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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强奸案的分析/傅召平

时间:2024-07-03 20:4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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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强奸案的分析

傅召平


原载于《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


l992年5月,男青年张某得知本村未婚女青年李某每晚独睡一偏屋、遂生淫念。经周密计划,张某于某夜撬门窜入李某睡房准备行奸,在搏斗中发现对方竟是一男子.乃仓惶而逃。后被擒获.

该案在讨论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没有继续去强奸李某),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故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虽然具有主观上的犯意.但是由于其侵害的对象是一男子而非女青年李某,故其行为不可能造成实际性危害结果。因此张某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一般不以犯罪论.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其对犯罪对象的判断错误.即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妇女罪(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

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犯罪对象的判断错误,致使张某放弃了犯罪.张某放弃犯罪的继续,并不是因为内心的悔悟而令其内心意志起了根本变化,而是因为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对象的不能而迫使其放弃了犯罪行为.故犯罪中止的观点不成立已显然.

第二种观点颇具有代表性,我们且称之为“对象不能犯不可罚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一种行为不具备发生社会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则这种行为缺乏可罚根据.因为从客观上来看.其行为是永远达不到其犯罪目的的,因此我国刑法学者甘雨沛先生也指出:“不能犯不是未遂犯的一种,而是实施行为的—种未遂的特殊形态.是从未遂分离出来的一种不可罚形态。”对象不能犯是否可罚,这本身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首先.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来看。我们知道,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并称为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对象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犯是指犯罪分于由于侵害的对象不存在或者由于其固有属性而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由于这种行为无法完成,也就不可能对犯罪对象造成实际性损害结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就可以说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呢?回答是否定的.从危害结果的分类来看,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是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两种基本形式.对象不能犯行为人虽然没有对犯罪对象造成实际性损害结果;但事实上其行为的威胁性已经给犯罪对象造成了危险性危害结果.如本案女青年李某虽未遭张某强奸,但李某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经承受了并将继续承受着张某巨大的危险性的威协,使李某时刻处于危险状态,换言之即张某的行为已经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和威胁性的危害结果.

其次,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来看.对象不能犯行为人虽然其行为不能达到其犯罪目的,但仍然会对犯罪对象发生危险性的危害结果.并且也必然侵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本案张某的行为不仅仅对李某产生了危险性和威胁性危害结果,更重要的是已经侵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们将相同条件下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场合比较一下就清楚了.本案属于不能犯未遂场合.假若张某行奸时。床上之人是李某,但因李某的奋力反抗使张某未得逞.这是能犯未遂场合.在这两种场合,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指向犯罪对象的,都是要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损害来给客体造成实际性侵害,却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都没有遭到实际结果性损害,而是受到危险性的侵害。这两种场合相比较没有什么质的不同,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对象在空间位置上的略微差别,就否认了前种场合下犯罪对象和犯罪直接客体的存在。

再次,从行为人当时认识的主观状况来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实际存在的对象是重合的.如本案张某在实施强奸时,在他看来床上所睡男子就是女青年“李某”,而张某对“李某”实施强奸行为,是能够发生实际性损害结果的,由此可见,行为人(张某)本身的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都很大。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受到刑罚。由此广而言之,这类对象不能犯也是可罚的。
(作者网页 http://www.freewebs.com/fzp/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由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现对市安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能调整

在原市安监局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能:

(一)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能;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十一)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六)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机要档案、提案信访

