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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1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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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文号:深知〔2008〕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数字作品备案,是指作品备案机构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对数字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出具备案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 作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著作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将作品备案或者不备案,也可以选择将作品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下列作品可以按本规定申请备案: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视像、产品设计图、图形、汇编、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或其他可以办理备案的作品。

  申请作品备案的,应当将作品数字化。

  第五条【不予备案】 下列作品不予备案: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未将作品数字化或者在技术上尚无法办理备案的其他作品。

  第六条【职能分工】 数字作品备案由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数字作品备案工作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的作品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申请受理】 备案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受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申请受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受理备案申请,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管。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申请受理机构名录和申请方式,便于申请人办理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 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由著作权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交验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数字化作品;

  (三)权属声明;

  (四)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

  (五)其他与备案作品有关的必要材料。

  备案申请表和权属声明的格式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网络由申请人免费下载。

  第十条【申请方式】 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直接到申请受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

  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向申请受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受理】 申请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回执或者受理号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真实保证】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提交】 申请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作品权属以及是否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等加注意见,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提交备案机构。

  第十四条【备案】 备案机构在接到申请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备案证书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已印制的备案证书由备案机构予以注销,并同时通知申请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证书】 备案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签发。盖数字作品备案专用章。

  申请人申请出具电子备案证书的,可以出具电子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骗取备案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软件备案】 计算机软件已经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凭登记证书直接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直接发给备案证书。

  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可以持许可证明材料办理计算机软件许可备案。

  第十八条【公告】 作品备案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作者(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等。市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进行公告。

  作品著作权人在申请时书面注明不公开其备案情况的,对其备案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二)发现作品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司法裁判或仲裁文书确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四)申请人提供备案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材料虚假的。

  第二十条【撤销决定】 需撤销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由备案机构提出撤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由备案机构通知备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撤销处理】 撤销著作权备案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即日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予以公告。

  著作权备案被撤销的,备案证书在撤销公告发布时即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备案机构查询作品备案情况。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备案后,可以要求备案机构出具除备案证书以外的其他备案情况证明。

  申请出具他人的备案情况证明的,应当经备案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费用】 数字作品备案和查询备案情况备案机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者取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及代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机构,应当将每一季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许可情况报送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应当编制每一年度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情况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监管】 申请受理及备案机构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办理著作权备案,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

  申请受理机构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备案机构不得再委托其受理著作权备案申请。

  第二十六条【诚信记录】 下列情形由市主管部门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一)申请人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的;

  (二)拒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的;

  (三)申请受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拒不予以纠正的。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备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 受理及备案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具体规定,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受理及备案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试谈维护司法权威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即就此问题发表些拙见。

一、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即表明我们要依法管理国家,建立法治的社会。既然是法治的社会,那么司法在法治中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维护司法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用司法手段体现党管理国家的意志的需要。

我们党从执政五十多年的经历中已经总结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需要和我国国情的执政方式,就是党要制定治国的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作。这其中,非常重要的执政方式就是要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发生争议,最终也要靠司法程序去解决。由此可见,党管理国家的意志的体现,最终要通过司法手段来保证。因此,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2、维护司法权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运行靠法律做规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很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因此,只有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维护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秩序。

3、维护司法权威,是适应WTO规则,使我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

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赢得了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利,也享有了参与制定全球贸易规则的资格。这使我国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经济贸易关系,从而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在享受权力的同时,遵守世贸规则,履行承诺,迎接竞争也是我国要承担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时更要严格依法办事,而且司法手段的运用,更显得格外重要。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要求和WTO的规则,也要求我们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4、维护司法权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已经进人法治社会的时代。虽然尚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比较多的时期,但是人们已经接受并开始习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全部受案的90%以上。既然国家实行法治,人民也愿意接受和习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维护司法权威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司法没有权威性,那么诸多社会矛盾又怎么能消化处理呢?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但其中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是必须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必须体现出公正,才能让社会信赖,人民诚服,司法权威才得以树立和维护。

1、必须依法办事,公正裁判。

维护司法权威,首先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裁判。只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上都体现出公正,让案件当事人信服,才能使司法权威得以体现和维护。

2、维护司法权威要以法理服人。

由于我们国家刚刚进人法制社会的时代,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理水平还很低,因此司法活动中不仅要依法律裁判,还要依法理说明裁判的理由。这样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司法的公正,才能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

3、维护司法权威必须维护既判力,实行有限再审。

司法权威的本来意义就体现在它是现代社会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所以维护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就是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允许不服终审判决的人申诉并且可以再审,便造成了有些案件终审不终,一审再审,体现不了司法的终结性。因此,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严格限制再审,实行有限再审,以保证终审判决的权威。

4、维护司法权威,就要保证司法裁判的执行。

目前,有很多案件法院判决后得不到执行。这种状况,是从司法实践上动摇了司法权威,让人感觉到复杂的司法过程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院的判决如同一纸空文。只有认真地、严肃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才能使司法权威得以最终体现。

