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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商标侵权案件分析/王瑜

时间:2024-07-13 05:4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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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王瑜


  在2011年1月7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的商标周刊上看到一个报道,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就“爱国者”商标打起了官司。华旗资讯和海尔都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水准均为业内的翘楚,这两家公司的商标诉讼案件自然容易吸引眼球。两家企业的官司最终以和解了结,和解的内容却保密,愈发让人好奇。笔者撇开案件本身是非纠结,透过两家公司与案件相关的所作所为深入剖析两家企业商标使用与管理情况。
  据网络检索的资料,海尔集团2000年成立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数字电视领域核心技术的研究。2001年中国第一颗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在海尔诞生。该芯片成功产业化的历史意义巨大,不仅打破了国外企业在此领域的垄断,而且结束了中国企业在数字电视上无芯的历史。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计划于9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直到2001年9月18日公司还没有为这款芯片命名,当时北京某负责集成电路的领导建议使用“爱国者”,便在9月19日的发布会上使用“爱国者1号”,以后的芯片就顺延使用了这个命名,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从国家商标局网站检索到华旗资讯早在1996年6月9日就在第9类注册了“爱国者”商标,到海尔公司2001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爱国者”在业内已经是小有名气。
  海尔公司商标取名是不是过于随意?商标的名字竟然是一个领导给取的,这个名字来源导弹的名字,当时海湾战争刚刚结束,爱国者导弹人所共知,这种炒卖热点的取名方式可以看出这个领导显然是不懂商标取名的。海尔公司为什么就这么轻易地使用了呢?如果说是为了应付第二天的新闻发布会临时使用这个名字倒也可以理解,可是为什么其后的升级产品仍然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海尔公司的商标有没有系统的规划?对商标的取名有没有内部的审查流程?海尔的这家公司就在北京,说不知道“爱国者”是华旗资讯的商标是没有人会相信的。从2001年到双方和解期间有十年的时间,在这个长期使用的过程中,“爱国者”也由一个普通商标变成驰名商标,海尔公司没有侦测到华旗资讯可能提起诉讼,这是为什么?是海尔公司没有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还是预警机制失灵?海尔公司的产品是个使用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属于不与普通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中间产品,一般而言,中间产品不需要注册商标,有个产品名称即可,海尔公司因为中间的产品名称与他人发生商标争议的案例很少见到,是海尔公司管理的失误还是大企业的傲慢?不了解情况难以进行判断,不过这个案件对海尔应当是个教训。
  华旗资讯是中关村的奇迹,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久经考验的企业,曾经和深圳朗科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派出了豪华的律师阵容打得轰轰烈烈,那次华旗资讯是作为被告,一审败诉后,在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了。这次华旗资讯作为原告又组织豪华的律师阵容,轰轰烈烈的诉讼博弈在二审又是握手言和了。海尔和华旗资讯就这个案件反复博弈了几年,双方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财力。知识产权诉讼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是“负和博弈”,企业要不要打知识产权官司?怎么打这个官司都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要有深远的、全面的思考。像海尔、华旗资讯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当成为国内企业的典范,引领国内企业理性对待知识产权诉讼。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非公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自筹资金独立、合作或合股举办教育机构,鼓励捐资办学,在全市形成公办教育和非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三条 本市非公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是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幼儿教育,适度发展普通初中和小学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
  第四条 举办非公办教育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布局调整已撤并学校的原址,不得举办与原撤并学校同类型的非公办教育机构。
  第五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办学规模规划的最低标准为:幼儿园3个教学班;完全小学双轨、12个教学班;初中四轨、12个教学班;高级中学六轨、18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学校24个教学班(小学双轨、12个教学班,初中四轨、12个教学班);完全中学24个教学班(高中六轨、18个教学班,初中双轨、6个教学班);中等职业学校四轨、12个教学班。
  第六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具备法人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占地面积按上述办学规模首期应不少于下列标准:中等专业学校50亩,普通高中35亩,完全中学40亩,职业高中30亩,初中30亩,九年一贯制学校50亩,小学15亩,幼儿园1.5亩;
  (三)有自主产权并符合规定标准和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以及其它规定的设施设备,职业学校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备;
  (四)有具备环形跑道的田径场,符合规定标准和满足教学需要的运动场以及体育器材等;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和省定编制要求的教师及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启动资金不得少于规划总投入的30%。
新设非公办教育机构达不到以上标准和条件的不予审批;已有非公办教育机构达不到以上标准和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在农村偏远地区创办确有需求的非公办中小学可以适当放宽规模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学一般分为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八条 申请办学由各级教育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和审批权限审批。
  在宿城区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县(区)初审后由市审批的学校,县(区)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的在10天内,作出初审结论。市教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筹设的在20天内、申请正式设立的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教育机构,要组织评估组对其进行评估,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申办教育机构实行告知承诺服务。
  第十二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由县(区)行政区划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
未经市及以上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非公办教育机构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江苏”、“宿迁”等字样。
  第十三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确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有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
  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任职前必须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非公办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在校生200人以上的非公办教育机构应设立政教处、教务处等中层管理机构;在校生200人以下的非公办教育机构要配备政教、教学、总务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党、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实行属地管理。
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学生学籍及教师业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选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非公办职业技术教育等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
  第十八条 任何非公办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否则,将责令其停止办学,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不经备案向社会发布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对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如确有学期中途到非公办教育机构就读的学生,要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批和管理权限负责对辖区内的非公办教育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处理非公办教育机构终止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非公办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非公办教育机构参与各种创建活动,引导非公办教育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投资者不得在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在收费时要持有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
  对民办学历教育,由市物价、教育部门制定《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并由物价部门根据学校软、硬件条件核定最高限价,学校在限价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在收费前必须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文件依据,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或教职工擅自乱摊派、乱收费,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关收费性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限期予以纠正,把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无法退回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二)责成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
  (三)取消非公办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当年评优或晋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取消责任学校省、市级以上的星级高中、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市以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暂未拿到学位证书的毕业博士、硕士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暂未拿到学位证书的毕业博士、硕士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人薪〔1985〕84号文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尚未明确职务前的工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和学校反映,由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因,部分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工作时,未能及时获得学位证书,他们的工资待遇不好掌握,希望全国统一一下。

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博士、硕士毕业生凡已通过论文答辨,因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能及时开会通过授予学位,而不能持学位证书报到参加工作的,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其工资待遇,未接到学位证书的博士生暂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82元发给(六类工资区,下同);未接到学位证书的硕士生暂
按64元发给。待接到学位证书后,再按劳人薪〔1985〕84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从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
上述规定仅限于确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原因未能及时获得学位证书的攻读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因修改论文等原因推迟拿到学位证书的人员。



198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