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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4:0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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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0]1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更加规范、更加精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体系,稳步提升中央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

  2010年中央企业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考核办法,标志着业绩考核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积极贯彻。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针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价值管理,努力实现“精准”考核。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做好协调,确保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科学发展。

  二、扎实抓好经济增加值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从第三任期开始,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各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取得实效。一是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济增加值考核工作,提出工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负责人要充分了解经济增加值的精神实质和核心理念,牢固树立资本成本意识。考核部门要充分理解经济增加值考核的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法。培训工作至少要覆盖到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考核工作部门。三是要大胆创新,抓紧制订和完善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内部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立与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密切挂钩的奖惩制度,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奖惩水平。四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大力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是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举措。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抓紧建立和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考核范围要覆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企业副职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各级单位的全体员工。考核指标和目标的确定要突出针对性,考核结果要根据职责范围内的整体绩效及个人工作目标完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中央企业在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目标、有跟踪、有评价、有反馈,考核与奖惩挂钩,赏罚分明。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升能降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四、继续深入开展行业对标工作

  开展行业对标是促进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的重要措施。国资委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考核过程监控和考核结果核定中,继续开展行业对标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和企业发展战略,抓住出资人关注的关键绩效指标,主动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标。条件成熟的企业,还要开展经济技术指标、运营指标等各个层面上的对标考核工作。规模大、居于国内领先地位的中央企业,应继续与国际大型企业开展对标;其他中央企业要继续开展国内同行业或中央企业间的相互对标。通过对标工作,深入挖掘自身优势,找出差距,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水平。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董事会试点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

  根据考核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董事会应勤勉履职,切实做好各项考核工作。一是根据新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制订的考核办法要遵循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体现出资人的要求,考核指标要涵盖国资委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目标要富有挑战性,考核结果和薪酬激励要与国资委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测试评价情况和薪酬调控水平相衔接。二是按照更精准、更规范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将企业个性特点与出资人共性要求相结合,强化战略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增强针对性,提高有效性。三是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与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在制订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目标、核定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过程中,要与国资委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并进行及时的事后备案。董事会还应加强与经营层的沟通,及时掌握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六、认真做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中央企业要根据国资委对业绩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认真分析企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开展行业对标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认真做好考核目标建议值和考核结果总结分析报送工作。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10年度和2010-2012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董事会试点企业报送《2010年度和2010-2012年任期董事会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见附件1)。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4月20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09年度和2007-2009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董事会试点企业报送《2009年度和2007-2009年任期董事会试点企业测试评价总结分析报告》(见附件2)。

  (三)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10年上半年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报告》,董事会试点企业报送《2010年上半年董事会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3)。

  国资委综合局各处电子邮箱地址:

  综合处:zonghe-kh@sasac.gov.cn

  考核一处:kaohe1-kh@sasac.gov.cn

  考核二处:kaohe2-kh@sasac.gov.cn

  考核三处:kaohe3-kh@sasac.gov.cn

  考核四处:kaohe4-kh@sasac.gov.cn

  附件:1.关于报送2010年度和2010-2012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的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17.doc
2.关于报送2009年度和2007-2009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的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18.doc
     3.关于报送2010年上半年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报告的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19.doc
  下载:2010年业绩考核工作报送材料附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27.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5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84项,下放县(市、区)9项。现将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继续实施。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的决定,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对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
  今后,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如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令158.xls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zfl/zfl2012/201207/t20120717_335297.htm



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核心提示: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系统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

许霆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被认为是:“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

最早的银行,存款、取款的办理,完全是人工办理,人代表银行。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电脑开始进入银行,银行没有网络化之前,银行职员使用电脑如同我们写论文使用电脑一样,只是作为工具使用,此时,仍然还没有改变人是主体,人代表银行的实质。这个观念现在仍然十分流行,根深蒂固。正是这种观念在作祟,许霆案陷入了误区。

现代银行,都是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的基础上的。银行的存款、取款等业务,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都由一台大型电脑负责办理,全省各地的营业网点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大型电脑相联接的,这台大型电脑就相当于银行的大脑,该银行全省所有营业网点的窗口的电脑及所有的自动柜员机,都是相当于该银行的手。窗口电脑加上柜员,是银行的一只人手,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一只机械手。银行如同千手观音,以大型电脑作为核心,是银行的大脑,银行拥有许多只手,所有的手都是听大脑指挥的。

