆迁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5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换证
市交通运输局 16 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7 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8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9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 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消,并入“取水许可”
市农业局 21 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农业局 22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市农业局 23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4 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5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取消,调整为日常事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取消,并入“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8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9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取消。并入“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0 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1 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2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市卫生局 33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 34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35 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 36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市物价局 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市物价局 38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物价局 39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 40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海洋与渔业局 41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45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6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7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8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体育局 4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市港口管理局 50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取消,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市水务局 2 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 3 工程服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核发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 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核准
市体育局 6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市体育局 7 二级裁判员审批
市体育局 8 二级运动员审批
市房产管理局 9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
市房产管理局 10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2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局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一并办理,同步下放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基础设施及采掘业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市发展和改革局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
由区县政府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及建设条件可以自我平衡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前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9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0 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 宗教社会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公安局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5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6 核发机动车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7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8 出海船舶户口薄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9 出海船民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0 台湾居民登陆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1 边境通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2 夫妻投靠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3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4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5 收养未成年小孩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6 购房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7 参军注销户口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9 招生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0 市内居民移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1 更改户口项目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2 大中专生毕业户口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3 退学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4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5 出生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6 死亡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7 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8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9 连续暂住七年以上人员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民政局 40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1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3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4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5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6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7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8 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9 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0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1 建设经营性公墓(含利用外资建设公墓)审核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民政局 52 地名类图(册)审核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3 全市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4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区(县)政府 待省民政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5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6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7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8 律师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9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变更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1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注销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2 公证员执业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3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4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5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6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7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财政局 71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2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3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4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5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6 公开招聘方案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7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8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9 职业介绍机构认定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部分下放:
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评登记表审批下放。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列入我市具有较大环境影响具体名录、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外。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下放后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区(县)环保部门 按审批权限下放
市环境保护局 82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3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4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5 排污许可证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6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7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 区(县)环保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90 设立除旅客、液化危险品外的经营市内跨区(县)航线水路运输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1 设立国内水运服务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2 《水路运输许可证》续期换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3 港澳企业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水务局 94 取水许可(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有关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95 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7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8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9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0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审核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
市水务局 10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除跨区域项目外,其他下放
市水务局 10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103 水利工程设计初审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4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除列入省或国家专项规划,上级部门对开工批复、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外,其他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农业局 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7 兽药经营许可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08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农业局 109 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3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登记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4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实质性变更审批(国家和省有专项规定须由地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除外)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6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8 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卫生局 1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2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3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5 放射诊疗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6 医师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7 护士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8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9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2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3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4 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5 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外事侨务局 136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市统计局 137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38 当地供热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39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0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1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2 除省属和跨地级以上市工程外的地方小水利供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3 自来水、地下水、中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4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5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6 当地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收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供水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7 除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8 污水处理费(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濠江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9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0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1 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 区(县)政府 除市属和跨区域事项外,其他下放
市物价局 152 保安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3 殡葬(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4 当地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5 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6 交通事故拯救费和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7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8 除“四害”服务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9 清洁卫生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0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1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2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邮政代办点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3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4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5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票价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除跨区域的事项外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6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7 渔业捕捞许可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8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9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70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2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5 导游证核准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6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7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8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9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中心城区)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1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区(县)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2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3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4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5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6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7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8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9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0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保密局 192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区(县)政府
市保密局 193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4 临时占用(拆除、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6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7 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区(县)政府
市地震局 198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地震局 199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港口管理局 200 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1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2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3 港口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4 港口工程设计(施工图)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5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6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7 在港口进行疏浚、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公路局 20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公路局 209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1 房屋所有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2 房屋抵押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3 房屋地役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4 房屋预告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5 房屋更正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6 房屋异议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7 房屋查封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8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9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20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四、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受委托机关
(单位)" 备注
市教育局 1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委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外国人就业证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区(县)政府


五、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接机关
(单位)" 备注
市公安局 1 申办因私护照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4 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