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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1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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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

1956年6月23日,国务院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颁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现在,考虑到参事室和文史研究馆的特殊情况,确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研究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生活费)照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不适用于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此通知,希即照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20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体系方案
    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二、工作范围
    主要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坚持“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控制质量关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机构设置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职责
    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大纲》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完成总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总站和分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规则
    (一)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
    (二)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应接受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质量监督总站要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质量监督工作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工作经费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经费可由质量监督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建后,原体系下监督机构已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交由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担,已完成蓄水验收的水电工程可由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相关工作或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继续履行至工程项目竣工投产。
    自本方案颁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开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新的工作体系和规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本方案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人发〔2003〕186号

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在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团结一致,忠于职守、不怕困难,勇往直前,为取得抗击非典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弘扬他们的抗击非典精神,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夺取抗击非典的全面胜利,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03年7月表彰奖励“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先进集体的范围: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先进集体可以是1个独立的单位或部门,也可以是单位或部门内的科室或处室);评选先进个人的范围是: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系统的干部职工(包括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部职工)。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500名。

二、评选的条件

(一)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出色完成抗击非典任务,为取得非典防治工作的胜利做出突出成绩。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迅速落实防治非典的有关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非典的流调、预防、消毒隔离、监测和治疗,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止疫情的扩散,在非典的疫情监测、线索追踪、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非典病人的抢救、治疗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行动迅速,勇挑重担,在组织、指挥、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控制非典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治非典的部署。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非典防治工作,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怕辛苦,不怕困难,迎难而上,勇挑重担,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起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在非典防治工作一线,深入病区、疫区,为抢救病人,提高治愈率,发现传染源、阻断非典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做出重要贡献,受到群众的称赞。

深入一线,组织、指挥、协调非典防治工作,为取得非典防治工作胜利做出重要贡献。

三、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经研究,分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先进集体个,先进个人名。名额分配表中包括中医、民族医以及管理、医疗、预防等各方面代表,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推荐。

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有突出事迹,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评选表彰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各部委、企业等不同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在所在地参加评选。各地在推荐评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各部委、企业等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1、2),一式两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精练。推荐报告和有关材料请于7月20日前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联 系 人:李赵城崔霞

联系电话:010-68792218、68792219、68792255(传真)。

各级卫生、人事部门要对此次评选工作充分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推荐。通过评选,树立一批抗击非典的先进典型,弘扬抗击非典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2、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3、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成员名单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