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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1 13:4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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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5个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一○年六月十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1日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37号

第 37 号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护水环境,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莒县、五莲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护环境,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排水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施雨污分流。
已经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实行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编制改造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改造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审批。
城市排水设施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自建排水设施需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施工,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排水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值、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值、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经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排水户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书;
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3、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施工图;
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现场勘察。
(三)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排水户在取得排水许可后方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手续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中的1、3所列材料。其办理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登记手续,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种排水许可证件的发放、申领、变更、管理等执行《山东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放口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时限排放污水。
排水户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化粪池、隔油池、水质采样、流量检测、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服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的统一监测和管理。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
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经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按规定排放到指定区域。

第四章 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用排水设施的维护,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维护单位;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城市公用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各类集贸市场、商场的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三)及时清理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并定期清淤、改善城市河道水质;
(四)排水设施发生积水、冒溢、管道破裂、检查井盖或者雨水箅子破损、丢失等情况,维护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排水设施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抢修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排水设施维护需要占(压)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应当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因事故抢修需占(压)用场地设施的,可以先抢修,并同时办理批准手续。施工、设施维护任务完成后,应当无偿清理占(压)用场地设施。
经批准占(压)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周围5米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占用、毁坏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答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违章发证的,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吊销违章发放的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检查井、雨水井、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道湖泊、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市政府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首期规模为2亿元,“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壮大。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有效突破,推进现有优势骨干企业的壮大和产业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引进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 明确重点,集中突破。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和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 市县联手,形成合力。对县市区项目,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择优支持,不搞平衡;各县市区要适时相应设立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3.引导放大,强化支撑。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政策性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要素条件的支撑。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覆盖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大产业,每年支持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支持项目类别分为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现有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三类。

第七条 项目遴选标准:

1.技术水平。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2.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3.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4.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

5.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库,并且当年度参加省专项资金评审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推荐、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等方式建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项目库进行动态更新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 项目评审。每年5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市监察局派员对评审全过程监督。

1.项目初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参评项目数原则上为计划安排项目数的3倍左右。

2.成立联合评审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

3.公开评审。联合评审小组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按差额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评审小组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三条 对支持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额度。

1.投资补助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大体上每个项目在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议,可连续支持。

2.贷款贴息类,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改扩建)。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

3.参股投资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和跟进投资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市内其他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6月份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参照《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有关单位。对市直项目直接下达到项目承建企业;对县市区项目,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改委、财政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跟踪问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