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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甜城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31 07:5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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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甜城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甜城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0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杨松柏
2013年3月7日


内江市甜城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甜城湖的环境整治、水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甜城湖包括水域、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水域为沱江内江城区段规划建设中的邓家坝大桥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湖面。陆域为两岸防洪堤、堤顶人行道、护堤地、园林绿地、桥面、天宫堂拦河坝坝顶等区域。外围保护区域为防洪堤堤顶人行道(不含)与临湖第一排建筑物(含)之间区域(未建设区域以规划为准)。

  第四条 甜城湖保护与管理须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根本。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成立甜城湖保护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甜城湖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兼任,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甜城湖水域由市水务部门牵头负责,陆域及其外围保护区域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六条 甜城湖建设管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甜城湖的保护利用规划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会同水务、发展改革、旅游、交通海事、体育、城管、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甜城湖保护利用规划,市水务部门负责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排水管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甜城湖生态环境,符合内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明确湖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等。

  第九条 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内现有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甜城湖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现有水上经营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后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条 在甜城湖水域、陆域,除按照城市规划和甜城湖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相关公共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甜城湖水域和陆域新增一切营利性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内按规划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在立项或申请建设许可时,须将区域内的河堤整治、排污口治理及绿化、亮化、净化、美化、文化等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在甜城湖修建桥梁、港口码头和铺设管线等跨河(临河)水上(水下)工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泄洪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 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交通海事、水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划定甜城湖管理范围并进行功能分区,设立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甜城湖的保护要以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水质保护为重点,严格保护湖区人文景观、原生态自然景观和水利、市政设施。

  第十五条 水源安全和水质保护管理。

  甜城湖水体按照饮用水水源Ш类以上水质标准进行保护。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网箱养殖、肥水养鱼。

  (三)禁止在甜城湖擅自捕杀野生动物,禁止将可能影响湖区水质的动、植物物种带入湖区繁殖,禁止电鱼、炸鱼、毒鱼,规范钓鱼。

  (四)禁止向甜城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标的废水、污水。

  (五)禁止向甜城湖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六)禁止船舶、浮动设施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七)禁止向湖内倾倒餐饮残余物、垃圾。

  (八)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由内投集团负责限期接入城市排污管网。

  (九)严厉处罚向沱江河乱排、乱倒等影响水质的行为。

  (十)加强对甜城湖周边及上游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屠宰、水产养殖等各类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引导和推广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十一)加强对甜城湖两岸文物的保护与监管。

  (十二)甜城湖实行定期河道疏浚和调水换水,非正常泄水须经水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甜城湖水质下降时,须对饮用水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削减工业企业排污量;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放。
  (十四)加快甜城湖生态防护林建设和上游沿河水源涵养林建设,改善甜城湖水生态环境。

  (十五)组织开展甜城湖水质监测,定期、定点分析监测情况,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途径每月发布一次;一旦发现污染物超标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通报水务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十六)制定甜城湖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十七)本条第(一)、(九)、(十)、(十四)项,由市中区、东兴区、资中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第(二)、(三)、(十二)项由市水务部门牵头负责,市住房建设、环保等部门配合;第(四)、(五)、(十三)、(十五)、(十六)项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市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配合;第(六)项由市交通(航务海事)部门牵头负责,市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配合;第(七)项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市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配合;第(八)项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市水务、城乡规划等部门配合;第(十一)项由文物部门牵头,市公安、城管、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配合。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商务、监察、财政、国土、工商、林业、体育、安监、外事侨务旅游、国资、电力、气象、内投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甜城湖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及时清除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洁。

  (二)严禁向甜城湖水域、陆域倾倒建设渣土。已发生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三)沿湖两岸区域和沱桥、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沱江四桥、天宫堂拦河坝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现行清扫保洁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并随其清扫保洁管理权限变更而变更,即:市中区段由市中区政府负责,其中大洲广场区域由市园林部门负责;东兴区段由东兴区政府负责;沱桥、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沱江四桥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天宫堂拦河坝由管理该坝的公司负责。

  (四)甜城湖水域、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的摊点管理,由两区政府按属地牵头负责,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城管、公安、环保、水务、工商等部门和两区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组进行整治。

  (五)甜城湖外围保护区域内车辆管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甜城湖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亮化设施、广场、园林绿化、亲水步道、厕所、垃圾处理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等。

  (二)市住房建设部门是甜城湖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城市道路、河堤、亲水步道、照明亮化设施、广场、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市政、园林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主体;市城管部门是厕所、垃圾收集站、果皮箱等城市管理市政设施的配置、管理主体;市交通部门是跨湖桥梁的管理主体;内投集团是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对市政设施损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及时修补、更换。

