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2012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
三、预算科目调整
(一)将“1010301铁道营业税”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下设“10103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增设“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设“1010305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增设“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二)将“101041701铁道运输企业所得税”修改为“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三)对“1010901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的说明进行修改,删除“对铁道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收入”的内容;增设“10109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增设“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增设“101090109 除铁道部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设“10302030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增设“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分别填列“1010320 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四、缴库程序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开缴款书时,分别按“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写,“级次”栏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写,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开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填写,“级次”栏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写。
国库部门收到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40%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地应缴库金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各地分享税收的具体入库办法另行下达。
五、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超缴、欠缴和漏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新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2012年铁道部已经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各地方收入。
(三)对2012年已经就地缴入注册地国库的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比例应属于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终结算时,由注册地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相关地区。
(四)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五)已经达成跨省分配协议的合资铁路税收,可按照明确后的跨省合资铁路收入分享入库办法执行。
(六)当年新投入运营的跨省合资铁路,其缴纳的税收暂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第二年开始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比例情况表
2.跨省合资铁路税收收入分配比例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发文附表.xlsx
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209/t20120917_683278.html
附表1: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比例情况表
分配比例(%)
合 计 100
北京 2.31
天津 1.72
河北 9.90
山西 4.89
内蒙古 6.21
辽宁 5.79
吉林 2.42
黑龙江 3.89
上海 0.48
江苏 2.54
浙江 2.25
安徽 4.46
福建 1.07
江西 4.04
山东 5.45
河南 7.93
湖北 3.85
湖南 5.44
广东 2.95
广西 2.69
海南 0.02
重庆 0.91
四川 2.96
贵州 2.51
云南 1.34
西藏 0.07
陕西 4.04
甘肃 4.12
青海 0.67
宁夏 0.79
新疆 2.28
附表2:
跨省合资铁路税收收入分配比例情况表
公司名称 涉及省份 分配比例(%)
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25.2
天津 74.8
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 40.4
山西 59.6
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98.5
河北 1.5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100.0
河北 0.0
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65.3
河北 34.7
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35.5
山西 39.0
宁夏 25.5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44.1
辽宁 55.9
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 72.5
河北 27.5
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91.0
湖北 9.0
合宁铁路有限公司 安徽 94.5
江苏 5.5
合武铁路安徽有限公司 安徽 99.9
湖北 0.1
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 98.7
浙江 1.3
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2.1
江苏 87.9
沪杭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43.2
浙江 56.8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 12.1
海南 87.9
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11.5
四川 88.5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4.4
天津 10.2
河北 9.5
山东 25.3
江苏 32.6
安徽 16.6
上海 1.4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 10.1
湖南 56.8
广东 33.1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9.8
天津 3.4
河北 34.3
山西 5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深化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
(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
(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 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 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六条 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人员或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三)确定检查时间。
(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五)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纪律学习。
(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八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要组织检查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检查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任务书;
(二)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三)在检查过程中完成有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在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中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及判定依据,并请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五)完成检查报告。
第九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被检查企业提出现场整改措施,经检查组确认可行的,允许企业现场整改;但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该缺陷或问题,并记录现场整改情况。
第十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或问题有异议,检查组应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请企业提交书面说明,作为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依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时的参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中止检查并将其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飞行检查组织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
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企业信息、检查任务信息、检查过程及缺陷和问题的描述、对前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检查组处理建议等。
检查任务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说明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组织部门应根据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就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知悉飞行检查任务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督检查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或被检查企业提前泄露飞行检查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查任务书
2.现场检查记录表
3.检查报告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5/72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