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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5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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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

 

北京、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广东、深圳、广西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广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动植物检疫局,深圳市动植物检疫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粤海(集团)有限公司:

  为维护供应香港活家禽出口经营秩序,保证出口产品卫生质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订了《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应香港活家禽的出口管理工作,维护出口经营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供港活家禽是指:活鸡(包括竹丝鸡、珍珠鸡)、活鸭(包括野鸭)、活鹅、活乳鸽。冰鲜家禽出口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出口配额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经贸部根据香港市场需求和国内货源供应情况,安排供港活家禽年度配额。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和市场需求情况,安排分月出口配额。

  (三)广办在代理机构提出的每周及每日要货建议的基础上,根据货源情况、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确定供港活家禽日配额总量,按比例下达给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并抄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等部门。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根据广办下达的日配额总量,分别负责本地管辖范围内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额的安排,并报广办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其他省市的供港活家禽日配额安排由广办下达。

  (四)广办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商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制订活家禽日配额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代理机构须将活家禽在港查验的具体办法及相关协议报外经贸部和广办备案。

  第四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本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化、效益型、高质量经营。根据各地方和有关部委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的分配按以下依据进行:

  1.在确定下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单位在当年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

计算出各单位的配额基数。

  2.对当年1—8月份配额使用率(代理机构统计,下同)低于全国平均配额使用

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10—30%(具体扣减比例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配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均在80%(含80%)以上或均未达到80%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3.对当年1—8月份出口卖价低于活家禽出口价格协调小组商定的卖价的单位,

扣减其配额基数的5—10%(具体扣减比例视各单位出口卖价总体情况而定)。确定

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例奖励给出口卖价等于或高于全国平均卖价的单位。

  4.配额总量如需追加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

高的单位。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时,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每家出口企业的最低配额数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活鸡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30万只;

  2.活鸭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10万只;

  3.活鹅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7万只;

  4.活乳鸽最低分配数量不得低于15万只;

  5.活家禽年度出口配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出口经营企业限定为1家;

  6.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对1998年已分到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额但未能达到

上述规定的最低配额数量标准的出口企业,保留其六个月的出口配额,由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指定符合供港活家禽最低分配标准的出口企业代理其出口。到期后不再安排上述企业供港活家禽出口配额;

  7.各单位的分配结果需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广办。

  (五)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活家禽供港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产品必须是自产产品。

  (六)外商投资企业向香港出口活家禽,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并接受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驻港代理机构的监督与协调。

  第五条 广办会同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由主营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参加的活家禽出口协调小组,及时制定和协调市场价格。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供港活家禽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1天。

  (二)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供活家禽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代号、生产企业出具的保证书及出口合同等文件。

  (三)发证机关须审核本条第二款的有关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各出口企业应严格按日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倒卖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活家禽出口的检疫

  (一)供港活家禽须在经过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场生产。

  (二)出口的活家禽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有关供港活家禽生产场注册登记和出口检疫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另行制定。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应定期将其检疫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广办和有关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八条 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和动物检疫证书验放。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一)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是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香港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在接受统一代理机构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活家禽出口;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负责代理广东省和深圳市以外的其他省市的活家禽出口。出口企业须接受代理机构的市场协调,并与有关代理机构签定相应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

  (二)代理机构负责确定香港的经销商和运输工具的审定,并将客户名单和运输工具登记名录报外经贸部和广办备案。

  (三)代理机构应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在广办安排的月度配额内,向广办提出每周及每日的要货建议并同时抄报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

  (四)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日配额查验出口企业的到货数量,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送广办。代理机构的工作应接受外经贸部的监督检查。

  (五)对港出口的活家禽须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代理机构应认真调查、落实有关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第十条 出口企业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做好对港活家禽出口工作。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对港活家禽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原我部制订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供港活鹅、活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能源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建设银行:
现将《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

附件:电力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筹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力建设规模逐渐扩大,需要的设备储备资金越来越多,原来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部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的做法,已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力建设需要,如不改变,电力储备资金供需矛盾会更为突出。为使今后电力基本建设储备资金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来源,以利于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如下筹集办法:
一、电力基本建设需要的设备(包括国外设备)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包括各种投资),由投资方分别按投资比例承担。
二、国家计划安排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利用外资中的国家统借统还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实际发行的债券安排的投资,其所需设备储备资金,由建设银行按现行办法供应。
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基本建设投资,所需的设备储备资金,由负责贷款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
煤代油基建投资,部门、地方发行债券基建投资,部门、地方统借自还、自借自还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等其他基建投资所需设备储备资金,均由项目主管单位按投资渠道和一定比例筹措相应的设备储备资金,专项存入建设银行,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主管单位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设备储备资金。设备储备资金的数额一般为投资的30%左右。如果设备储备资金不落实,又急需付款的,则从当年的基建投资中支付,并扣减相应的投资规模。
四、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备订货合同支付设备款。如逾期不交,设备制造厂家有权按合同规定拒交设备。
五、有关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另由建设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本办法自1989年起执行。



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国内贸易局市场建设管理司:
你司《关于重新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司发市综字〔199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等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拍卖师培训费(含讲课费、外地教师聘用费、教材费、场地租用费、其它杂费等)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计收。
二、报名考试费(含试卷、准考证、阅卷费、考场租用费等)按每人次80元计收。
三、注册费:首次注册20元/人,再次注册(每年一次)10元/人。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费10元/证。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