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财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务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并指导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建设;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加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牌子)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与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有关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加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检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与使用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六)宣传教育处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并负责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职数1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监局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属在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审查或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设定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的检测和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人民币汇率稳定。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影响,近几年通过打击走私,打击逃骗汇,开展外汇外债大检查,扭转了一度出现的外贸顺差逆收局面,外汇收支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外汇收支管理中还潜在着许多问题,非法逃骗国家外汇的行为依然存在,服务贸易和资本项下结售汇逆差有扩大趋势,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平衡存在隐忧;外汇管理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亟待加强。为规范外汇收支行为,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长期动态平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贸易外汇管理,防范和严厉打击逃骗汇行为
(一)依法保证企业的合理用汇需求,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合理用汇应予保证,企业及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不得利用伪造、变造、假挂失和重复使用进出口单证等非法手段进行逃骗汇和骗退税。外贸公司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要对委托方的资信作深入了解,不得放任委托方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在不见产品、不见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做代理进出口业务。坚决取缔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的“三无”企业的经营资格,外贸公司不得为“三无”企业办理代理进出口业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录,由外汇局逐笔审核其购付汇真实性;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结售付汇真实性审核。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及外汇指定银行要通力合作,加快电子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交叉核对,联合执法,形成对进出口监管的整体合力及对各监管部门的交叉监控。各有关方面要利用联网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的不得放行,在某一环节发现单证有问题要及时向其他环节通报。通过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逃骗汇和骗退税行为。要坚持和完善出口收汇考核制度。建立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核销考核制度,强化银行内部控制,切实防范信用证风险。
(三)加强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监管。要按照《WTO估价协议》的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海关估价体系。进出口企业要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对于通过低报或高报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逃骗汇和逃骗税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四)完善加工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按不同方式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对口进料加工的收付汇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进料加工一律实行全收全支,不得将料款在境外进行抵扣。来料加工企业应及时足额收回加工费,如实申报加工费,不得通过低报加工费进行逃汇。对信誉好的来料加工企业,外汇局可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按合同规定的加工费和海关验放的实际出口产品数量,一次性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五)加强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的外汇管理。对保税区实行以“二线”(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管理为主的外汇管理政策。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与境内其他区域企业之间原则上以外币计价结算。保税区内企业人民币注册资金、经海关等部门批准的出口加工产品内销及物流分拨企业内销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外汇局审核可以购汇,保税区内企业其他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新设特殊监管区或擅自改变特殊监管区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统一特殊监管区的管理政策。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税区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和改进保税区的外汇收支管理工作。
二、加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逆差状况
(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监管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办法,完善售付汇管理,规范售付汇凭证。旅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要将收汇和结汇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完善旅游外汇管理。坚持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方针,制定鼓励旅游企业创汇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旅游外汇收入。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由旅行社统一购汇,所购外汇扣除团组费用后,剩余部分为个人零用费,旅行社不得另外购汇支付出境游团费。公民因私出国(境)按规定供汇,同时要严厉查处以因私出国(境)为名,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和收汇、用汇、结汇的管理,将旅行社收汇数、结汇数与审批其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和组团规模挂钩。
要整顿出国(境)旅游市场,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管理,严禁变相组织或经营出国(境)旅游,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暂停或收回其出国审批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适时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出境兑换外汇标准。加强对外币兑换点的管理,严禁外币兑换点不开具水单私自兑换外汇。
(三)加强国际海运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交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的监管,完善对方便旗船队的管理。要强化对运输费购付汇主体的管理,只准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支付海运运输费;经外汇局批准,符合条件的货代、船代公司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但只能代收代付运输费,不得购汇。国际海运企业要将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并按规定结汇。规范运输费售付汇凭证,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运输费售付汇时要严格审核,税务部门要严格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四)完善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外经贸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要规范审核文件,对无形资产的合同金额和期限进行确认,要将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列为售付汇审核的基本要素,防止企业采取高报价格、撤换或修改合同金额及支付条款等手段,非法转移外汇和骗购外汇。
三、加强外债项下外汇管理,防范对外支付风险
(一)国家对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要按照国际标准调整登记外债口径,将贸易信贷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等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对各种类型的外汇债务(含外债、境外中资机构的债务)及对外或有债务进行统一监管,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债务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和对外偿债能力。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保证各项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