  (三)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设施的,改动、拆除单位或个人须承担相应费用。

  (四)甜城湖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城市道路、广场、桥体、灯杆等广告设置按“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拍卖获得”的原则,由市城管部门面向社会拍卖广告经营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甜城湖整体环境和形象。

  第十八条 活动管理:

  (一)除疏浚河道外,禁止在甜城湖采石、采砂。

  (二)在甜城湖水域、陆域范围内,禁止开展经营性活动。开展非经营性活动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水务部门负责甜城湖渔业管理,实行定期捕捞、放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甜城湖捕捞、放养鱼类。

  第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管理:

  由市交通(航务海事)部门牵头负责。

  (一)未经航务海事机构许可,任何船舶不得进入甜城湖水域。

  (二)船舶、浮动设施动力须符合环保要求,外形美观,应配备符合标准且足够的救生器材和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

  (三)船舶驾驶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严禁无照、无证驾驶。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有责任对乘船人员佩戴的救生器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交通(航务海事)部门须加强船只、浮动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技术检查、管理。

  (五)船舶要严格按核定的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六)甜城湖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须遵守湖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通航。汛期所有船舶和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须遵守防汛规定。

  (七)交通海事专用码头建成后,海巡艇等公务船舶应在指定区域统一停靠、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与救助管理:

  (一)市安监、水务、旅游、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湖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甜城湖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湖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住房建设、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甜城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安全。

  (四)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市公安、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救助。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信息,并及时处置。

  (五)市水务、气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汛期监测,确保防汛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水务、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建设、交通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甜城湖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甜城湖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开办游乐、餐饮、商品销售等经营项目和捕鱼的;

  (二)擅自向甜城湖水域、陆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的;

  (三)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非疏浚河道开采砂石的;

  (四)擅自在甜城湖水域、陆域新建、扩建排污口的;

  (五)擅自在甜城湖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游泳的;

  (六)擅自在甜城湖水域进行航行、靠泊、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经营活动的,船舶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的;

  (七)在甜城湖水域和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损毁园林绿地的;

  (八)以刻划、涂污或其他方式故意损毁沿湖建(构)筑物的;

  (九)盗窃、损毁湖区内设置的垃圾桶、果皮箱、隔离设施、标志标识牌、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十)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甜城湖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应广泛宣传甜城湖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甜城湖保护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深建字〔2006〕208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2、3)。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深圳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
  (二)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
  (五)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如申请人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

范本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建设局:
  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_____ (工程名称)_____ 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尽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从事本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_____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四、关于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
  本次申请工程属于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的性质,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申请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其中下列证明材料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的意见,申请暂缓提交,申请人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下列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
  (一)
  (二)
  (三)
  五、关于申请复工登记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复工登记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本工程申领施工许可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六、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施工依法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传真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宗地号: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栋;高层: 层/栋;多层: 层/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米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开工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合计 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合计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土石方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 □ 砌体
□ 钢结构网架
□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装饰
□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 电梯 部
□ 自动电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 户数: 户
□ 庭院管 米
□ 最大管径
建筑电气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其他 □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安监和造价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2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总投资 万元 结构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本次开工部分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合同造价 万元
工程地址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软基处理工程 □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 平方米
道路工程 □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 米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 米
隧道工程 □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 座
排水管道工程 □ 雨水管: 米
□ 污水管: 米 道路改造工程 □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 长: 宽: 高: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交通监控、
收费综合系统 其他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3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装修改造总面积 平方米 总计投资额 万元
本次开工面积 合同造价 万元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内部装饰工程 □ 平方米 照明电气 □ 室内给排水 □ 消防工程 □
外部装饰工程 □ 平方米 通风空调 □ 电梯工程 □ 燃气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防水工程 □ 其他:
产权单位对本次装饰工程的意见:(报建单位是产权单位的可不签署本栏内容)
属我单位所有,现已按照相关法规与 签订租赁合同。我单位同意由租户单位进行本次装修并办理该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

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其他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4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
遗失补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填写所有建设
单位)(请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原施工许可证序号
单位变更 □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 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 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 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撤换
□ 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撤换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人员变更 □ 项目经理变更 □ 项目总监变更
变更前的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前的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有无同时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若有,列出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意见(项目经理变更须提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项目总监变更须提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变更 变更前的工程名称: 变更后的工程名称: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登记 施工单位
原施工许可证
允许施工的内容
增建工程内容
□延期开工登记 原施工许可证登记合同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申请登记合同
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开工原因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

□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或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换领施工许可证 原临时施工许可证号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文号:
□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原临时施工许可证号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文号:
申请延期理由:


□停工登记 停工日期 计划复工日期
停工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复工申请 申请复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复工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遗失补证 遗失施工许可证(□ 正本 份;□ 副本 份)
遗失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签收栏 领取人: 领取日期: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建议刑法增设“性贿赂”罪

