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杨麟

时间:2024-06-01 06:1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

杨麟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一、背景

根据2002年3月5日颁布的总统令1,美国对包括钢材、长板在内的主要进口钢铁品种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台的保护钢铁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次钢铁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国家众多、被调查产品范围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

由于此次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是在世界经济衰退,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背景下进行的,所以其调查伊始就遭到了世界主要贸易国的强烈反对。欧盟、日本、韩国、巴西和中国等国家向WTO提出申诉,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美国此次保障措施调查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规定。欧盟、日本和韩国等主要钢铁出口国还纷纷拟定了总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美国国内的钢铁产品进口商和下游产业生产商也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提出了批评,认为其破坏了正常的贸易渠道,并造成了下游产业原材料成本的大幅攀升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下降。

在国内外的巨大压力下,美国政府不得不考虑对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严厉后果进行修正。自2002年3月20日钢铁保障措施正式实施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根据总统令授权陆续共发布了八批钢铁产品豁免清单,对数百种进口钢铁产品豁免适用保障措施2。


二、产品排除在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作用

美国在201钢铁保障措施中采取产品排除,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需要。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因国外产品进口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一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但是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往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除国内产业外,还有被调查产品下游产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国贸易报复影响的产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实际上,产品排除就是在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排除来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

自美国政府启动产品排除措施以来,多达数百种的产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为欧盟和日本,这有效地缓解了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因201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摩擦。事实上,自美国公布产品豁免清单以来,欧盟和日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进行贸易报复的计划,而转向争取更多产品豁免的谈判。


三、美国201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与反倾销调查中产品排除的区别

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与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存在如下两点主要区别:

(一)法律依据: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产品排除的法律依据在于利益平衡的要求,即平衡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产品排除既不能妨害已经实施的保障措施的基本目标,同时应考虑国内其他利益集团的要求。反倾销调查中产品排除的法律依据在于“一种产品一个案件”的原则,即一次反倾销调查只能针对一种产品进行。为保证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仅在调查机关确定的一种产品的范围内进行,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审查产品排除的申请,将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排除出调查范围。

(二)实施效果:由于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实施效果上也存在相应的区别。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是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的排除,即在决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后,再通过产品排除的程序,将特定产品排除在保障措施适用范围之外。反倾销中的产品排除是调查范围的排除,即在确定了被调查产品后,通过产品排除的程序,将特定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四、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的产品排除实践:

以下是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中关于产品排除的几个主要问题,从中可以了解美国产品排除实践的主要依据和法律程序:

(一)产生过程:WTO的《保障措施协定》和美国201条款均没有对产品排除做出相关规定。但在保障措施调查进行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处建立了一套程序,允许利害关系方就某一进口钢铁产品提出豁免适用保障措施的申请,条件是该种产品不能从国内产业得到充分的供应3。根据2002年3月5日发布的总统令4,美国贸易代表处被授权在保障措施实施后依据已经建立的程序,继续审查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产品排除申请,正式公告其做出的产品排除决定,并根据其决定修改海关税则号(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以使被排除产品豁免适用保障措施。

(二)法律依据:正如前述,产品排除实践的提出主要是公共利益的要求,即通过产品排除缓和公共利益和国内产业利益之间的矛盾。但另一方面,产品排除的实践也反映了WTO《保障措施协定》中的“适度保护原则”和“逐步放宽原则”的要求。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5。第7条第4款规定,“在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通知的一保障措施的预计期限超过1年的情况下,为便利调整,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在实施期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如果措施的期限超过3年,则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在不迟于该措施实施期的中期审议有关情况,如适当应撤销该措施或加快放宽速度” 6。

按照上述要求,如果一项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在实践中超出了“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须的限度”,通过实施产品排除,缩小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就可以防止出现过度保护的情况。另外,由于保障措施一般适用期限较长,即使某项保障措施在实施的当时是适当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变得过于严厉和不适当,同样可以通过产品排除加以调整。

迄今为止,美国贸易代表处已经分八批公布了数百种进口钢铁产品的豁免清单,同时按照2002年3月5日总统令,在保障措施的有效期内,美国贸易代表处将根据新的情况继续审查有关产品排除的申请,并在每年3月公布新的产品排除清单。