(二)严禁非法对外融资。无论是对外借款还是对外担保(或其他各种形式的或有负债),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对外发行主权外债,由财政部按照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和国家预算统一筹措;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款计划;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对外借款,须按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自主对外借款,其所筹措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审核,所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均须报经国务院批准。要严格规范对外融资担保,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其他机构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三)健全责权利统一的外债借用还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外贷款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增强还贷能力。要明确区分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的界限。主权外债是中央政府统一对外筹措的债务,其他外债均为非主权外债。对主权外债,其国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切实承担偿债责任和担保责任。财政部要建立主权外债风险监测指标考核体系,完善转贷机制,规范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国家对外支付风险。对非主权外债,国家计委要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管,逐步建立科学的非主权外债发债主体资格审定和债信评级制度。非主权外债的借款人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并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四)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要统一中、外资银行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政策。引导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尽可能投向出口创汇企业。国内外汇贷款均须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偿还外汇贷款要经外汇局核准。
四、加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直接投资外汇收支行为
(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保证外商投资外汇资金依法汇入,合法汇出。要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出资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督促中外双方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加大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处罚力度。加强外商撤资过程中对企业资产和外方股权评估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验证确认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股过程中,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应向外汇局出具有关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文件或财务审计报告。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的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验资、评估报告的要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新批保证外方固定回报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不得按投资额确定回报比率。对新批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现有保证外方固定回报项目,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外经贸部、外汇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三)进一步规范将境内资产和权益划拨境外的行为,加强对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境外划拨资产和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要规范划拨资产价值的评估,加强对境内资产和权益划拨境外工作的管理,切实保证划拨资产对价及时足额调回境内并结汇。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内资产和权益划拨境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扣除上市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并撤销境外账户。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逾期不调回的按逃汇论处,情节严重的,按逃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要保证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的用汇需求,积极支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对于其他境外投资项目,鼓励以自有外汇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境外投资用汇规划,严格境外投资管理,所有境外投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强化境内投资者的监管责任。境外投资企业应自担风险,债务自借自还,不得将风险和偿债的责任转嫁国内。确需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应由境内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境外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应统一纳入国家外债监管范围,由其境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五、改进外汇指定银行结售付汇业务监管,保障结售付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一)严格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授权准入和退出制度。统一对中、外资银行结售付汇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付汇业务均实行统一规则,分级管理。在建立银行外汇营运资金补充机制基础上,对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按照统一法人原则进行监管。
(二)严格区分外汇指定银行代客结售付汇业务与自身结售付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客户的结售付汇业务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禁在无单证、单证不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办理售付汇或与客户串谋以虚假凭证结售付汇。外汇指定银行代客结售汇头寸应按规定及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不得虚报、瞒报和私自截留。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付汇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自身外汇利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汇。
(三)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账户的开户和资金收付,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汇账户大额及异常资金收付情况,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结汇。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快电子手段建设,加强对外汇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和检查,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配合。
(四)加强对外币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手段和工具的管理。建立外币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手段和工具的统计监测制度,通过银行申报和对超限额外币信用卡项下收支的事后核查,切实防止利用外币信用卡等支付手段逃避外汇收支监管,防止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出、流入。
(五)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严禁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外汇非法交易,不得为外汇非法交易提供任何便利,发现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六、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
(一)抓紧修改《外汇管理条例》。法制办、人民银行、外汇局要抓紧修改《外汇管理条例》,争取尽快出台。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涉及的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提出加强外汇管理的政策措施,堵塞监管漏洞。
(二)严格执法。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重点打击利用伪造、变造、假挂失和重复使用进出口单证、利用价格瞒骗等手段进行逃骗汇和骗退税的行为。严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地下钱庄和外汇体外循环等各种不法行为。对各类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案件,要加大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共同维护国际收支长期动态平衡
加强外汇收支管理,维护国际收支长期动态平衡,保持必要数量的国家外汇储备,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进外汇收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要完善外汇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在政策、法规、监管和统计等方面的协调,从机制上堵塞逃骗汇的漏洞。要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外汇管理机构体系和运行机制,调整和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加强干部力量和技术手段,加大对系统外汇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具体措施,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关系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和化解涉外经济风险,共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2001年4月18日