洪碧华


[摘要]性贿赂古已有之,危害性极大,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贿赂,我国刑法应尽快增加此犯罪的规定,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性贿赂”行为。本文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现状和危害谈起。着重论述了增设“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惩治贿赂犯罪。

[关键词] 性贿赂; 犯罪; 刑法


  “性贿赂”是指请托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具体罪名。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包括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

一、我国“性贿赂”现状

  “性贿赂”尚未入罪,打击“性贿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刑法及七个修正案都没有规定“性贿赂”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镜头一: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共收受贿赂4000余万元,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二人转”。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包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镜头二:江苏省如东县“养鳗大王”顾成兵,4年内贷款达12亿元,一个鱼贩子靠着“金弹”和“肉弹”,居然百发百中,数十名干部被拉下水。镜头三,原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女局长的安惠君常常利用职权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出差总要带个帅哥同行,被称为是“性受贿第一案”。镜头四: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蒋艳萍,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只用了短短13年,演出了一场又一场的“桃色丑闻”,用“肉弹”击倒的各级干部就达40多人,从仓库保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性贿赂不仅助她官场发迹,还帮她疯狂聚敛财产1000多万元。被称为是“性行贿第一案”。 
  权色交易愈演愈烈,呈蔓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花钱雇佣“三陪女”,直接取媚个别贪官,要求或者迫使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个贪官九个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中绝大部分贪官都有情妇。过去金钱对人的诱惑力大是因为口袋没钱,而现在不算巨额的经济利益已经不能使贪官动心了,这时,“性贿赂”就显示其巨大威力,成了行贿犯罪的绝招,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然而,我国刑法仅规定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对“性贿赂”的界定和惩治标准确属“真空地带”,法无明文不为罪,这就等于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定其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这是立法的漏洞。
  十年前,刑法学者金卫东就提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赵平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2002年,翁维权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同样议案,建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反腐败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

二、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性贿赂”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一)增设“性贿赂”罪、可堵塞法律漏洞
  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个法律漏洞。
(二)将权色交易定为“性贿赂”罪、符合立法本意

1.“性贿赂”与财物贿赂所侵犯的客体相同。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同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权色交易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权色交易行为同财物贿赂行为一样,都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信赖感。性贿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2.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权色交易比权钱交易的危害更大,它策划于密室,行事于床笫,处心积虑,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作用持久,它滋生腐败,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危害可见一斑。因此,“性贿赂”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仅靠道德来调整保护显然是不够的。

3.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面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遏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制止这种危害行为。因此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机制的运作要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性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故必须用刑律来加以约束。

(三)增设“性贿赂”罪的立法依据

  根据2005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凡是直接或间接给予公职人员不正当好处,以影响该公职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都规定为犯罪行为,而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也被认为是犯罪。这其实已经把非物质利益纳入了贿赂犯罪的范围。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自然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对我国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了打击色情腐败,禁止官员婚外情、婚外恋;公安部消防局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发布 “四个严禁”,在行政规章中首次提到了性贿赂:“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 2007年颁布的《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性贿赂”自然属于嫖娼、色情淫乱同类范畴,必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我国古代唐律、元律和大清律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加拿大,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均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性贿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是一种贿赂。台湾地区刑法规定贿赂是指财物,但构成受贿罪,除收受贿赂外,还包括收受“其他不正当利益”。日本刑法明确规定贿赂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如日本明治44年5月15日大审院判决承认“性交”是贿赂,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可见,把性服务拟定成贿赂犯罪的目的物,那么其作为贿赂犯罪的对象、形式,而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下来就成为了可能。
(四)“性贿赂”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性贿赂”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加强立法,依法惩治“性贿赂”犯罪

1、在刑法中把“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贿赂罪行为对象

  现行刑法侧重于受贿罪的经济性及可计量性。而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行为对象是基于行为对公务的侵害程度来界定受贿罪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此而论,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行为对象也应将贿赂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这也是符合本罪的立法旨意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同样可以用作贿赂双方交易的内容,同样会危害公务行为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而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用“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去交换比用财物去交换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更广泛、危害更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金钱财物。如果对各种以“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为行为对象的贿赂犯罪不予刑事制裁,而仅作党纪、政纪处分,一方面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预防该种贿赂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易导致放纵罪犯、纵容犯罪的不利后果。贿赂罪行为对象的客观变化发展,既给司法机关执法提出了挑战,也给立法机关提出了应从立法上扩展贿赂范围的迫切要求。
  这样规定之后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利益”之中的“利益”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中的“财物”、“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在外延上相吻合,更能体现法律的统一与连贯,以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