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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成名快速通道/王瑜

时间:2024-06-30 12:2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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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成名快速通道

王瑜


一、傍名牌,曲线成名之路

“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知名品牌被“傍”的现状。 极力模仿名牌或者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傍名牌”, 民间更喜欢叫打擦边球,这种行为为那些“走正途”企业所不齿,但是很多人或企业对“傍名牌”那么热衷,这期间一定有原始驱动力,下面来分析:
(一)名牌的几种傍法
1.打“擦边球”
打“擦边球”就是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一般打法是将一些著名品牌的名字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对于图形商标,注册时看起来根本不同的图形商标,可是使用的时候,加上颜色就非常接近了,他们处心积虑地在细枝末节处处精心筹划,使消费者莫辩真假。比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清楚知道……
2.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商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A市啄木鸟……公司”、“B市啄木鸟……公司”等。然后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著名商标的专卖店,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还不行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这些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往往会以“某名牌特约经销商”的身份出现,消费者很难鉴别其真实身份,更多时候是将其理解为是名牌企业的异地分厂。
3.拉名牌当监制
广州市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查获了这样一起“傍名牌”的案件。位于环市西路越秀区的一家时装店内,公然悬挂有“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制”的牌匾。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似乎给人品质保证的感觉。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一些经营者甚至自己亲自“监制”国际名牌。具体做法是在香港等地先注册一个名称和一些国际名牌非常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名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
(二)傍名牌的利益驱动
1.“傍名牌”可以迅速打开市场
我有一个做油漆生意的朋友,这个朋友告诉了他的苦衷,现在油漆生意非常难做,如果不是品牌根本卖不动,而自己做成品牌很难,如果傍名牌还有一些销量。我经常听到这样的故事,某某人打某某品牌的擦边球一年就赚了多少百万,我也确实亲眼看到一些客户打擦边球,借助名牌这棵大树迅速打开了市场,获得客观的销售量。消费者往往是粗心的,他们很容易被误导、和真正的名牌混淆,而细心的消费者则会被告知告诉这个品牌是××的子品牌就可以了。这些人生产的产品都是货真价实的,甚至比真正的名牌的质量还要好,借助名牌的市场名气,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充分赚取品牌与品牌之间巨大的利润差额,这些人因此也迅速暴富。这不是神话,是生活中现实情况,这是傍名牌者的原始动力。
2.“傍名牌”自己傍成了驰名商标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 “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我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我也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罗蒙”的成功成为傍名牌者的典范。
(三)傍名牌之危害
1.傍名牌,无法形成自己的品牌
浙江鳄鱼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鳄鱼)将公司名称的拼音“ZJIEYU”申请了注册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核心主题;选择“鳄龟”这一动物作为素材,创作了“龟鳄”文字与图形的商标,组合使用“龟鳄”图形与“ZJIEYU”文字商标,作为“浙江鳄鱼”品牌的区别性标记。经过努力,“浙江鳄鱼”品牌已经在国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形成了“浙江鳄鱼”系列商品特有的消费群体,在北京市场“浙江鳄鱼”销售量已超过了“法国鳄鱼”、“香港鳄鱼”及“新加坡鳄鱼”。2000年5月,法国鳄鱼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浙江鳄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停止使用“浙江鳄鱼”品牌并赔偿损失。2002年年底,法国鳄鱼联合“香港鳄鱼”、“新加坡鳄鱼”,对“浙江鳄鱼”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且已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龟鳄”图形商标提出异议,通过异议程序阻止“浙江鳄鱼”品牌的商标注册。傍名牌能使企业搭乘名牌的便车迅速挣到第一笔钱,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如果自己也做成名牌,反而要自食恶果了。因为与著名商标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很容易被推上打假浪尖,招致围剿。还可能因为这个原因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无效,辛苦培育的品牌顷刻而去。“浙江鳄鱼”将自己也傍成名牌时,遭到了起诉,自己辛苦培育的商标付之东流。
2.傍名牌,遭消费者的质疑
傍名牌者故意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傍名牌者往往不注重产品的质量,当消费者购买到傍名牌者的产品时,发生了质量问题,不明白的消费者会迁怒真正的名牌,但是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那么对傍品牌的产品以及该公司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他们不仅自己不去购买和会通过口碑相差将恶名声远播,积极阻止其他消费者购买。
3.傍名牌,走在违法的边沿
“擦边球”不管怎么打,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极力模仿使自己看起来就是著名的商标,要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模仿的核心就是模仿标识和包装,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种傍法,表面看开似乎挺高明,甚至给行政机关的查处出了难题。其实对于此类现象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商号被撤消还难免受到行政处罚。
浙江某生产洗衣机的家电企业,贸然在其产品上使用“SONY”商标,结果被工商局查处,造成了工厂被查封,生产线停产,主要负责人被拘捕,这是傍名牌傍出的严重后果。
(四)“傍名牌”要适时“从良”
傍名牌毕竟是有法律风险的,我也经常接到客户的电话、传真,到处被工商局查处。傍名牌不是做企业的长久之路,傍名牌者在比较短的时间赚取高额的利润,也因为给予销售代理商丰厚的利润空间,迅速建立起了销售网络。做大了就树大招风,很容易引起被傍者的注意,那么将是狠狠的打击。在“长城”诉“嘉峪长城”商标侵权案中,“嘉峪长城”被判决赔偿长城一千多万元,“嘉峪长城”遭此打击恐怕再也没有市场的机会,如此高额的赔偿也会让“嘉峪长城”元气大伤。
比较聪明的傍名牌者应该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先依靠名牌迅速赚取第一桶金,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在公司成立之初,除了注册与名牌相近的商标,还策划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两年擦边球打下来,网络建立起来了,发展资金也赚到了,这时使用自己的品牌各方面的基础都有了,自己的品牌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崛起。就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很多人利用市场经济的不规范发了财,少量的人做得更大了,但是现在的运做相当的规范。消费者只认可产品的品质与服务,没有任何人会去追查这家公司的“原罪”。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短期获得很好的收益,从企业的长期规划来看,可以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可以迅速积累资金,打开市场,只要转型适时,规范操作有谁还会提起傍名牌的历史,并因此影响他对产品的选择呢?