(三)考虑因素:对产品排除的审查均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做出的,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说明,给予产品排除是为了保证美国钢铁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获得那些美国国内产业不能充分供应的钢铁产品,而且产品排除的决定不应减损对国内钢铁产业的保护,这是美国政府在审查所有产品排除申请的两个基本出发点7。

具体而言,美国贸易代表处和商务部在分析产品排除的申请时会考虑如下因素:(1)目前该产品是否在美国生产;(2)该产品是否有其他替代产品;(3)是否由于质量方面的要求而限制了对国内产品的使用;(4)该产品的库存;(5)是否有即将投产的从事该产品生产的美国企业,且该企业投产后可以向市场供应足够数量的产品;(6)其他相关因素。

(四)负责机关和法律程序:虽然总统令仅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处负责产品排除的工作,但实践中有关产品排除的审查工作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处和美国商务部共同负责,最终决定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处负责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90周年。今夏,北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要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平稳,为保证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特点
  (一)供电缺口明显扩大。据预测,今夏华北电网最大负荷1.7亿千瓦,供电缺口约972万千瓦。北京地区电网最大负荷预计为1910万千瓦,同比增长14.6%。在冀北、天津负荷零增长的情况下,华北电网仅满足北京地区1770万千瓦的电力需求,电力供需总体偏紧,遇有极端高温高湿天气,预测负荷缺口约为140万千瓦,为2005年以来的最大值。
  (二)区域供电矛盾更加突出。门头沟、昌平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五供电分区矛盾突出,通州、安定和兴都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三供电分区内主变容量不足,部分变压器超负荷运行;配网建设仍然滞后,局部供电瓶颈进一步显现,用电高峰期间,将会有4站4台220千伏变压器、2站2台110千伏变压器过载或重载,不满足N-1条件运行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将达到74座。长时间过载运行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造成区域停电。
  (三)空调负荷增长迅速。全市今夏空调负荷可能突破8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50万千瓦。大量的空调负荷容易形成短
期、局部的负荷集中,每日早上11时、下午17时左右出现两个尖峰时点,尤其是在居民小区的聚集区域,容易造成设备过载,影响居民用电。同时,现行尖峰电价政策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的尖峰时段不完全匹配,也一定程度影响实施峰谷电价的效果。
  (四)涉电资源供应不确定因素增加。2011年以来,国内的煤炭电力需求不断攀升。自然灾害和地缘政治,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引发了全球能源价格较快上涨,煤炭价格突破历史新高。电厂发电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季节性枯水范围较大等因素,部分省份出现淡季缺电的情况,煤炭等资源供应形势更不容乐观。
  综上,今夏电力供需形势极为复杂,外部电力供给形势非常紧张,煤炭等涉电资源紧缺,异常天气、枯水干旱引发的连锁反应不确定性强,内部供应有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二、总体思路及保障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城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核心,以保庆典、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为目标,抓好供应保障和需求调控两条主线,加强调度、落实资源、突出重点、强化技改、调控需求、做好应急,确保度夏期间电力运行的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1、把保全面与保重点结合起来。度夏期间的电力工作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重要用户的电力保障,做好居民及公共服务用电保障;以全网的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的用电安全。
  2、把保城市电力运行与保庆典活动结合起来。在做好城市电力运行保障的过程中,着力做好建党90周年庆典活动的电力保障,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安全。
  3、把保供应与调节需求结合起来。一手抓落实资源提高供应能力,一手抓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技术措施、行政措施,有保有限,限制部分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4、把日常运行机制与应急能力提高结合起来。着重完善电网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的日常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高整体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电力运行工作方案
  着重从度夏准备、度夏保障和应急处置三个层面安排有关保障工作。
  (一)度夏准备。
  1、做好资源供应及储备计划,提高供应能力。
  落实资源保障计划。华北电网公司落实输送北京电网资源总量的保障计划,争取2011年上半年投产的60万千瓦新增京津唐发电资源主送北京电网;属地电厂要安排好设备检修,确保其度夏


