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2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快速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应于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 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上级补助、市县配套、地方自筹、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确保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和管理。县、乡道由所在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乡镇、行政村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补偿自负、矛盾自化。
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湘潭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各乡镇应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行政村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0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 (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乡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0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县、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为4米,最小宽度为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路基必须经验收合格。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水泥砼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防护工程、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省、市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我市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上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市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下达计划。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核批准,由市交通局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纳入省及市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及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改造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路面工程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交通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无安全事故,力争达到优良工程。
第十九条 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要抽调和培训一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每个乡镇培训3~5名施工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理。行政村应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作为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员,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对负责水泥砼路面的施工队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到本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必须是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项目;
路基工程由乡镇、村负责,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
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已完成。
第二十二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及每500米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6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纳入省规划的项目为省补30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自筹解决。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公路,属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县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公路管理局配套10万元/公里,县(市)区财政配套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属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管养的县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6.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常养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季养乡道国省补助资金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1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采用两种补助方式,其一材料补助:即各县(市)区根据国、省补助和市、县(市)区两级配套资金给项目业主提供水泥砼路面的原材料(水泥、砂子、砾石)。对水泥砼路面宽度大于等于3.5米按3.5米的宽度计算数量提供材料,对水泥砼路面宽度小于3.5米的不予提供材料。按标准提供材料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乡镇、村自筹解决。其二资金补助:即国省补助10万元/公里,市、县(市)区财政各补0.5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的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出料,乡镇、行政村不得举债贷款修路,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省市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市验收后,拨付国省市补助的余款,但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数超市定目标多的县(市)区,市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到位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市将核减其下年度的计划,并将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通畅工程项目进行全部验收,将验收结果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省、市对以县(市)区为单位验收合格认定的通畅工程里程数,确定拨付国省市以奖代补资金。资金拨付程序由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资金或水泥砼路面原材料到项目建设业主即乡镇或行政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具体可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及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4.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4.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4.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4.6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4.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5.4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共10学时)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8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共20学时)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4
安全管理要求
4
安全评价
4
事故管理
4
案例分析与讨论
4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共18学时)
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6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6
案例分析与讨论
3
考试
2
合计
50
再培训部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爆字〔2004〕001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基础知识考核分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三部分。
3.2基础知识考核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考核内容”确定,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3考核方式为笔试,每部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4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考核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4.1.6了解工伤保险规定。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熟悉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了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2.2掌握安全体系、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要求与方法;了解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要求。
4.2.3了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方法与要求。
4.2.4了解事故分类、调查、分析与报告程序。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了解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熟悉炸药燃烧与爆炸的特性;了解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3.2了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分类、用途、结构(组成);掌握其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3生产安全技术。
了解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熟悉工厂规划、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距离、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了解电气安全技术;了解废品处理安全技术;掌握产品安全储运规定;了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申报、工伤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及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责任划分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及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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