5、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树立良好的司法机关形象。

司法机关在社会上和公众心里的形象如何,也影响着司法权威。如果人民大众对司法机关充分信赖,必然会尊重司法机关的工作,服从司法机关的裁判。反之,则会动摇司法权威。因此,维护司法权威,也需要司法机关以公正和效率来树立形象,要通过秉公执法,刚直不阿,中立裁判,依法办案来赢得社会公众的信服。

三、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等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自一九七八年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扩大职业技术学校的比例以后,许多城市进行了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试点。一九八○年十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一九八一年中央领导同志又作了指示,进一步推动了中等教育
结构改革工作的开展。经过几年的努力,单一化的中等教育结构开始起了变化,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初步发展。到一九八二年,全国城市职业中学(班)、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已达三十五万余人,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已达到一比五。如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计算在
内,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比例还要大一些。
试点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方向正确,效果显著,深受欢迎。家长、社会反映,这是“为人民办了一件好事”。用人单位反映,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一是有技术,录用后就能顶岗位工作;二是热爱专业,工作安心。学校反映,高考只能调动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举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后,逐步把其余大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调动起来了,学校面貌大为改观。实践证明: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劳动后备力量的文化技术与
思想政治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劳动就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总之,有利于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此项改革确实势在必行。
此项工作虽有了良好开端,但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基本未动,有的虽然发展起来了,但由于一些政策规定不落实,存在倒退的危险。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使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更快、更顺利地进行下去,应着重解决好以
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确立职业技术教育应有的地位
发展生产,搞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知识的劳动后备力量。因此,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既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又是长期的历史任务。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没有把职业技术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普通高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基本上是为升大学、培养少量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的。中等教育双重任务中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要求没有很好体现。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革,不
仅不符合大多数中学生的实际,更严重的是不能适应四化建设对人才的多方面需要,将会影响在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归根结底是使教育如何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于青少年一
代的健康成长,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如果继续忽视,不给予应有的地位和积极扶持,将会贻误建设事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四化奋斗目标的智力开发的一项重大措施,认真抓好。加强对办学思想的正确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克服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倾向,使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并行的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向、途径和要求
城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方面的需要,适应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劳动就业等变化的需要。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
单位办学并举的方针。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个人办学,应给予鼓励。城市高中阶段教育的学制、结构和办学形式都要实行多样化。
改革的主要途径是:(1)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高中设职业班,这类学校和班,可由教育部门自己办;也可以与其他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办,隶属关系不变。(2)发动各行各业举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举办学制长短不一的职
业技术培训班。(3)普通高中要有计划地增设职业技术教育课。努力使今后的中学毕业生不仅具有一般的普通文化知识,还能初步掌握一点建设本领。还可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心。(4)改革和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保留多少、改多少,要从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考虑,根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目标,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好人才需求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中普通高中应有比重的预测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力争到一九九○年,使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大
体相当。
三、切实落实“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
实践证明,“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不落实,职业技术教育很难发展起来。即使发展了,也很难巩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逐步做到先培训后就业。目前可采取以下过渡措施:(1)对职业中学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国家不统包统配,毕业时按“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或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由劳动服务公司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鼓励学生自谋职业。鼓励学生到农村为农民服务。(2)不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城市区以上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
位,按计划从社会招工(包括招收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包括专业),择优录用。(3)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允许办学单位对所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有优先录用权。(
4)用人单位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要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包括招收试用期在内),享受见习期待遇。期满后,经过全面考核合格者,一般应按国家规定定级,对其中极少数优异者,经当地的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高定一级;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
以延长见习期或予以辞退。(5)按规定招收的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要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也必须经过职业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再上岗位。
四、切实解决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个条件
(一)经费。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为支持城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一九八三年中央财政对教育部门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追加一次性补助费五千万元,分配原则由教育部、财政部商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地方财政支出指标时,也应积极
支持发展此项教育事业。要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半读,所得收入,部分作为办学经费,部分用于师生福利,以便逐步做到经费部分自给,减轻国家负担。
(二)师资。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举办的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给予协助。普通中学改办的,专业课教师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部分兼课教师。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有计
划地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试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有关大专院校应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课师资培训任务。各地师范院校和各级教育学院应开办为职业技术教育服务的新专业和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班。从今年开始要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专院校、中专毕
业生给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
(三)教材。现各地已编写出版了专业课教材几百种,在此基础上,教育部门要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专业设置,制定出教学大纲,组织编审和推荐教材。争取在一九八五年前,大部分专业都有一套适用的教材。文化课教材,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各地编写。
五、加强对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
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涉及到计划、教育、劳动人事、财政、经济等许多部门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业。希望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搞好协作。教育部门要设立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与计委、劳动人事部门一起,制订职业技
术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业目录;负责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计划部门要把职业技术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把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正式列为劳动力资源的一部分,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
针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和就业前的各种职业训练班。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落实。



198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