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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时间:2024-07-12 04:0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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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四)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用语用字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城市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评估工作;(六)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八)组织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教育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部署,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和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第五条 鼓励公民志愿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鼓励公民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鼓励新闻媒体监督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普通话推广工作,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工作人员能力的内容之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公文、网络、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材料、公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提高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的意识,正确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提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学校的印刷品、布告栏、黑板报、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使用网络语汇。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授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范围。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师范专业的学生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村回族聚居地区或者偏远山区中小学校教师提高普通话水平提供帮助。
  第十条 本自治区以汉字为载体的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报头(名)、刊名、封皮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对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管理,对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出版物,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广播(站)台、电视(站)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播音用语用字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考核,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银行、保险、医院、旅游、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作为服务用字,提倡以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公文、公章、名称牌、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医疗处方、公共场所的标志牌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汉语拼音的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汉语拼音的基本规则。
  直接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人员和公共服务行业播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各类大型展览会、运动会、游园活动(以下统称为活动)的工作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对活动的工作用语、用字作出统一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用语、商品包装及其使用说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除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名称和标志外,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不得在广告用语中夹杂使用外国文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广告牌、招牌、标志牌、商品包装及其使用说明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地名标志、路名标志、站名标志、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标志、游览地标志等公共设施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设施的电子录音、广播应当使用普通话。
  民政、建设等有关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公共设施用字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同时在适当位置配放使用规范汉字书写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当译成规范汉字。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行业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将规范用语用字综合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在规范用语用字方面存在问题的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或者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布置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公民、新闻媒体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负责受理举报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监督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本办法的情况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1997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延长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产品注册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延长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产品注册证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药管械[20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12月30日,我局以国药管械[1999]459号文下发了《关于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及
静脉输液针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新证下发。为了保证产品注册证与生产许可
证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年后(含1996年)颁发的上述产品注册证
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上述产品注册证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生产许可证新证书恢复办
理,该产品审批完毕之日。请通知有关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为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逐步建立起全国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我部制定了《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与领导。各地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该项工作作为及时发现结核病病人、正规治疗管理病人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落实我国政府关心艾滋病病人和结核病病人的具体体现,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利用现有的资料,对辖区已经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正在进行或准备开展艾滋病筛查的地区和人群,要将结核病的筛查列入艾滋病的筛查工作中;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进行结核病筛查。

三、各地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并积极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结核病双重感染的实施性研究工作。

四、对筛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进行正规的治疗管理。要严格病人和病历资料保密制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参与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凡是涉及患者个人资料、病历和病情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五、由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每年7月和元月对过去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工作方案(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

筛查结核病工作方案(试行)

一、背景我国是全球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的感染率高达44.5%,目前我国的艾滋病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结核病(TB)和艾滋病(HIV/AIDS)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报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合并结核菌感染者每年有10%的人发生结核病,有50-80%的艾滋病病人最终因结核病而死亡。我国作为结核菌高感染地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快速增长地区,目前对艾滋病与结核病(TB/HIV)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尚没有全面开展。

目前我国各级艾滋病防治机构已经登记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尽快掌握这些人群中的结核病发病情况并进行正规的治疗十分必要。同时卫生部于2004年9月17日下发了《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要求在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同时,对筛查出的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因此,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对已经掌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并对筛查出的患者进行治疗管理。今后对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筛查。

二、目的

(一)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

(二)对TB/HIV中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为TB/HIV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

(三)建立全国TB/HIV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

三、原则

(一)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探索TB/HIV双重感染肺结核病防治经验。

(二)对筛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进行全程督导(DOT)管理,规范治疗,体现对TB/HIV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提供及时的,有效的,规范的医疗服务原则。

(三)统一标准,科学实施,确保政策、技术和操作规范一致性。

四、组织保障各级要成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协调小组和技术小组。协调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筛查工作的经费到位、工作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定期举行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技术小组主要负责现场实施工作。

五、选点要求各省选择艾滋病疫情高、中等的2-3个县为启动县;艾滋病疫情严重省份,可选择5-6个县为启动县。要求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一定的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结核病防治人员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县。

六、培训各地要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TB/HIV筛查程序、诊断标准、治疗原则、DOTS管理、与患者的面对面宣教方法和健康教育处方、资料分析与管理等。

七、筛查程序

(一)筛查对象。

1、利用现有的资料,对辖区已经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

2、对正在进行或准备开展HIV筛查的地区和人群,要将结核病的筛查列入艾滋病的筛查工作中。

3、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进行结核病筛查。

(二)检查项目。

1、拍摄胸片1张

2、进行结核菌素试验

3、对有咳嗽、咳痰症状的患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三)诊断。按照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体讨论确诊。

八、抗结核病治疗及督导管理

(一)治疗及督导管理方案。参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执行。

(二)签署协议。对确诊的结核病病人在进行正规治疗之前,要与病人签署治疗协议书;培训督导员,并签署督导管理协议书。对拒绝治疗者,要开出健康教育处方,并进行随访观察。

(三)药物副反应的处理。药物副反应的处理详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处理原则,结合病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九、资料汇总与上报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已经登记在册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