二、穿洋装,××地板成功的奥妙

(一)××地板成功的奥妙
提起××地板在全国那可是相当的有名,它的名气不仅仅是因为在06年的315被暴光,其实早在被暴光之前,××地板就已经很有名气了,其地板价格卖很贵,被认为是高档的品牌,大家都相信“××”真的是国外的品牌。暴光以后大家都知道了××地板并不是国外的品牌,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国内生产和国内工艺,产品的品质、工艺、设计等,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国内品牌,××地板甚至没有自己的生产工厂,其产品为国内厂家贴牌加工的。
尽管我国是世界的工厂,国外很多知名品牌的产品都是在中国加工生产,但是国人对国产的产品的品质还是不太信任,还是认为国外的东西就是比国内的好,尽管国外的产品价格高昂,但是还是愿意购买。象××这样的国内厂商看到的这点,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态。极力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国外的品牌,并且使这个品牌迅速被消费者接受,用中国的产品卖国外产品的价格,大获其利。××地板的成功,是成功的利用了消费者信任国外品牌的心理,虚拟了一个国外的公司以及国外的品牌。
(二)学习××地板的操作
××地板操作其实非常的简单。大体是这样的:首先通过国际注册公司在海外注册公司并且申请商标,然后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的独资企业,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将在国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样就是国外的公司和国外的品牌了。就可以在国内生产、在国内销售,就可以取得国内消费者的信任,价格比国内的同类产品高出许多,当然要取得消费者的信任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设计和配套的操作。
(三)法律分析穿洋装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可以说××地板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地板虚假宣传虚假在以下方面:
1.第一假:谎称自己是国外的公司和品牌
欧典宣传:德国欧典创建于1903年,央视驻德国记者调查,当地的登记资料中并没有一家叫欧典的企业。不仅德国欧典不存在,记者在国内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欧典公司在网站和宣传材料上频频使用的“欧典(中国)有限公司”也根本没有注册过。欧典这个商标在2000年才获得注册,注册人是1998年成立的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在国外设立公司,很多国家并没有中国这么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有经营场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可以设立一些类似中国以前的“三无公司”,设立的成本很低。我想××地板也许曾经确实设立过公司,但是可能象国内企业一样因为没有去年检或报税而被“吊销了执照”。其实在很多国家维护公司也很简单,有的国家专门提供秘书服务,一个秘书可以同时兼任无数个企业的秘书,这样的公司维护的成本非常之低。只要维持这个公司的存在,那么国内的注册的企业就是合法的、名正言顺的外资企业。
2.第二假:广告宣传假
在欧洲拥有1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此外,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罗森海姆市拥有占地超过50万平方米的办公和生产厂区……其实在广告宣传上只要突出是国外的品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过于宣传,宣称自己有多少年的历史,在国外有多么辉煌的成就与背景,这是没有必要的,消费者认可的是国外的品牌,这个品牌的辉煌成就与历史并不是消费者主要关心的。
3.第三假:产品质量假。
××地板每平方米几千块的天价,但是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消费者的质量投诉,结果被投诉到中央电视台,被当成典型来调查,以致各种问题全部被暴露。所以在产品质量上,一定要严格把关,已经利用国外品牌的名义赚取了比国内同行高出许多的利润,没有必要再从产品质量上节省成本。既然自己是利用消费者迷信国外产品质量好的心理,那么就让自己的产品要名副其实,这样的话会在消费者心目建立良好的形象,这样的企业才能长久经营下去。
如果我们的设计规避了以上三假,那么行政机关能处罚我们吗?媒体凭什么说我们是假冒的?消费者也不会产生信任危机,那么穿洋装实际可以成为一条成名快速通道。

