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6:5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0〕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地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辖区内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会计部门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会计部门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会计部门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类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开户许可证是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类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核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 指导意见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 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 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县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县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县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县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就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 《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县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或所辖县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六条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 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就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 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开户许可证的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必须严格遵守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相关制度,待《系统》运行后分行出台相应的制度再进行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
  



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刷、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二)检查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有关规定填开以及填开内容的真实性。
二、检查方法:
(一)发票真伪用下列方法进行鉴别:
1.对照光线检查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使用税务局统一规定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
2.用紫外线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
(二)专用发票各栏是否按规定填开,采用逻辑审核法逐一审查。
(三)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1.采用就地审核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进货企业开户银行与企业购货款划转情况或深入企业与货物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
2.采用交叉传递办法。对有疑问的抵扣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销货企业或销货地汇总,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发给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由销货地税务机关或销货企业与抵扣凭证的存根联进行核对后,在15天内将核对情况返回。
(四)对面上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按要求数量随机抽样,用异地间税务机关交叉传递法进行核对。目前,暂由各县(市)税务局每月用随机的方法从抵扣凭证中抽出5张样票,分别按专用发票字轨号码印明的地(市)简称,用传真或
信函发给销货地(市)税务局,各销货地(市)税务局负责送到各有关县(市)税务局,由各县(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并直接将审核情况返回发出县(市)税务局。
三、要求: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鉴别和填写内容是否真实的检查是一项复杂、细致、面广、量大的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这项检查工作,直接关系到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和防止税款流失的大问题。因此,要加强领导,抽调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并要广
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增强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作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交叉传递检查法是否能顺利推行,关键是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互相协作与配合,对配合不力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从总局下拨的税制改革经费中给每一个税务所至少配备一台紫外线灯,用于真伪发票的鉴别,并积极联系开通程控电话线路问题,为各县(市)税务局配备传真机做好准备。
(四)要不断总结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的新经验,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办法。请各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上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为尽快实现税务机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微机联网打下坚实的基础。



1994年1月18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

教体艺[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美育是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机组成部分,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基本途径,是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校艺术教育有了较快发展,艺术教师队伍严重不足的状况有所缓解,艺术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普遍开展,中小学生的审美素质得到提升。但是从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来看,艺术教育仍然是学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学校没有把艺术教育摆上应有的位置,艺术课程开课率不足、活动形式单一、教师短缺、资源匮乏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着。艺术教育的滞后,制约了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艺术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艺术教育摆上应有的位置

  1.艺术教育对于提高学生审美修养、丰富精神世界、发展形象思维、激发创新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中小学校艺术教育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切实把艺术教育摆在学校教育应有的位置上。

  2.中小学校艺术教育要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农村学校为重点,实现区域内的均衡发展。要坚持教育公平的原则,让每个学生都成为艺术教育的受益者。要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生动丰富的艺术教育活动之中,使之内化为学生的自觉精神追求,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审美观;要通过艺术教育让学生接受中华民族和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艺术的滋养,培养深厚的民族情感,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

  3.开齐开足艺术课程,是保证艺术教育质量的前提。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占总课时的9%-11%(总课时数为857-1047课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订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时,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艺术类课程,课时总量不得低于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下限。条件较好的学校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类课程占总课时的11%开设艺术类课程,其他学校开设艺术类课程不低于总课时的9%;其中,初中阶段艺术类课程开课不低于艺术课程总课时数的20%。普通高中按《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规定,保证艺术类必修课程的6个学分(相当于108课时)。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必修课程不少于72课时。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开设丰富的艺术类选修课供学生选择性学习。

  4.中小学校艺术类课程应执行国家发布的课程标准,选用国家审定通过的有关教材,并加强教学质量检测。要积极探索艺术课程评价改革,并将评价结果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重要内容以及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参考依据。

  5.要加强艺术教育教研、科研工作。省、市(地)和县(区)要充分依靠本地区教研、科研机构,多渠道配备音乐、美术学科专(兼)职教研员。各地要以条件较好的学校为依托,建立艺术教研基地,定期组织艺术教研活动。

  三、开展课外艺术活动,营造良好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6.开展课外艺术活动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要大力开展小型、灵活、多样的艺术活动,民族地区的学校要积极开展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课外艺术活动。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举办中小学生艺术节,学校应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

  7.要加强对艺术活动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有收费营利行为的艺术竞赛等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奖励或升学的依据。

  8.组织群体性艺术活动,要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校园内不得出现有悖于素质教育、不利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现象。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艺术教育师资水平

  9.各地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配备艺术教师。城市和有条件的县、镇(乡)学校要以专职艺术教师为主,农村学校可以专、兼职教师相结合,镇(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至少要配备音乐、美术专职教师各一名;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课时及教学需要配备专职艺术教师。

  兼职艺术教师由具有一定艺术基础或艺术特长的其他学科教师兼任,要逐步实行兼职艺术教师培训上岗制度,兼职艺术教师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10.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城镇学校艺术教师、中青年艺术教师和骨干艺术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可采取“走教”、“支教”、“巡回教学”、“流动授课”、“定点联系”、“对口辅导”等多种形式,解决农村学校艺术教师短缺、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

  11.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艺术教师缺额情况,发挥和依托普通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以及教师进修院校等教育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本地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校艺术教师。要以提高农村艺术教师质量为重点,把艺术教师培训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艺术教师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艺术教师应和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艺术教师组织、辅导课外活动应合理计入工作量。

  五、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艺术教育教学条件

  12.各地要在办学经费中保障用于改善艺术教育设备设施、添置和更新消耗性器材、举办校园艺术活动等经费。要按照相关规定,检查本地本校的艺术教育设施、设备、器材的达标情况,及时查漏补缺,添补有关器材设备,并结合校舍改造、扩建工程等项目,积极创造条件配置音乐/美术专用教室。学校要管好、用好艺术专用教室和有关器材,提高使用效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规划、协调下,把艺术教育纳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项目之中,切实改善艺术教育教学条件。

  13.各地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缓解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资源的不足。学校要根据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的需要,提供便利条件,支持、鼓励、辅导艺术教师用好教学光盘等多媒体设备,用好农村远程教育网资源,并根据本地实际,不断丰富网络艺术教育资源。

  14.各地要依托社会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开放的相关政策,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和社区的艺术教育资源,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鼓励、支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艺术教育资源。

  六、加强管理,完善艺术教育保障机制

  15.各地要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的管理,完善艺术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有管理艺术教育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高效的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艺术教育委员会、教育学会所属艺术学科专业委员会等社团机构的人才资源优势,提高艺术教育水平。

  16.要进一步加强艺术教育的督导工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艺术教育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的督导,督促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推进美育和艺术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