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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5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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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编码的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编码,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由计算机使用的表示特定信息的编码标识。国家药品编码以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组合形式表现。
  国家药品编码适用于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领域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二、国家药品编码的管理
  国家局成立国家药品编码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国家药品编码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落实国家药品编码工作原则和有关规定。
  (二)拟定国家药品编码编制规则、技术标准与方案、使用制度。
  (三)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使用、修订、维护等工作。
  (四)承担药品编码的赋码、系统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药品编码的编制
  国家药品编码包括本位码、监管码和分类码。本位码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依次连接而成。《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见附件。监管码与分类码的编制、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国家药品编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四、国家药品编码发布及变更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由国家局统一编制赋码,药品在生产上市注册申请获得审批通过的同时获得国家药品编码,在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使用。
  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进行相应变更,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更新国家药品编码相关信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注销时,国家药品编码同时被注销。药品编码变更、注销后,原有国家药品编码不得再被使用。国家药品编码及变更信息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
  在国家药品编码的基础上,对药品生产、经营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和药品分类管理。监管码、分类码的发布和变更方式另行制定。

  五、相关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家局做好国家药品编码管理工作,严格监管,确保国家药品编码的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擅自转让国家药品编码。


  附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编制规则

  一、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共14位,由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和校验码依次连接组成,不留空格,其结构如下: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1245128340323.jpg



  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国别码为“86”,代表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药品;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类别码为“9”,代表药品;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本体码的前5位为药品企业标识,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一照一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本体码的后5位为药品产品标识,是指前5位确定的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药品产品。药品产品标识根据药品批准文号,依据药品名称、剂型、规格,遵循一物一码的原则,按照流水的方式编制。

  三、国家药品本体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维护管理机构统一编制赋码。

  四、校验码是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的最后一个字符,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来检验国家药品编码本位码中前13位数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按照“GB 18937”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
  中国医疗队负责管理这些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每半年向其所在医院的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管理总结报告。
  中方负责这些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和维修的条件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 加方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为所在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司机。

  第六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30  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 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13.5万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加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切方便,以利于完成其工作;尤其:
  *负担医疗费及药品费用;
  *为中国医生诊室安装空调;
  *向利伯维尔和弗朗斯维尔的中国医疗队驻地提供一名看守人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两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希望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在利伯维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左树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       加蓬公共卫生、人口部
    共和国大使            部长级代表
     左树森           达尼埃尔·奥那·翁多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1)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               1人
  外科医生               1人
  妇产科医生              1人
  儿科医生               1人
  眼科医生               1人
  针灸科医生              1人
  放射科医生              1人
  检验科医生              1人
  麻醉科医生              1人
  耳鼻喉科医生             1人
  手术室护士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13人
                (2)
  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               1人
  外科医生               1人
  妇产科医生              1人
  儿科医生               1人
  眼科医生               1人
  五官科医生              1人
  针灸科医生              2人
  口腔科医生              1人
  麻醉科医生              1人
  放射科医生              1人
  手术室护士              1人
  厨师                 1人
  维修仪器、设备、
  水电技术师              1人
                     共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