批捕在逃犯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陈汉高 曾爱军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南(男,1972年3月29日,广东五华人)伙同黄某明、黄某任、黄某响、刘某发、刘某平、古某波、邹某科、何某敬(均已判刑)等人于1991年7月4日、6日在五华县龙村镇龙村圩寻衅滋事四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五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未执行逮捕,而其他同案犯则被法院判处不等刑期。2006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并于12月14日移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南犯寻衅滋事罪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告人虽经批捕,但一直在逃未能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当时此罪最高刑期为7年),超过10年,为过追诉时效,此案已过15年,法院据此最终对本案作终止审理。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黄某南涉嫌寻衅滋事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而其实质焦点在于,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是否属于采取强制措施之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属于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因为逮捕包括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两个相关的法律程序,当检察机关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除非因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捉拿归案导致逮捕无法执行。但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都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并非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才算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种意见认为,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限制。本案仅有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而没有公安机关的执行逮捕,并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采取强制措施,故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逮捕”一词具有双重词性,既可作名词也可作动词。作名词时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决定和公安机关的对批捕的执行,作动词时专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当认为“强制措施”中的“逮捕”包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时,它属于名词;当认为“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执行措施时,是属于动词。笔者认为,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中的“强制措施”应作名词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是属于已采取强制措施,这可从如下方面去理解。

  一,从旧刑法的立法思想、上下条文角度上看,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批准逮捕。新旧刑法是一脉相承的,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对追诉时效问题规定,被政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而新刑法(1997年修订后刑法)发展了旧刑法,对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作了更宽大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8条)新刑法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追诉时效而逃避法律的惩处,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两者的相同点都是对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一定得追究刑事责任。若是被执行逮捕后再脱逃的,则还触犯另一罪名:脱逃罪,实行数罪并罚。(旧刑法第161条:“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第316条。)故从这可看出,旧刑法的“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

  二,从威慑力角度上看,批准逮捕后犯罪分子就处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天罗地网中,其强制力、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根据逮捕的条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即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清了犯罪分子的部分犯罪事实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分子即使在逃,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通缉、追逃等措施把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每一个公民也有义务将其送至公安司法机关。由此可见批准逮捕是具有强大的强制力的,目的是要断掉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梦想。

  三,从实务角度上看,若批准逮捕不属于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助长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刑法实用全书》[1]中认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追诉权。对此,如果仍然坚持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势必会使司法机关在同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表明犯罪分子蔑视国家法律。因此,对这种情形,明确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以有利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的尊严。”在现实中,一些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犯了罪,应受处罚,但仍抱侥幸心理逃避处罚,旧刑法规定只要采取强制措施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目的是要有力打击犯罪,打击逃避处罚的行为。若对逃避处罚的犯罪分子适用时效限制规定,将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助长其嚣张气焰,二是打击公安司法机关的追逃的积极性,对一大部分旧刑法时期的案件不再处理。
四,从公平角度上看,若对批捕犯适用时效制度,则对同案的已决犯显失公平。如果一个案件有多个同案人,经批捕后,有的同案人当即被抓获,有的同案人在时效内被抓获,都受到法律的惩处,坐了牢。而个别同案人在逃,若干年后被追抓回来,若此时对其适用时效制度,则对已接受法律审判的同案人难显法律的公平。

注释:[1]黄太去,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刑法实用全书》,群众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北京,第527-528页。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立人民满意政府,结合市政府的重点工作,特建立如下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内容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千亿富民强市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六)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八)重要效能投诉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主要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分管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的主任(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督查工作汇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具体指导大督查工作;2.负责督办工作中领导间的协调;3.“千亿富民强市工程”的推进;4.上级新闻媒体和上级内参中反映丽水存在问题的处理;5.涉及多个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的协调;6.群众投诉中涉及政策性、体制性问题的协调解决。
  (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的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督查;3.重点工程阶段性督查;4.市政府阶段性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督查;5.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三)分头负责制度。对一些日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职。
  市政府督查室职责:1.建议提案办理督查;2.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督查;3.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4.市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5.市信访局报请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件督办。
  市效能办职责:1.一般效能投诉件的办理;2.12345市长便民热线信箱的日常处理;3.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查处;4.市民向市长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5.落实重点项目效能监督员联系制度,参与重点项目督查。
  市重点办职责:1.重点项目进度的协调;2.重点工程的推进与管理督查。
  (四)定期督查制度。
  1.全市十件大事和市区十件实事。坚持责任单位每月一自查,每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度进行总结和考核。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前期。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督查一次。继续实行领导联系重点工程制度和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工程制度。
  3.市长热线和效能投诉中心。每月通报受理和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明确的督办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方案,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由政府督查室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并进行督促办理,检查反馈;各项专题督查:根据工作要求由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自行立项并督办。
  (二)督查反馈。由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督查事项,根据督查事项的性质,全部在《督查专报》、《督查督办反馈》或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反馈。其他专项督查根据需要在《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反馈。督查过程中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反馈的,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和《督查专报》、《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形式反馈的,经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四、建立问责制度
  (一)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对督办事项如果没在限期内办结的,将在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如果列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办理出色的,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建立通报问责制度。对督查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一些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等正反两方面典型予以通报。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效能监察等方面规定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依据省、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有关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