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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之管见/袁青锋

时间:2024-06-16 05: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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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之管见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刍议之二
作 者: 袁 青 锋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根据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的申请及时清收企业对外债权。由于破产案件要求及时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的特点,法律对相关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设定了快速便捷的审理、执行程序,但在实践中,由于债权形成的差异性和企业的管理问题,清收难一直困扰着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如何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很值得探讨。
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中的职能做了原则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主要职责之一。为更好地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职责,最大限度地清收债权,我认为破产管理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做好法院依法裁决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应聘请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每笔债权在报请法院裁定执行前,应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通知书》;收集债务人就《偿还债务通知书》的回复,对无音信的债务通过邮局查询送达回执;对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报请法院裁定确认并限期履行;对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务核实后提请法院裁定;申请法院对超期未履行的债权裁定强制执行。
二、制定清收政策,全方位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
实践中,可制定《债权清收奖励规定》,对相关业务员、清收债务人员按清收回的金额予以奖励。这样可鼓励业务经办人员和其他知情人积极提供线索,调动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具体清收中还可制定《破产债权清收规定》,以明确权限,给出门在外的清收人员以明确的授权,防止在清收细节上反复请示,贻误“战机”。清收中应更新观念,大胆果断,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允许退货或以物抵债,只要是有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作价合理均可接收,对一次性现金了断债务的还可打折清收,以防多次上门清收造成更大的差费支出。
  三、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中饱私囊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出卖企业利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消极应付,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实践中可规定:“债务人提供了已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据后,而业务员仍拒绝承认,又说不清下落的,或所反映情况查无实据的,由清算组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挪用货款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承认的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业务人员在当时经办业务过程中,虚列购货单位或个人,经查明该企业或个人不存在或该购货单位不认可该笔业务的,由清算组按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必须到法院或清算组接受核帐的业务员,经法院或清算组传唤或通知后,拒不到场的,而该业务员不配合清帐将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或业务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拒不按厂规承担相应赔偿,消极对待清欠工作的,可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由清算组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清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多种办法化解债权清收难题。
在业务员存在大额应收款责任时,可规定暂缓发放安置费督促其配合清收,在单笔债务清结(或能证明自己无主要责任)后,由清算组发给单笔债务清结证明,待所列问题全部清结后,凭所有债务清结证明和工作组组长审核单,方可领取职工安置费;对经过清收,在破产终结前确实无法清收回的债权,可按呆坏账处理,债权数额较大时,建议由清算组逐笔审查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经过确认,在破产终结前确实无力清偿,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又具有清偿能力的债权,可在评估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这对于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的购买人来说是最适宜的,既使破产企业债权得以实现,又缓解了清算组的工作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债权债务的合理转移;对有一定清收价值的债权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债权分配。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于2003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卢守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和《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经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又是当地政府防雷减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级安委、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部门实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强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素质和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新闻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娱乐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及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动工建设。对不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在项目验收前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防雷安全办公室颁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单位承担。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项目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以确保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作好定期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自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不少于三之分一的抽检,抽检合格的,由防雷安全办公室颁发合格证。自检资料报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须积极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应由有关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研究开发的主体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意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积极运用和实施专利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额度和资金用途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一)对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含有专利技术新产品的企业;
  (二)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在杭州转化实施,并获得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补助的专利权利人。
  第三条 补助额度
  (一)对企业补助额度分三挡:一般项目5万至10万,重点项目10至20万,重大项目20至30万元。
  (二)对在杭转化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利人给予不超过实施该专利技术企业补助额度10%的奖励。
  第四条 资金用途
  1、企业继续进行相关技术创新研发;
  2、企业专利实施项目前期论证、试生产;
  3、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二次开发、设备改造或更新;
  4、企业专利实施中的技术指导、试生产设备调试;
  5、企业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研究和组织技术攻关;
  6、有关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7、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的产品,除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杭州市产业导向、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验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申请专利技术实施补助一般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的三年内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要具备下列特征条件之一:
  (一)发明专利
  1、通过自主研发、收购、兼并等方式拥有的自主专利技术或足以超越引进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自主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
  2、通过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并在上海、江苏、浙江范围内为独家生产的产品;
  3、使用方法或新材料专利制造、具有明显的节能或降低消耗的产品。
  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如同时拥有多国专利,须首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
  (二)实用新型专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新检索,同时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出口该地的专利产品或者可以完全替代进口产品的专利产品。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奖的产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的申报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受理,9月审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写《杭州市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
  (二)产品的主要性能、应用范围及技术经济指标;
  (三)产品的专利状况和专利在该产品中所起的作用;
  (四)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及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
  (五)专利新产品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分析;
  (六)专利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与本企业其他产品的相应比较及企业总研发投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
  (七)本年度专利新产品的销售和纳税情况以及三年内预计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除申报表外,申报企业还应附上其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新产品验收、专利证书、专利查新、获奖和及上年度纳税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通过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杭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五章 审定和拨款

  第九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条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初评意见,结合产业导向,按补助与专利技术实施程度和企业上交税额挂钩的原则,确定专利技术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补助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同一专利技术产品不得重复享受补助,在已补助的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改进型专利原则上不再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制造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补助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6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