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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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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建人〔2008〕23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油田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人事教育处或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河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0311-87904670

  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311-87908202 网址:www.hebzc.gov.cn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河北建设网(网址:www.hebjs.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复印到A4纸上)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报省建设厅。
  第十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报省建设厅。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报省建设厅。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册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归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负责办理,20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按照申报程序申报。省建设厅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九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简述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权益问题及建议

刘成江


  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玩家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网络游戏的技术特点和社会意义的认知不够。目前,玩家权益保护可以依据的实体法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及玩家权益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
  ①由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和虚拟社会的特点认识不足,民法理论没有解决,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②玩家的消费者权益因种种因素得不到保护,如游戏ID与虚拟财产的归属不明确,正常交易被禁止,玩家很难行使交易选择权;又如缺乏明确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玩家的知情权和求偿权也很难行使。
  ③在民事诉讼方面,网络游戏特点决定了玩家对运营商侵权行为的过错很难举证,这一点与医疗纠纷类似。侵权归责原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关于玩家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何加强对玩家权益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1.玩家权益法律保护的原则 
  ①合理规置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只能保护玩家的现实合法权益,游戏生活中的纠纷留给游戏规则去解决;二是要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能性,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
  ②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的原则。网络游戏空间尽管是一个虚拟空间,但是玩家的权益是实在的,它没有离开人类社会,只是行为方式的改变。因此,对于权益纠纷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不必要另立新法。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成熟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释,法条的修订和补充、单行法等多种手段解决: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依据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③保护弱者的原则。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保护弱者是现代民法的重要进步。保护弱者不仅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也体现在归责原则的确定及对格式合同的限定等方面。玩家相对与游戏运营商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
  2.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更多地存在和体现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毋庸置疑,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流通、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语言,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对于私有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允许的。既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保护。
  3.健全网络游戏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游戏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保护玩家权益应该从规范游戏合同入手。规范游戏合同可以多管齐下,如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以及法院对具体个案审判等,但最重要的制定示范合同。游戏服务应推行示范合同。其原因在于:①完善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诉讼将是玩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这必须建立在合同内容全面,双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合同条款越清楚规范,就越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②游戏合同涉及到网络的多个环节,技术复杂,示范合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当事人不具备必要的知识而导致的各种纠纷和交易的显失公平。③通过示范合同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④示范合同可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虽然免责条款一方面可能侵害玩家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能使双方当事人有效控制未来的风险。合理的免责条款是法律所鼓励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才是合理的,这不能单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来认定,示范合同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等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发改经贸[2012]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铁路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各地要在切实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文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
(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服务外包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从事为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共同配送业务,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鼓励民间资本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投资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开展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功能区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二、加快形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的管理体制
(一)打破阻碍物流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颈。鼓励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运输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利用,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
(二)完善资质审批管理。进一步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积极为民营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由民营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三)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三、为民营物流企业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二)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义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增强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民营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提高对民营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物流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四)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各地在制定本地区促进城区物流车辆便利通行的管理办法时,要关注民营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对民营物流企业的物流车辆享受同等的通行证发放、进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要依法维护民营物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一)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现有单一从事运输、仓储、货代、船代、无船承运人、联运、快递服务的民营企业整合功能、延伸服务,加快向具有较强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支持大型优势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兼并重组,不断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民营物流企业竞争力,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物流企业。
(二)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民营物流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物流企业为国内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配套物流服务,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服务网络。
(三)发挥行业协会在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物流业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切实引导民营物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推动民营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对于促进物流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同时,注意跟踪了解本地区物流领域利用民间投资的情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