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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潘强

时间:2024-07-09 08:5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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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潘强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既可以有效地制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在立法上,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相当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但总的来说,立案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立案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往往成效不大,本文就根据近三年(2006年至2008年)我院立案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并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

  2006年至2008年,我院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36件,成功立案监督2件,都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从近三年立案监督工作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少,线索不多。从近三年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年平均只有十二宗立案监督线索。导致立案监督线索少的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公民完全不知道立案监督是怎么回事,即使控告申诉也找不到相应的对口部门。因此立案监督线索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对不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由此可见,立案监督工作不仅包括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实施细节,公安机关无须将立案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也就谈不上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因此,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三)检察机关内部缺乏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自行发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及被害人提供的监督线索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审查。由此引发三种弊端:一是影响了这个二个部门自身的工作效率;二是因为对立案标准的不同理解,导致是否开展立案监督的不同意见;三是立案监督经多个部门经手,期限长,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最终因为立案的不及时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
  (四)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但在现行体制下,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干脆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情况发生后,检察机关无从以对。即使使公安机关勉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但往往会侦查不积极,或者不侦查,把案件搁置一旁,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二、解决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造成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如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足够的具体实施细节,也有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实践中寻找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难题的对策。
  (一)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当前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自行发现及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控告。由于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通过自行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越来越少,由被害人控告的线索成功率低,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强前二种渠道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新渠道。
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一是在平时办案中提高立案监督敏感性,积极发现案件中涉及到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二是在工作之余,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多注意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多注意媒体中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此外,作为履行主要立案监督职责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2、加大立案监督法制宣传。侦查监督部门利用阳光检务这个平台,加大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能力,让广大群众增强保护自身 权益的能力。
3、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制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往往是一墙之隔,是其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加强联络系,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交有关侦查机关,这样既可以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又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减少和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二)设置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
  当前,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是侦查监督部门,笔者认为该项设置有二大弊端:一是影响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效应。因此,应专门设立一个部门这样,司职立案监督职能,这样,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对外开展工作。同时本院其他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联络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移送专门立案监督部门,从而提高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在现行体制下,建立公安机关立案后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可能性不大,但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作用,建立羁押人员去向登记制度,及时有效地从羁押场所释放人员中发现相当数量已立案案件,并跟踪此类案件的结果。据我院监所检察部门不完全统计,仅在2008年,就有186名被刑拘人员因案件情节轻微或者证据不足被释放或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可以发挥职能优势,调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从中发现一些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
  (四)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强制力
  没有强制力的监督是软弱无力的。现行制度只规定公安机关依据《通知立案书》应立案的法定期限,并未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仍不立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不了了之,检察机关无其他办法应对。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刑事立案监督跟踪制度和行政处罚建议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无法定理由不立案的,由本院立案监督部门和相应的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派员联合跟踪此案,对发现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或者渎职侵权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没有构成犯罪,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建议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此二种制度加强立案监督的强制力,使立案监督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当前的立案监督工作远未达到制度设立所要求的目的,只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立案监督工作是大有作为的。


作  者:潘强
作者单位: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邮  编:5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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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秦为与林萍结婚,2005年3月16日与其发妻在广州市协议离婚。2006年7月,边秦提出要求与林萍结婚,因林萍不满边秦对财产的约定内容而不同意结婚。边秦因此于2006年7月14日在珠海市接走儿子边小鹏回广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与发妻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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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后,边秦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均由边秦支付、林萍并未出资,遂作出判决:孩子由林萍抚养,边秦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200元,至边小鹏18周岁止;驳回林萍要求分割华南名宇名仕园某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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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房屋购买于2004年6月,此时边秦与发妻尚未离婚,即该房屋购买在边秦与发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这期间同时存在边秦、发妻的婚姻关系及边秦、林萍的同居关系。边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购买该房产,而林萍出示不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涉案房屋购买时属于边秦与发妻的共同财产,林萍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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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等


关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搞好资产清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撤、并公司的国有资产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去年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
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今年4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又发出了《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上述文件发出后,多数地区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即着手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地区没有把这项工作认真抓起来,力量薄弱,措施不够有力,以至一些地区出现撤销、合并公司的资产没有认真清理;有些并转的公司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即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有些撤销公司的资金不按规定上缴,甚至在有的撤销、合并公司中发生擅自转让、挪用国有资产和资产收益的现象。
现在全国撤并合级各类公司约10万多个,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任务十分繁重。为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立即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划转和收缴工作。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抓此项工作,并要指定机构协调各处室工作,力量不足的,请同级财政部门尽量帮助解决;没有成立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要抽调力量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规定。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部门成
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所有撤并的公司,凡应该上交财政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应该集中到主管部门的资金,也必须及时集中。清理后发生损失确需核销国家基金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所有并转的公司都必须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所有撤销的全民所有制的公司都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资产结清登记手续。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或注销手续。凡在《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
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发出后没有办理国有资产划转、登记手续,已经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的公司,要限期补办国有资产划转或登记手续。
三、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推动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不认真执行上述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99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