期间满负荷发电;争取属地燃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同比增加200小时;梳理京津唐电网备用电源,做好快速启动的准备。
  协调涉电资源供应。各发电企业落实好煤炭、天然气和水资源计划,主动衔接铁路运力,全力做好电煤调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沟通,争取国家电网和铁路运输部门的支持;市市政市容委做好天然气资源的运行保障,协调有关企业确保7月、8两个月度夏期间发电用气需求;市水务局确保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度夏前的水库补水,做好火电机组发电所需生产用水保障。
  加快清洁能源利用。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新能源并网上网项目进度,对本市5个燃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共计0.9万千瓦)中的成熟项目加快并网,缓解地区的电力和制冷需求,实现燃气和电力的能源互补。继续推进金太阳光伏屋顶发电等项目,满足局部电力需求。
  2、加快度夏工程实施,缓解供电瓶颈。
  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电力企业要加快度夏工程的实施,6月底之前完成4座220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10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11项10千伏线路切改工程,确保在度夏期间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做好产业项目的供电配套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改造。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加快局部用电矛盾突出地区的老旧电力设施改造,对计划改造的254个老旧小


区配电网进行梳理,按照2011年改造计划,度夏前完成供电矛盾突出的18个小区电网的改造任务;对于其它正在施工的34个小区,要确保施工不对居民夏季用电产生影响。
  双向跟进着力化解重载居民小区用电矛盾。居民小区集中区域要考虑空调负荷集中的情况,提前疏导部分负荷到邻近变电站,避免过载运行。对重载和供电严重不足的小区,由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和区县供电公司逐一排查跟进,共同制定负荷调控措施,在晚高峰期间利用需求侧调控手段降低非居民用电负荷,同时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和发电车部署,全力保障民生供电。
  做好隐患整治和供电设备运维。根据2011年电力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治安排,电力企业要做好电网风险源整改和重点线路防护工作,针对度夏期间不满足N-1运行的设备进行大负荷测试,确保度夏期间设备运行稳定;做好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预演工作,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强化事故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重点线路的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电力设施防汛准备工作。
  3、加大节电移峰力度,缓解区域性用电矛盾。
  疏导分区用电负荷。电力企业要做好第五分区及其他供电紧张地区的用电负荷疏导工作,第五分区500千伏变压器的负载率要控制在90%以下。一是将部分负荷向临近分区进行疏导,在度夏之前完成66万负荷的倒带;二是利用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积极推进第五分区有序用电用户的节电移峰


改造,力争转移高峰负荷5万千瓦;三是其余负荷调控量通过安排应急可中断负荷,在极端用电高峰期间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控制高峰负荷。
  加强考核开展节电和移峰技术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进行双0.3%的考核(即节约电力电量不低于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负荷的0.3%)。北京市电力公司针对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积极开展电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度夏期间降低高峰负荷5万千瓦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测的供电缺口,结合各区县最大负荷等因素向各区县下达需求调控指标,并将需求调控考核工作纳入各区县年终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完成1200万只节能灯更换工作;继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完成372项高效电机、481台节能变压器改造。
  实施倒逼机制调整用电结构。对企业用电实施分级保障,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的用电需求,以产值能耗排列序位,优先保障单位产值能耗较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用电;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用电高峰期间消减路灯及景观照明用电。加快路灯照明的节能化改造;制定度夏期间的景观照明削减方案;在夜间用电高峰时段,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关闭景观照明。
  4、开展“五个一”活动,深化节电移峰宣传。

  紧紧围绕“节约用电你我他,保障电力靠大家”的主题,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即:召开一次形势通气会,发布一封节电倡议书,举办一期专题培训活动,制作一组节电访谈节目,刊登一系列节电典型案例。
  召开形势通气会———发布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和全面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发布相关领域的节电移峰措施。
  发布节电倡议书———倡导全市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从空调、照明、办公、供配电及电机系统、信息机房等方面开展节电工作;严格执行空调26摄氏度的温控措施,非工作时间关闭空调;倡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节约用电习惯。
  举办专题宣传培训———在北京市电力展示厅,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居民、中小学生等社会代表参与节电移峰专题宣传培训活动,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展示节电移峰的成熟技术,提高社会各界对技术节电、管理节电、行为节电的综合认识,提高各界节电参与的积极性。
  制作专题访谈节目———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系列宣传访谈节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同志,电力专家、用电企业代表共同讨论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和有效的节电移峰手段,以及如何利用峰谷电价降低企业成本,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开办案例专栏———分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固定


