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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3: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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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2〕972号


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南、广东、重庆、甘肃省(市)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64号)的要求,为确保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6日





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目标

(一)在全国9个省份的城市人群中开展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评估、筛查和早诊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5万人,对1万高危人群进行癌症筛查,对每个癌种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

(二)研究和评估城市中五大高发癌症高危人群筛查和早诊早治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降低城市中癌症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找到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投入产出比高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和方案,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二、项目范围和时间

(一)项目范围。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确定。2012年项目地区包括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等9省份,各项目省份选择1-2个中型及以上城市(城市常住人口超过50万)具体实施项目。

(二)项目时间。项目启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工作。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市(区)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确定项目市(区)。选择工作基础好、条件和设备齐全的城市(区)作为项目点。优先选取肿瘤登记点所在地、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所在地、承担过医改重大专项慢性病防控项目的市(区)或开展过相关项目或研究的市(区)。

2.确定筛查数量。每省份每个癌种每年度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不少于1万人,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如本省份有2个以上城市(区)参加该项目,应按任务量进行分配,而不按癌种进行分配。

3.确定筛查对象。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的条件是: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年龄40-69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对评估确定为高危人群的人群开展癌症筛查。要以社区为单位选取筛查对象,不能是单一职业人群。

(二)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1.确定省、市级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制定省、市级项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项目实施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实施项目工作。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技术执行机构协调组织街道或社区,开展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名单和基本信息,项目实施前通知到人,力争人群参与率达到70%以上。

3.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采用流行病学问卷调查方式,由调查对象在专人指导下自行填写,质控后由工作人员录入数据库,应用已开发的高危人群评估模型及其后台软件(由国家癌症中心提供),初筛出需进行筛查的高危人群,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4.筛选出的高危人群接受癌症筛查。五类高发癌症(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肝癌)的筛查方案参照卫生部疾控局《癌症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2011年版),具体技术流程按照国家癌症中心《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执行。由具有专业化诊断和治疗能力的三级肿瘤专科医院或具有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承担癌症筛查任务。筛查信息整理后报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收集的所有生物学标本按要求妥善保存,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按照肿瘤生物样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对筛查出的疑似癌症或癌前病变患者,建议其到具有癌症诊断和治疗水平的三级医院进行规范化诊治,指导做好与医保政策的衔接,并开展定期随访和规范化干预管理。

6.由国内具有卫生经济学评估背景的科研专业机构指导和实施卫生经济学评估。按照国家癌症中心印发的《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卫生经济学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五类高发癌症筛查诊治的成本核算、费用信息收集及患者和人群的生活质量评价,根据现场所获数据进行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癌症经济负担分析。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流行病学效果和成本效果评价及预算影响分析。

7.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项目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国家癌症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地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并定期将有关结果报卫生部疾控局。

四、组织实施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疾控局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医政司等相关司局检查评估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包括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的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确定项目市(区),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报卫生部疾控局和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

3.项目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各相关处室和单位组成的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项任务具体承担机构。组织协调现场工作,确保项目工作落到实处。

(二)技术执行机构。

1.国家癌症中心是项目的国家级技术指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全国技术方案和工作手册,提供技术指导,负责信息汇总和数据分析,指导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价,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督导评估,控制项目质量,督促执行进度。

2.各省级肿瘤防办和肿瘤医院负责制定本省份项目技术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开展质量控制,选定筛查目标人群,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相关数据。

3.各市(区)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包括组织发动、问卷调查、高危人群评估、癌症筛查以及卫生经济学评估等。负责收集项目数据信息和生物学标本,经省级技术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癌症中心。

五、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医改重大专项要求,争取落实配套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中央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应按照实际高危人群评估人数、癌症筛查例数以及完成的卫生经济学评估任务,落实到每个筛查个体和承担单位。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工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财务等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已报账费用,要予以扣回。

六、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和工作经验。

(二)设立质控员,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问卷完成后需经质控员确认完整无误后方可录入数据库,筛查完成后需经质控员确认所有筛查信息完整无误后方可结束筛查,卫生经济学信息收集后需经质控员确认后方可录入数据库。

(三)项目信息需经省、市级技术执行机构逐级审核后方可报国家癌症中心项目办公室。项目所有生物学标本需严格按技术方案处理、保存和运输,以保证其生物学质量。

(四)国家癌症中心定期派出专家工作组,加强对地方的指导。项目省、市级专家组对现场工作进行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并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监督与评估

(一)卫生部疾控局会同医政司等有关司局和国家癌症中心组织专家,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级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核心考核指标为任务完成率、高危人群检出率、筛查阳性率和早诊率。

(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方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

(三)项目年度结束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和国家癌症中心。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市(区),国家癌症中心将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项目点资格。



附件:工作流程图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6395.doc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二)划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四)监督检查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平均工资;



(五)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批准后7日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全省性报纸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4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场食品质量的巡查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巡查的范围如下:
  (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特殊事件所涉及的食品;
  (四)依法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巡查的内容如下: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检查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1.食品进销货台账;
  2.对食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3.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其他经营行为。
  (四)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食品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的产品说明及使用性能、食品原料成分,品质质量;
  (六)检查《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食品质量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以及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根据市场巡查管理的规定,制定抽查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食品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的检查或检测结果应依法公示。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