无论是柜员,还是自动柜员机,他们都只能被动执行大脑的指令,没有大脑的指令,柜员和自动柜员机都不能收进存款,也不能付出取款。如果银行大型电脑因故停止运行,大家就会发现该银行全省所有的柜员和自动柜员机全部瘫痪,全都不能办理存款和取款的业务,即使银行的行长在营业窗口当柜员,他也同样无法为客户办理存款或取款业务。实际上,银行早已经将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办理,完全委托授权大型电脑代理的,配合自动柜员机24小时工作,所谓24小时银行就是这么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银行中的柜员已经蜕变成为大型电脑的工具了,他们没有大脑,没有决定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观念中银行职员是银行代理人的角色。

银行管理者将自己的意志编成程序,由大型电脑自动运行,这台大型电脑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发出指令,就是代表了银行的意志。无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是由全省各地营业窗口的柜员操作电脑或者客户在自动柜中机上自助操作,这些操作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都是将有关存款或取款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一个个拟办理的银行业务的请求,通过网络向大脑传递,大脑收到全省各地的手传递来的请求后,自动响应这些请求,然后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并发出执行指令,这些代表银行意志的指令,通过网络传回到柜员电脑上或者自动柜员机,就由柜员执行或柜员机自动执行。

了解现代银行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后,就能明白,银行的资金进出(收进存款,支付取款),完全是由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控制的,不是由人来控制的,这是客观事实。因此,取款、存款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也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完全由电脑自动完成。银行办理存款、存款等业务,如同千手观音一样,那台真正代表银行意志的大型电脑相当于千手观音的大脑,他有许多的手配合大脑,同时与众多的客户进行取款、存款的交易。这就意味着电脑代表银行(单位),能够独立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和取款,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直接。

机器代表银行,代表单位,可以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上,还是全新的提法。自从银行网络化后,这个事物就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是刑法理论滞后了,对此没有作出及时修正。刑法学界遇到许霆案、何鹏案时,缺乏理论指导,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再来看看许霆案,其中所谓的柜员机故障,不过是银行这个千手观音的一只手出了问题,这台涉案的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程序有瑕疵。当取款金额不小于1000元时,就会发生给付错误,也就是少扣账,多付款。
当客户在柜员机上输入取款数额时,电脑只能识别为单个的数字字符的组合,当输入1000,电脑只能识别为1个数字字符1和3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数字字符串“1000”,并不能直接识别为整数1000,所以,柜员机的程序需要对客户输入的数字字符串进行转换。

在设计涉案柜员机的程序时,付款过程被分解为二个步骤,第一步决定付款的数额,第二步决定是否付款。为了实现这两个步骤,程序要对许霆输入的数字字符串作二次转换,第一次转换成整数后,除以100,计算商值,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当商值为整数,才能符合柜员机支付条件;第二次转换为整数,是作为柜员机向银行大脑报送的取款请求数额,这个数额报送到银行大脑后,银行大脑自动响应,将请求取款的数额与客户的账户余额进行比较,如果请求取款数额小于存款余额,则自动运行取款程序,扣除请求取款的数额,并作好取款交易记录,然后向柜员机传送同意付款指令,同意付款指令是加密的电子信息,直接开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电源开关。当电源开关打开后,柜员机的核心即付款机械传动部分开始工作,不过,决定付款数额即100元面钞的张数,并不是由这个同意付款指令决定,而是由柜员机实现第一次转换时,所计算出的商值决定。这种独特的付款机制,决定了柜员机运行程序中的二次转换必须步调一致,否则,就会出现多付款,少扣账,或者少付款,多扣账的给付错误的情况。

银行大脑运行的取款程序,集中代表银行的意志,大脑记录的交易数额,才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许霆遇到的情况,在第一次转换时,没有发生问题,可是在第二次转换时,发生差错,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因程序瑕疵转换成整数1,结果导致双方取款交易数额为1元,自动柜员机应该只付款1元,可是实际却付了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因为1000元都是银行同意付给的,多余给付的999元只能是不当得利。

刑法学家们心目中的许霆案,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说法,一是与神经病人交易说;二是银行库房未上锁说。可是当取款金额小于1000元时,这台涉案柜员机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完全符合银行意志,所以刑法学家们的前述两种说法,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实际上,许霆案中的银行大脑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柜员机的付款开关(所谓的银行库房的门锁)是牢牢地掌握在银行手中。相比之下,千手观音代表银行与许霆进行交易,千手观音的一只手在执行付款指令时,发生给付错误才是符合实际的。

银行单方面使用电脑系统来代替银行工作人员,建立起自动化电子银行交易系统,所以银行电脑系统的行为,体现的是银行意志,理所当然视同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与许霆进行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在身份识别部分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双方都知道对方是谁,毫无秘密性可言,只是因银行单方面的过失导致付款时,发生给付错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银行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将许霆恶意取款的双方交易的行为,认定为“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刑法学家和司法人员虚构的,定罪判刑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