版面开办节电典型案例专栏,刊登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居民生活节电移峰的正面典型案例。
  (二)度夏保障。
  5、突出供电保障重点,提高保障成效。
  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华北电网公司加强区域资源平衡调度,优化北京外部送电通道运行,增加技防能力,增加巡护的频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分区供电原则,优化调度,合理调配负荷,采用智能化监控手段和人员值班制度相结合的运行管理体制,加强电网重载线路设备和供电结构薄弱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度夏期间变电站专人值班和门卫警戒制度;十三陵电厂合理安排抽水和发电,保证电网在最大负荷和出现事故时(黑启动)随时调用。
  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供电万无一失。各区县政府、电力企业切实发挥企业主体和属地保障作用,高标准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措施;企业与属地政府协调联动,加强设施保护,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做好群众护线和专业巡线队伍的衔接,严盯死守,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的平稳安全。
  6、采用经济手段,强化预控转移高峰负荷。
  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在现有尖峰电价政策的条件上,按照与近年实际电网负荷曲线相一致和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尖峰时段由原来的每日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调整为每日11时至13时和16时至17时,并将尖峰电

价的执行时间由7月至9月缩短为7月至8月,通过电价引导用户转移高峰负荷需求。
  强化可中断负荷补偿。一是对第五供电分区的重点非居民用电单位,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在7月、8月的工作日,按照每天3小时、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由北京市电力公司从本市2005年以来的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支付。二是对局部电网型缺电状况,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即参与此措施的企业在中断负荷前24小时内,接到中断负荷通知,通过停限用电设备和调整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在指定时间里中断负荷,享受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补偿标准为1.5元/千瓦时。
  7、落实需求侧行政手段,削减高峰负荷。
  加强空调用电超标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产品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全市12家水泥和2家陶瓷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全市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严控26摄氏度以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节电意识的提高。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利用全市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北京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用电在线监测平台、政府机构用能在线监测平台用电监测功能,建立监测信息预警报送机制,


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主要监测用户电力电量消费变化情况,为需求调控、节能监察等度夏保障措施提供支撑;建立用电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过快讯通报政府机构的电力消费情况,督促政府机关的行为节能。
  服务与检查并重,组建节能专家服务队。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组织百名节能专家建立用电服务队,开展“五进两促”活动,即:服务队“进厂矿、进公建、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开展用电检查和节能服务,“促节电、促移峰”。在“五进两促”活动中,注重对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检查,提出节能管理的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节电错峰,提高居民的节电意识。
  (三)应急处置。
  8、启动度夏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反应速度。
  针对迎峰度夏期间临时性电力供需不平衡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突发事件,完善《北京地区度夏期间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电力负荷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在迎峰度夏期间联合建立“电力运行预警每周会商机制”,共同开展预警、分析和应对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实行供电情况每日通报制度;政府、企业加强工作联动,电力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重大事故。
  9、分区落实四级调控目标。
  在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情况下,根据华北电网的缺电情况,以30万千瓦、60万千瓦、100万千瓦和140万千瓦四级调控方案,按照区县的负荷比例进行分解,安排3141家工业和商业企业做好有


序用电准备,分级投入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工业、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饭店负荷四级调控方案,各区县政府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落实调控方案。
  10、预备应急拉路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
  当以上所有措施全部投入使用后,仍存在超出供电能力的不可控负荷,或发电机组、外送电力出现重大故障时,为保证电网整体安全,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批准的拉路序位对局部地区拉路限电,减少停电带来的损失。同时按照《北京市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恢复供电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21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专用仓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

  暂扣物品应当及时入库。暂扣物品入库时,专管人员应当对照《暂扣物品告知书》,一一核对暂扣物品,并由执法人员和专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

  物品出库应当经同级城管执法部门领导的书面批准。由专管人员和执法人员核对物品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写明出库时间、物品的去向等。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暂扣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暂扣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暂扣物品后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被暂扣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暂扣的,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暂扣。

  第八条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的公示栏中对该暂扣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该暂扣物品可按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拍卖价值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行拍卖。

  (二)蔬果等鲜活物品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或交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销毁。

  (三)属国家保护的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四)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五)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

  (六)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七)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等处理所得价款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暂扣物品和无主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按月公示暂扣物品、无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同时填写《暂扣物品处理单》,与入库、出库登记一同归档,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一条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